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土地确权如何产生纠纷
农村土地确权纠纷的主要问题有:承包地无法复垦或已经进行土地调整;承包地被依法征用或被公益事业占用;承包面积与实际种植面积不符;因离婚分户、子女结婚分户、家庭人员死亡发生人员变动;承包地进行综合整治;承包地出现历史遗留纠纷等诸如以上此类。
《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二、农村土地确权纠纷如何寻求解决方案
农村土地确权纠纷寻求解决方案的方式是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可以节省人力、财力和时间,提高办事效率,降低社会影响。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三、农村土地确权有哪些处理途径
农村土地确权有的处理途径如下:
1.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提交申请材料,主要包括申请书、登记原因证明材料等;
3.审核材料,通过后登记造册;
4.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擅自批准出让或者擅自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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