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可以开庭审理,也可以不开庭审理。但是,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抗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上诉是指上诉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依照法定程序和期限,提请上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的诉讼请求。
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第二审公正,人民法院对第二审案件实行开庭审理是必要的。考虑到司法实践中只要上诉人不服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就可以提出上诉。有些上诉案件并未提出新的证据和辩护理由,第二审法院在审理时也不一定一律都要开庭审理。
因此,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对于事实清楚的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为了保证不开庭审理的上诉案件的办案质量,法律对不开庭审理的案件的条件和程序都作了明确规定。首先必须是案件犯罪事实清楚;其次,合议庭要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这种审理方式,与开庭审理不同之处,只是不进行法庭调查和辩论。
法律之所以规定一些案件可以采取不开庭的方式审理,主要是因为采取不开庭的方式,也可以搞清案件事实,实现公正审判。而且,不开庭审理从诉讼经济的角度考虑,可以提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效率。抗诉是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依照法定程序,提请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的诉讼要求。对于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出席第二审审判的应当是同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人员,不应是原审人民法院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人员。
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 第二百三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n(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n(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n(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n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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