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应当具备的条件
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出租人必须是土地使用权的合法享有人或者将来可以合发享有土地使用权的人。
2.出租人(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必须在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后,方可将土地使用权出租。
3.土地使用权出租时,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同时出租。
4.以无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出租时,必须征得土地管理部门的同意,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5.土地使用权出租时,如果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必须征得市、县土地管理部门的同意,并办理土地用途变更登记。
6.土地使用权出租的期限不得超过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出让期限减去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已经使用的年限的余额。
二、土地长期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土地长期租赁合同要看其租赁期限是否超出法律规定的二十年最长期限范围。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1.合同主体是否符合规定。
2.土地是否为法律法规禁止出租。只要法律法规不禁止出租的土地,都可以依法出租。
3.土地租赁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
4.是否进行过登记备案。
三、土地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形
土地租赁合同无效会存在以下几种情形:
1.当事人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作出的是虚假的意思表示。
3.租赁合同的期限超过20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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