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误诊致患者左乳遭切除患者获赔近10万元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8 16:30:29 472 人看过

左腋下淋巴肿大,却致使左乳被切除,张女士将医院诉至法院索赔。昨天,市二中院终审判决医院赔偿张女士医疗费等近10万元。

据了解,1999年7月19日,张女士因左腋淋巴结肿大到北京胸部肿瘤结核病医院住院治疗,医院于当月21日为张女士进行了左腋窝淋巴结病灶清除术。张女士出院10天后,感到左乳腺肿块仍伴有疼痛,之后再次入住该医院。医院于8月16日对张女士施行了左乳腺单纯切除术。

术后张女士对是否需要切除左乳产生怀疑。去年2月张女士通过通州区卫生局委托区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结果是不属医疗事故。张女士又向市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市医学会鉴定,张女士病例属于三级丁等医疗事故,医院在治疗过程中违反诊断常规,在术前未进行充分抗炎,术中未做冰冻病理检查,医院应负主要责任。市医学会认为张女士左乳腺缺失与医院的医疗行为有明确的因果关系。于是,张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索赔24万余元。

市二中院审理后,根据医疗事故鉴定的相关结论等,认为医院对事故负主要责任,综合考虑医疗行为本身的风险性,法院确定北京胸部肿瘤结核病医院承担责任80%的赔偿比例。市二中院终审判决,北京胸部肿瘤结核病医院赔偿张女士医疗费、继续治疗费等共9.4万元,同时赔偿张女士精神抚慰金5000元。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18日 20:3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误诊相关文章
  • 医院误诊炎症为癌症,患者子宫被切除,赔偿20万
    一女士患子宫颈炎在湖北省汉川市某医院就诊时,被误诊为鳞状细胞癌行子宫全切术后,患者将医院告上法庭。近日,在汉川市人民法院法官悉心调解下,当事双方握手言和,由该医院赔偿患者医药等各种费用205000元,这起医患纠纷划上圆满句号。家住汉川市马口镇的吴某女士,因腰腹部腹胀痛等不适,间断性治疗无明显好转,7月22日,吴某到汉川某医院就诊,该医院以慢性宫颈炎将吴某收入住院。7月25日,汉川某医院在连硬外麻加全麻下为吴某施行宫颈锥形切除手术,术中医院发现吴某宫颈肥大,重度糜料,经刮片检查,认为系鳞状细胞癌,遂行子宫全切术。术后吴某家属到湖北中南医院作切片检查时,结果未见癌性病变,诊断为子宫颈炎。吴某多次找该医院交涉后,将该医院告上法庭。为维护医院正常医疗秩序,缓解医院和患者之间矛盾,汉川法院立案后反复了解当事双方意见,充分运用调解处理纠纷的最佳手段,把精力花在调解上,办案人员耐心细致地做调解工作,宣讲
    2023-07-07
    215人看过
  • 误割患者乳房医院赔偿九万
    精神损害抚慰金
    冯女士在因为左乳腺肿块疼痛住院时,医院在没有进行必要的术前检查的情况下,误切了冯女士的左侧乳房。后经市医学会的鉴定,冯女士的病例属于三级丁等医疗事故,主要责任在医院。昨天,市二中院终审判决:医院给付冯女士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其医疗、残疾生活补助等各种费用共计9.4万余元。1999年7月19日,冯女士因左腋淋巴结肿大到某医院住院治疗。两天后,医院为冯女士进行了左腋窝淋巴结核病灶清除术。出院后不久,冯女士又因左乳腺肿块伴疼痛再次入住该医院,医院给冯女士做了左乳腺单纯切除术。去年2月,冯女士开始怀疑自己的乳房被切除可能属于医疗事故,后经鉴定果然如此。来源:北京晨报
    2023-06-10
    131人看过
  • 医院漏诊延误赔偿患者赔偿5000千元
    1月22日,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漏诊医疗事故纠纷案,依法认定医院的漏诊行为存在过错,判决丰县中医院赔偿患者张某某交通费和精神损失费共计5269元。2005年12月8日,张某某因车祸致头痛、头晕、右前臂疼痛前往丰县中医院治疗,医院对其进行CT、X射线摄片查体情况为:右前臂肿胀,畸形、压痛及叩击痛明显,被动活动时诱发剧痛,右前臂较健侧增粗,未发现神经损伤征象;诊断为右尺骨骨折,脑震荡头皮下血肿。张某某遂住院接受手术治疗。医生施行了右尺骨骨折石膏外固定术,予以抗炎、消肿等对症处理。张某某住院11天后出院。但张某某出院后,始终感觉右上肢麻木、无力,不能活动,遂于2006年3月6日到徐州市矿务集团总医院进行肌电图检查,确诊为右侧臂丛神经损伤、右侧尺神经损伤。经徐州市医学会对张某某诊疗过程进行技术鉴定,结论为:患者张某某因外伤导致右臂丛神经损伤,丰县中医院的行为构成漏诊,本病例属于四级医疗事故,
    2023-04-26
    117人看过
  • 由于医院漏诊赔偿患者4万元
    一名未满两岁的女孩摔伤后被父母送到双流某医院治疗,8个月后,重庆医科大学儿童医院诊断(diagnose),小女孩右手为陈旧性孟式骨折,并被鉴定为九级伤残。小女孩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以小女孩的名义将双流某医院起诉到法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75931元、精神抚慰金1万元。双流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流县医院诊断不准确,与小女孩伤残有因果关系,对小女孩的损害承担主要责任,昨日一审判决医院赔偿医疗费等44143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女孩摔伤医院诊断无骨折2004年11月4日,未满两岁的小女孩小可(化名)不幸摔伤。小可的父母亲立即将她抱到双流县城某医院检查治疗。医院经过临床检查和X光透视后称,右手未见骨折,右肘软组织挫伤,右尺桡关节轻微分离。医生为小可进行了中医方法捏合复位,并用中药外敷、固定。经过几次门诊治疗,小可肿痛症状消除。2004年11月10日,小可的妈妈任女士到保险公司申请赔付,医院向任女士出具
    2023-04-26
    56人看过
  • 肺栓塞误诊误治致患者死亡赔12万元
    【简要案情】死者方某,男,生于1937年2月7日,卒于2007年2月5日,生前系江苏淮安市楚州区白马湖农场退休教师。2006年4月18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为不属于医疗事故,分析意见为:1、根据临床资料分析,患者腰椎滑脱伴栓管狭窄症状,有手术指征,无手术禁忌,医方术式选择及操作规范,手术效果满意。2、患者在术后康复过程中,逐渐出现的下肢无力、肌萎缩等症状,根据肌电图检查结果,考虑为周围神经病变所致,与医方的手术无因果关系。3、患者在医疗过程中无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的临床体征,最终死于肺动脉栓塞,与医方的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4、医方对患者出现肺动脉栓塞认识不足,存在医疗缺陷。原告对于上述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服,申请重新鉴定。2009年4月28日,受法院委托,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分析意见为:1、患者第二次住院治疗期间,在2007年1月24日及1月27日多
    2023-06-05
    421人看过
  • 江苏一患者被医院漏诊获赔5000余元
    因被医院漏诊而延误最佳治疗时机,江苏一患者将医院告上法庭。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日前审结了这起漏诊医疗事故纠纷案,依法判令有漏诊行为的丰县某医院赔偿患者王某交通费和精神损失费共计5000余元。2005年12月,患者王某因车祸致头痛、头晕、右前臂疼痛前往丰县某医院治疗。医院检查后,诊断为右尺骨骨折、脑震荡头皮下血肿,并为王某施行了右尺骨骨折石膏外固定术,予以抗炎、消肿等对症处理。然而,王某出院后始终感觉右上肢麻木、无力,不能活动,遂于2006年3月到徐州市另一医院进行肌电图检查,确诊为右侧臂丛神经损伤、右侧尺神经损伤。经徐州市医学会对诊疗过程进行技术鉴定,结论为:患者因外伤导致右臂丛神经损伤,初诊医院的行为构成漏诊,本病例属于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王某一气之下将医院告上法庭,索赔12000余元。丰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初诊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对王某的病情没有较为全面的认识,未查出其神经损伤
    2023-06-05
    276人看过
  • 患者炎症误诊癌症医院赔偿8万
    王女士得了食管炎,却被医院误诊为食道癌,并被手术切除了大部分食道。得知真相后的她将医院告上了法庭。近日,经过法院判决,给王女士诊治的医院赔偿王女士8万余元。2005年1月份,王女士因感到吃东西困难,便在家人的陪同下到哈尔滨市某医院检查。结果不查不知道,一查吓一跳,医院很肯定地告诉王女士,她患上了食道癌,必须立即动手术。2月份医院为王女士实施了食道癌根治术。可是手术后,医院给王女士出具的病理诊断上写的竟不是食道癌,而是重度返流性食管炎,伴胃腺化生及溃疡形成。不是癌症却被诊为癌症,精神大受打击不说,更让王女士一家气愤的是,王女士的大部分食道在这次手术中被切除,给王女士日常生活造成了很大影响。本来身体就弱的王女士在得知真相之后,气得病情又有所加重。2005年5月,王女士一纸诉状将这家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医院赔偿自己的损失。经哈尔滨市医学会鉴定,医院对王女士的医疗行为已构成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司法鉴定
    2023-04-26
    422人看过
  • 医院耽误抢救赔偿患者6万元
    北京市某医院因为电梯故障,将一位急救病人困在电梯中40分钟,病人经抢救无效死亡。为此,该院被法院判决向患者家属赔偿6万元。死者张某于2006年4月19日晚因头部不适被送致北京市崇文区某医院就诊。病人头颅CT显示“蛛网膜下腔出血”。值班医生通知病人家属将病人送到3楼抢救室抢救。当电梯从地下一层运行至二层时,电梯突然停运,无法正常打开电梯门,病人及家属被困在电梯中达40分钟。后家属强行对患者进行了抢救,最终患者因抢救无效死亡。死者妻子及子女将该院诉至北京崇文区人民法院,他们认为电梯停运时造成患者死亡的真正原因,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0余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死者的死亡除了自身原因外,电梯停运延迟抢救与病人死亡也有一定的因果关系,被告应承担与其自身过错相对应的赔偿责任。故判决被告赔偿被人家属损失6万元。病人家属认为赔偿数额过低提起上诉。
    2023-04-26
    458人看过
  • 误诊致腹胀,患者起诉医院赔偿案例
    原告王女士因身感不适到医院就诊,医院却并未作出正确的诊断,导致王女士耽误了时间,还花去了不必要的费用。近日,王女士将某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相关费用并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此案日前已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受理。原告王女士诉称,2008年11月,因感到腹胀不适到被告处就诊,接诊大夫让原告作了B超检测之后认为原告患有子宫肌瘤,建议立即进行手术。考虑到在北京做手术无人照顾,原告便回到湖北老家打算做手术。为了慎重起见,在回到湖北后,原告又在医生的建议下重做了B超检查,结果显示原告子宫并无疾病。原告非常吃惊,于是又到其他医院进行了复查,结论是子宫无任何疾病。为了确知自己是否真的患病,原告又回到北京,在两家大医院做了复查,诊断结果同样是子宫无任何疾病。原告认为,被告很显然是误诊,因误诊行为导致原告遭受精神折磨,既耽误了时间,又花费了不必要的费用。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医疗费用350元;要求被告
    2023-07-02
    181人看过
  • 患者卵巢被切医院赔偿5万
    8月19日,青海省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开庭审理化隆县人民医院与马某琴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时,在法庭调解阶段,经过法官辩法析理,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调解协议,由青海省化隆县人民医院一次性赔偿马某琴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0000元。2008年2月6日,马某琴因急性阑尾炎到化隆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并于当日行阑尾炎切除术。术间,主治医生以发现马某琴右侧卵巢破裂为由,将马某琴的右侧卵巢切除,但马某琴的家属未在手术通知单上签字,也未对切除的卵巢进行病理检验。2008年4月20日,马某琴因腹部疼痛,到青海省中医院就诊,B超显示其右侧卵巢已被全部切除。马某琴遂向化隆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医疗过错鉴定。2008年10月11日,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鉴定报告,认定化隆县人民医院承担50%的责任。马某琴对鉴定结论不服,申请重新鉴定,化隆县人民法院再次委托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
    2023-06-08
    126人看过
  • 擅切子宫双附件医院赔偿患者7万元
    患者的知情权、决定权是与院方的告知义务、尊重患者决定权的义务相对应的,并且知情权、决定权的实现是以院方的告知义务、尊重患者决定权的义务的履行为基础的。因而,若不强制规范院方的告知、尊重决定义务,患者的知情权、决定权就无从体现。某医院医生擅自切除患者子宫双侧附件,为逃避责任又伪造签字并篡改病历。9月21日,本网从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获悉,邓州市法院判决医院赔偿王某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74582.76元。宣判后,双方均服判息诉,并已实际履行。2009年12月4日,王某到邓州市某医院就诊,经诊断为子宫肌瘤、轻度贫血,双侧附件未见明显异常。当日,王某入住该医院,次日医院为其实施了子宫全切术。但是,在手术过程中,医院将王某的子宫和子宫双侧附件(即输卵管、卵巢)一并切除。《手术记录》中也载明拟施手术:子宫全切术。已施手术:子宫全切﹢双侧附件切除术。术后,王某失眠、健忘,身心疲惫,得知双侧附
    2023-06-05
    324人看过
  • 20年前患者被误切睾丸中日医院诊疗不当赔7.2万
    因认为医院1986年对自己的病患误诊,导致自己残疾。为此,洪先生将中日友好医院告上法庭。日前,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中日友好医院赔偿洪先生医药、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共计7.2万元。1986年11月,洪先生因左侧睾丸肿大到中日友好医院就诊,医院经B超检查后以左睾丸肿物、性质待查将其收住院治疗。住院后,洪先生经查体被诊断为左睾丸肿瘤可能性大。同年11月14日,医院对其进行了左睾丸切除术。术后病理诊断为左睾丸鞘膜积液。2006年11月,洪先生起诉至一审法院称,2006年3月复印病历后才得知中日友好医院将自己的睾鞘膜积液误诊为肿瘤,且手术未以病理为据,取向方位错误,进行高位开刀,同时切除输精管、淋巴管、精素管、动精脉血管等组织。医院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相关规定,造成自己残疾。故要求医院赔偿残疾赔偿金、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共计59万余元。中日友好医院辩称,洪先生
    2023-06-08
    112人看过
  •  医院过失导致患者延误治疗,患者寻求赔偿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如果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能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导致患者受到损害,那么医疗机构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如果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有过错,那么医疗机构也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医疗机构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以弥补患者因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过错而受到的损害。医院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延误病人最佳治疗时间给病人造成损害。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医院责任】诊疗不及时,患者有权要求赔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尽到合理的诊疗水平和护理职责,并对患者的损害赔偿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
    2023-08-22
    77人看过
  • 患者手术出错,医院赔偿5万切除卵巢
    8月19日,青海省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开庭审理化隆县人民医院与马某琴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时,在法庭调解阶段,经过法官辩法析理,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调解协议,由青海省化隆县人民医院一次性赔偿马某琴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0000元。2008年2月6日,马某琴因急性阑尾炎到化隆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并于当日行阑尾炎切除术。术间,主治医生以发现马某琴右侧卵巢破裂为由,将马某琴的右侧卵巢切除,但马某琴的家属未在手术通知单上签字,也未对切除的卵巢进行病理检验。2008年4月20日,马某琴因腹部疼痛,到青海省中医院就诊,B超显示其右侧卵巢已被全部切除。马某琴遂向化隆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医疗过错鉴定。2008年10月11日,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鉴定报告,认定化隆县人民医院承担50%的责任。马某琴对鉴定结论不服,申请重新鉴定,化隆县人民法院再次委托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
    2023-07-07
    420人看过
换一批
#医疗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误诊
    词条

    误诊即医务人员由于观察检查不周,不认真不仔细,导致漏诊或给出错误的诊断。如果误诊漏诊是由于医院方的责任导致,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 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更多>

    #误诊
    相关咨询
    • 未经患者同意医院将子宫切除患者讨权获赔11万
      湖南在线咨询 2022-11-02
      半岛网10月14日讯(记者栾磊)医院医生在未经女患者同意的情况下就将其卵巢及子宫切除。失去了生育能力的周女士一怒将医院告上法庭,索赔34万元。市南法院于近日做出一审判决,判处医院赔偿周女士各种损失共115459.39元。家住芙蓉路的周女士从2002年以来一直觉得腹半岛网10月14日讯(记者栾磊)医院医生在未经女患者同意的情况下就将其卵巢及子宫切除。失去了生育能力的周女士一怒将医院告上法庭,索赔34
    • 医院误诊,导致患者胆囊切除术后死亡,是医疗事故吗?
      广东在线咨询 2022-10-03
      可以先做医疗事故鉴定,如果专门的鉴定部门鉴定后,才可以认为是医疗事故。
    • 患者在医院看病,医生误诊误治,导致患者死亡,能赔偿责任吗?
      安徽在线咨询 2022-10-08
      患者在医院看病,医生误诊误治的,医院应该承担医疗事故责任,根据《/ll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修正)》第条,【医疗事故罪】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医院误诊导致患者手术切除卵巢会不会承当职责
      新疆在线咨询 2022-10-08
      需要做医疗过错鉴定来确定是否承担责任、承担多少
    • 医院会误诊患者看病吗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4-16
      一、需要看全部病历,才能判断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对医疗机构的诊疗护理等行为进行客观的全面审查,如果医疗机构存在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过失行为,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才属于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存有上述过错的才承担责任。二、处理医疗纠纷程序,1、将所有病历(包括但不限于一日清单/费用详情单,诊断证明,住院证,出院证、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手术同意书、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