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毒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明知的认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16:15:09 308 人看过

关于毒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明知的认定问题

走私、贩卖、运输、非法持有毒品主观故意中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实施的行为是走私、贩卖、运输、非法持有毒品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可以认定其“应当知道”,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一)执法人员在口岸、机场、车站、港口和其他检查站检查时,要求行为人申报为他人携带的物品和其他疑似毒品物,并告知其法律责任,而行为人未如实申报,在其所携带的物品内查获毒品的;

(二)以伪报、藏匿、伪装等蒙蔽手段逃避海关、边防等检查,在其携带、运输、邮寄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三)执法人员检查时,有逃跑、丢弃携带物品或逃避、抗拒检查等行为,在其携带或丢弃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四)体内藏匿毒品的;

(五)为获取不同寻常的高额或不等值的报酬而携带、运输毒品的;

(六)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携带、运输毒品的;

(七)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交接毒品,明显违背合法物品惯常交接方式的;

(八)其他有证据足以证明行为人应当知道的。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08日 14:3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毒品犯罪相关文章
  • 犯罪嫌疑人对性侵罪的认知
    强奸罪的主体属特殊主体,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1)因为妇女不能对妇女实施“奸”的行为,本罪的单独实行犯只能是男性。(2)妇女可以成为强奸罪的教唆犯、帮助犯、间接正犯和共同实行犯。但在共同犯罪情况下,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妇女的,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强奸罪处罚标准是什么强奸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性交的一种犯罪行为。此外,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也以强奸罪论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最高可判处死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
    2023-07-18
    68人看过
  • 什么是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是坏人吗?
    简单地说,受到刑事指控的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按照法律规定,他们在不同的阶段有不同的称谓。在刑事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即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起诉前,被称为犯罪嫌疑人;在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被称为刑事被告人。无论是犯罪嫌疑人还是刑事被告人,未经人民法院判决,都不得认定为罪。因此,不得将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称为犯罪,更不能称为坏人。因为很多受到刑事指控的人可能被法院判决无罪。一、中国是有罪推定还是无罪推定中国是无罪推定。无罪推定又可称为无罪类推,简单地说是指任何人在未经依法判决有罪之前,应视其无罪,无罪推定包括被告人不负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被告人提供证明有利于自己的证据的行为是行使辩护权的行为,不能因为被告人没有或不能证明自己无罪而认定被告人有罪。无罪推定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刑事司法通行的一项重要原则,是国际公约确认和保护的基本人权,也是联合国在刑事司法领域制定和推行的最低限度标准之
    2023-03-11
    127人看过
  • 说明:关于犯罪嫌疑人立功情况的
    1。首部。主要包括标题和主送机关两个项目资料。(1)标题。请示的标题一般有两种构成形式:一种是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构成。如《县人民政府关于的请示》一种是由事由和文种构成,如《关于开展春节拥军优属工作的请示》。(2)主送机关。请示的主送机关是指负责受理和答复该文件的机关。每件请示只能写一个主送机关,不能多头请示。2。正文。其结构一般由开头、主体和结语等部分组成。(1)开头。主要交代请示的缘由。它是请示事项能否成立的前提条件,也是上级机关批复的根据。原因讲的客观、具体,理由讲的合理、充分、上级机关才好及时决断,予以有针对性的批复。(2)主体。主要说明请求事项。它是向上级机关提出的具体请求,也是陈述缘由的目的所在。这部分资料要单一,只宜请求一件事。另外请示事项要写的具体、明确、条项清楚,以便上级机关给予明确批复。(3)结语。应另起段,习惯用语一般有“当否,请批示”,“妥否,请批复”,“以上
    2023-07-11
    381人看过
  • 毒品犯罪有犯罪嫌疑人供述能定罪吗
    证明犯罪嫌疑人主观明知系毒品应当具备的证据(一)具有可推定明知情形的案件(二)无可推定明知情形的案件在侦办案件的过程中,给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明知认定带来困难的,多是不存在座谈会纪要中所规定的可推定明知情形的案件。1、是藏匿毒品的箱子、纸盒等包装物内有犯罪嫌疑人个人物品的照片及起经过。2是对直接接触毒品的包装袋上是否有犯罪嫌疑人指纹、掌纹或脱落细胞进行鉴定。3、是犯罪嫌疑人是否系吸毒人员的检验报告。4、是犯罪嫌疑人对上述情节及是否明知是毒品的口供。一、承认犯罪但证据不明确可以定罪吗承认犯罪但证据不明确不能定罪,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
    2023-03-02
    275人看过
  • 如何认定毒品犯罪的明知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予立案追诉。本条规定的“走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将其运输、携带、寄递进出国(边)境的行为。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毒品,或者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毒品的,以走私毒品罪立案追诉。本条规定的“贩卖”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的行为。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注射的毒品,对代购者以贩卖毒品罪立案追诉。不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注射的毒品,毒品数量达到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数量标准的,对托购者和代购者以非法持有毒品罪立案追诉。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居间介绍、代购代卖的,无论是否牟利,都应以相关毒品犯罪的共犯立案追诉。一、贩卖毒品罪的刑事责任年龄起点是几岁贩卖毒品罪的刑事责任年龄起点是14周岁。贩卖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根
    2023-03-05
    51人看过
  • 关于刑事诉讼中外地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份证明的意见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刑事诉讼中外地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份证明的意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996年6月3日(96)沪公(指)95号一、办理刑事案件中,有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份的主要事项应当有证据证明。侦查机关应当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份证明。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份应首先使用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明等法定身份证件。没有法定身份证件的,可以使用户政管理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或者其它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明材料。对只有本市公安机关颁发的暂住证和寄住证的,应向其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核实。二、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份的证据,应当使用原件并且随案移送。在无法使用原件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复制件,但需附有制作过程的文字说明,并加盖复制单位印章。对已经领取居民身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羁押措施
    2023-06-11
    402人看过
  • 如何为涉嫌毒品犯罪的被告人辩护
    一。有以下情形的考虑做无罪辩护。1.认真审查案卷,查是不是公安机关为了完成缉毒任务而故意制造毒品案件。这类案件发生在年底或者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活动中。被告都是有前科,名声不好的人。2.审查是不是诬告陷害。多数毒品案件都是被其他贩卖毒品的人员揭发出来的。吸毒人员和有贩毒前科的人员都在公安机关的视线之下。公安机关经常找他们当眼线,让他们提供其他人的犯罪线索。这些人经不住公安机关的盘查追问,很可能向公安机关编造谎言,诬陷他人。3.审查是不是同案犯推脱责任。毒品犯罪的处罚在死刑和非死刑的边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人员,为了求生,很可能将自己的犯罪行往其他人身上推。4.审查被告人是不是故意犯罪。毒品犯罪都要求必须是故意。有些运输毒品或者持有毒品的人,本人不知道是毒品。他们是被贩毒人员利用的工具。不知道是毒品而为别人运输、保管的不构成犯罪。二。有以下情况的考虑做免死辩护。1.涉毒数量达到了死刑标
    2023-06-11
    56人看过
  • 有关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报告
    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批准。人民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后,人民重新计算审理期限。涉嫌帮信罪逮捕嫌疑人的流程有哪些(一)对于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逮捕证,立即执行。(二)执行逮捕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执行逮捕时,必须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证,并责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证上签名(盖章)或按手印。被逮捕人拒绝在逮捕证上签字或按手印的,应在逮捕证上注明。(三)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提请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批准或决定逮捕的人民检察院或者作出逮捕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24小时之内进行讯问。对于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立即释放。立即释放的,应当发给释放证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
    2023-07-08
    286人看过
  • 诈骗罪的成立与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相关性
    诈骗罪只有具备客体要件、客要件观、主体要件和主观要件才能成立。根据刑法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捏造事实或者隐瞒事实骗取贵重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不以骗取其他非法利益为目的,其诈骗对象也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虽然各个地区的经济水平存在区别,但一般高院解释,只要诈骗金额达到2000元以上就成立诈骗罪。诈骗罪名成立后怎么追回诈骗罪判刑后追回钱财的执行流程,具体包括以下三点:1、公安机关追回的赃款会移交检察院,在起诉过程中移交法院,当事人也可自行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会根据追回的赃款和被告的可执行财产进行退赃。2、退赃依据的原则是,可以分清原主的,交还原主,现金诈骗追回金额不够全额退赃的,按被害人人数进行平均退还,对生活确实有困难的,急需用钱的经协商可以先行还款。3、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诈骗案件涉及赃款赃物由公安机关负责追缴,如果财产确实是属于被害人的,就会退还给被害人。《刑
    2023-07-01
    154人看过
  • 诈骗共犯的主观明知认定
    1、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2、客观上采取以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等手段骗取他人财产的行为。一、诈骗罪定罪的要件是什么诈骗罪定罪的要件包括: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2、客观要件。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3、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二、告他人诈骗罪的条件是什么告他人诈骗罪必备条件: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三、
    2023-03-12
    463人看过
  • 如何理解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概念。“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是对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的人的两种称谓。公诉案件,受刑事追诉者在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以前,称为“犯罪嫌疑人”,在检察机关正式向法院提起公诉以后,则称为“被告人”。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地位。刑事诉讼活动是一种旨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作出权威裁判的活动。没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参与,刑事诉讼就无法进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旦死亡,刑事诉讼活动即告终止。可以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刑事诉讼中的核心人物,具有十分重要的诉讼地位。在我国,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诉讼地位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拥有一系列诉讼权利的诉讼主体,居于当事人的地位。这一地位标志着他们不是被动地接受传讯、追诉和审判,消极地等待国家专门机关处理的客体,而是可通过积极主动的防御活动与追诉一方展开对抗,并对裁判活动施加积极
    2023-06-03
    428人看过
  • 认定运输毒品犯罪主观故意的内容
    运输毒品犯罪是指行为人故意非法将国家明令规定的毒品、毒品半成品、毒品原料秘密地实行实物空间转移的行为。运输毒品犯罪具有三个显著特征:一是明知性。行为人必须是确切明知自己转移的是国家明令查禁的毒品,或用来纯化及有待深加工的半成品和初级毒品原料。二是秘密性。由于毒品的查缉非常严格,运输毒品必须采取相当隐秘的手段才能逃避警方查缉,因而转移毒品的过程具有秘密性。三是报酬性。运输毒品犯罪就其风险特征决定了比运输其他物品能获取更高的利润或报酬。由于我国对运输毒品犯罪给予了包括死刑在内的相当严厉的刑罚,运输毒品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后往往把“不明知”作为最重要的辩解理由。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运输毒品犯罪的主观故意判定是准确认定犯罪、公正适用法律的重要基础。笔者认为,正确认定运输毒品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应把握以下几方面。1.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能证明其主观故意。一些运输毒品的犯罪嫌疑人本身就是毒品的生产者或囤积
    2023-06-11
    54人看过
  • 关于“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认定
    犯罪分子具有下列行为之一,使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属于《解释》第五条规定的“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1)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以打电话、发信息等方式将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约至指定地点的;(2)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当场指认、辨认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3)带领侦查人员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4)提供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联络方式、藏匿地址的,等等。犯罪分子提供同案犯姓名、住址、体貌特征等基本情况,或者提供犯罪前、犯罪中掌握、使用的同案犯联络方式、藏匿地址,司法机关据此抓捕同案犯的,不能认定为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一、自首的处罚是怎样的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
    2023-03-15
    231人看过
  • 刑拘嫌疑人被释放会提前通知犯罪嫌疑人吗?
    一、刑拘嫌疑人被释放会提前通知犯罪嫌疑人吗?刑事拘留放人一般为释放当日的上午通知。刑事拘留由看守所执行,看守所释放在押人员时,监狱纪律负责根据其提供的联系方式通知其家属,通常在早上。放行时,不书面通知家属,但一般会电话或口头通知。看守所放人不会提前一天通知家属,法律没有这样的规定。是提前一天通知被看守人员,被看守人员才能告知家属。或者家属自己询问看守所。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二、刑事拘留的流程是什么?拘留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认为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时,应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注明有关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和拘留的理由,呈报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查批准,签发拘留证;检察机关拘留
    2023-04-13
    379人看过
换一批
#犯罪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毒品犯罪是指,破坏毒品管制活动,违反国家和国际关于禁毒法律、法规,必须受到刑法处罚的违法犯罪行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等都属于毒品犯罪。无论数量多少,只要走私、贩卖、运输和制造毒品,都会被追究刑事... 更多>

    #毒品犯罪
    相关咨询
    • 对持有毒品的人主观上明知的认定
      新疆在线咨询 2023-07-06
      1、行为人采用体内携毒,或隐匿于衣服鞋子的夹层、水果及各种器皿等别人不易发现的地方的高度隐蔽的持毒方式; 2、行为人以高度诡秘的交、接“货”方式将毒品放在人迹罕至的地方,确能证实毒品系其所放; 3、行为人虽称毒品系他人所有,不知是毒品而代其保管,但领取了高额的报酬; 4、行为人明显逃避检查,检查时逃跑或在检查中将其所携带的物品丢弃或故意用特殊伪装方式或不讲真实姓名。
    • 运输毒品罪主观明知是毒品如何认定
      浙江在线咨询 2023-10-25
      1、行为人未如实申报,在其所携带的物品内查获毒品的。 2、以伪报、藏匿、伪装等蒙蔽手段逃避海关、边防等检查,在其携带、运输、邮寄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3、执法人员检查时,有逃跑、丢弃携带物品或逃避、抗拒检查等行为,在其携带或丢弃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4、体内藏匿毒品的。
    • 毒品犯罪嫌疑人仅凭口供供述尚未定罪的犯罪嫌疑人如何认定贩毒数量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3-07
      具有嫌疑人对每次贩毒数量均予认可的供述。嫌疑人被抓获时,如实供述历次贩毒的时间、地点、数量、参与人员等情节时按《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仅凭被告人口供依法不能定案的规定,仍需收集吸毒人员等证言,对吸毒人员在价格、数量、交易地点等内容与被告人的口供基本吻合时,可以每次交易数量的总和计算。嫌疑人及其同案人对毒品的来源、去向、价格、数量等的供述基本一致时,因毒品案件具有区别于其他普通刑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告知律师或者直接请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3-18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形迹可疑被教唆后,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的会被认定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2-15
      一般情况下,罪行未被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一、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 罪行未被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但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在其身上、随身携带的物品、驾乘的交通工具等处发现与犯罪有关的物品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