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人民法院将案件退回检察院的情况
人民法院主动将案件退回检察院的情况有两种:(一)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的提出的立功等重要线索可以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二)人民法院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被告人不在案的、撤诉后没有新证据、新事实又重新起诉的以及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内容规定情形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的相关内容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并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
(二)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三)不符合前条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之一,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
(四)依照《刑事诉讼法》的相关内容规定宣告被告人无罪后,人民检察院根据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依法受理;
(五)依照本解释的相关内容规定裁定准许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六)符合《刑事诉讼法》的相关内容规定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退回人民检察院;
(七)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的相关内容规定的,应当依法受理。
对公诉案件是否受理,应当在七日内审查完毕。”
另,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内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常见的是人民检察院因为证据不足的问题,将刑事案件退回给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而此时退回补充侦查的此时不能超过2次。然而,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的时候,其实也是可以因为证据不足,而将案件退回给检察院进行证据的补充,之后再结合收集到的证据看是否继续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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