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联营变独资医院税负可减轻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4 08:03:25 118 人看过

A医院是某市的一家综合型三甲医院,系当地政府办的一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其管理层本着:拓展规模,扩宽医疗市场,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的宗旨,与当地B企业所属的职工医院联合开办了康复治疗中心,该中心属于A医院的二级法人,其医疗服务以皮肤烫伤的恢复性治疗为主。双方所签合同规定:由A医院腾出门诊大楼的第二层楼作为康复治疗中心的美容治疗室,并负责配齐10名相关的主治医师以及护理人员、富有管理经验的干部,而B企业的职工医院则投入相应的康复中心医疗设备,评估价格为人民币100万元。

康复治疗中心诊治项目的收费价格由双方协商制定。

A医院康复中心所得的医疗服务收入按6∶4的比例分成,A医院得6,B企业医院得4,该合同5年不变。

近日,A医院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对其2002年1月~6月的医疗经营情况进行了核查,认定该康复治疗中心为营利性的医疗“科室”,要求该中心据实申报缴纳本年度1月~6月的营业税。据该中心会计人员所提供的电脑财务资料显示:2002年1月~6月,康复中心的医疗服务收入为600万元,按服务行业5%的税率计算,该中心应申报缴纳的营业税为30万元。A医院的财务老总问:按有关政策规定,非营利性医院属免税对象,这样征税有道理吗?

当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康复中心申报缴纳营业税是有道理的。依据在于:

一、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财政部、国家计委联合制定的《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第三款第七条指出: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得投资与其他组织合资合作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营利性“科室”、“病区”、“项目”,合作举办的应停办或经卫生行政和财政等部门批准转为独立法人单位。作为A医院的康复中心很显然属于设立的非独立法人资格和营利性的“科室”、“病区”之列。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规定: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按照国家规定允许的价格,所取得的医疗收入,不得免征各项税收。由于该中心系A医院的二级法人,其医疗价格又是由双方协商制定的,而且按6∶4的比例进行医疗收入分成,因此,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认定该康复中心属于未按国家规定价格收取医疗服务收入的营利性“病区”或“科室”是完全正确的。

那么,这种营利性的“联营”中心能否变换为非营利性的“病区”中心,从而使A医院减轻税负的动机能够变为可能呢?答案是肯定的。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6号)指出:位于城市的企业医疗机构要逐步移交地方政府统筹管理,纳入城镇医疗服务体系。据此,A医院可利用该政策,进行兼并。该院兼并时采用第三种基本方式即:“杠杆收购”法,将“联营”中心改为“独资”中心,使该中心成为医院的非独立的“病区”,按国家规定允许的价格收费,可以享受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优惠,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所谓“杠杆收购”法是指:一个企业或单位通过借款收购另一个企业和单位的产权后,又依靠被收购企业或单位创造的现金流量来偿还债务的收购方式。为何要采用此法呢?这是因为在当今的经济活动中,“杠杆收购”法已经变成了融资、节税、促使效率提高和确认企事业单位价值的工具;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它可以促使A医院盈利水平和医疗市场价值的提高;更为关键的是A医院的管理层具有较高的经营管理才能,有能力制定周密、完善的收购计划,而且该院无债务负担,因而具有很强的偿债能力。

下面我们作具体分析:假设该康复治疗中心2001年1月~6月的收入为600万元,下半年的医疗收入为800万元,则全年共计收入为1400万元,该康复中心全年应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合计为76万多元。

如果该中心由A医院通过向金融单位贷款的方式进行“杠杆收购”的方法,将“联营”中心变为“独资”中心,需要多少贷款才能偿还B企业职工医院所投入的100万元呢?因为该中心每年节税70多万元,投资额与节税额相抵减后,其差额为23.7万元。这就说明A医院在贷款100万元进行收购之时,如果将其本年内所获得节税利益计算在内,仅需贷款23.7万元就可在本年内将“联营”康复中心变为“独资”康复治疗中心。如果按其合同规定的一定5年期来计算的话,累计可节税380多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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