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审查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同时,将与具体行政行为相关的民事纠纷一并处理的诉讼制度。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实际上是两个诉的合并,而这两个诉是由同一行政行为引起的。目前,我国行政诉讼法对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并未作出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未对此作出相关的司法解释,但随着我国法制的不断完善和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设立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已成为一个值得研究探讨的问题。
一、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必要性
审判实践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已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作了明确规定,而在当前,确立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也具有明显的必要性。
1、符合审判经济原则,可减轻当事人的诉累,使争议得以迅速解决,当事人的权益得到及时、合法的保护。在行政诉讼案件中,有许多行政争议涉及公民的民事权益,为此在行政机关对该行为进行处罚而引起行政诉讼时,如人民法院不受理利害关系人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那么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保护,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将会给群众带来不必要的诉累。
2、避免人民法院就两个具有内在关联性的案件作出相互矛盾的判决,使法院的判决失去确定性和严肃性。因为若相关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将可能使基于同一事实而产生的两个案件分属不同法院或不同审判庭审理,不同的审判组织可能对同一事实的案件作出不同的判决,这样就使法院的判决缺乏稳定性和严肃性。
3、有利于节约审判资源,节省办案时间,提高办案效率。民事争议并入行政诉讼中解决,可解民事案件过多而给民事审判人员增加的压力,以集中审判力量,处理其他民事纠纷。
二、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成立的条件
民事诉讼并入行政诉讼中解决,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首先,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必须以行政诉讼的成立为前提。人民法院就当事人提起的行政诉讼进行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并已立案受理。如果行政案件不成立,那么附带民事诉讼便无从谈起,当事人只能单独提起民事诉讼。
其次,两种不同性质的诉讼有关联性,即附带民事诉讼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相关,是由同一行政行为引起的,且民事纠纷的解决依赖于行政诉讼的解决。如技术监督局发现甲所卖药品系假药,而对甲进行行政处罚。甲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乙购买了该药造成伤害而提起附带民事赔偿诉讼。如技术监督局对甲进行的行政处罚是正确的,那么乙就有请求赔偿的依据,否则请求不一定能得到支持。
第三,附带民事诉讼本身必须能够成立。即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起诉的四个要件。
第四,附带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必须发生在同一诉讼程序中。附带民事诉讼必须与行政诉讼同时提起,或在行政诉讼审理终结之前提起,在行政诉讼之间或审理终结之后提起,就不能称其为行政附带民事诉讼。
三、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并非所有的民事争议均可在行政诉讼中一并审理,对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应严格界定,不应任意扩大,否则不但达不到减轻当事人诉累,节省庭审时间,提高办案效率的目的,相反还会拖延行政案件的审理,影响行政案件的及时审结,当事人的权益也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保护。笔者认为,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应界定在下面三大范围内:
1、不服权属争议的行政裁决案,如土地确权裁决案。甲、乙双方对宅基地使用权有争议,经土地管理部门裁决后,甲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乙则就相邻关系对甲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可一并处理。
2、不服行政许可行为而引起的行政诉讼案。如规划管理部门许可甲在某处建房,乙得知后认为影响其通行而阻止甲建房,并提行政诉讼,甲则以排除妨碍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可一并处理。
3、不服侵权赔偿裁决案。如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而提起行政诉讼,受害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的民事赔偿内容(或对未作出民事赔偿方面的裁决)不服而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可一并处理。
四、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局限性
行政案件的复杂性及处理方式的多样性决定了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案件受理范围的局限性,因我国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就管辖权的不同规定,行政案件和民事案件可能分属不同法院管辖。
2、程序上合并审理的局限性。如行政诉讼中大部分举证责任在被告,而民事诉讼中,实行的是谁主张,谁举证,这样在诉讼中,有可能两种举证责任发生冲突。
3、实体上合并审理的局限性。在行政诉讼中,当具体行政行为被认为违法,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并责令重新作出时,附带的民事诉讼便不能一起解决,只能裁定驳回起诉。
另外,在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过程中,对审判人员驾驭庭审的能力要求很高,稍有疏忽,就可能造成庭审程序混乱,法庭调查条理不清,庭审难度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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