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离与劳动关系的解除区别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9 07:00:08 57 人看过

一、企业是否有权单方变更工作岗位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那么,在劳动者不同意调岗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是否就无权单方面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了呢?我们知道,用人单位多为生产、经营型的企事业组织,市场环境、经营状况瞬息万变,若不赋予用人单位一定的人事管理自主权,不利于双方利益的平衡。

在以下几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

1、用人单位的法定调岗权

(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为其另行安排工作。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工作岗位。

(3)、劳动者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除非劳动者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为其安排适当工作。

2、用人单位劳动指挥权范围内的调岗

(1)、负有保密义务劳动者的调岗

对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等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就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约定提前通知期,该提前通知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将劳动者调至非涉密岗位以作为脱密措施,亦属合理。

(2)、用人单位劳动指挥权的扩大

在缔结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往往会利用强势地位与劳动者订立格式合同,或者制定各类规章制度,以扩大自己的劳动指挥权。该类格式合同或规章制度往往会规定,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随时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内容或岗位,而劳动者为了保住工作机会也往往对此签字确认。然而,用人单位并不因此而获得绝对的、无限的劳动指挥权。一旦发生纠纷时,用人单位应当举证证明其调职具有充分的合理性,举证不能的,调岗行为无效,双方仍应按原合同履行。至于如何认定调岗是否具有合理性,这里就不展开讲了。

二、劳动者不同意调岗的法律后果

如果用人单位依法有权单方面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劳动者应当服从管理。如果用人单位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方能变更工作岗位的,而劳动者不同意调岗,用人单位无权调动其工作岗位,应当按照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无法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可以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情势变更解除。

值得注意的是,若劳动者未给予明确答复,但已经到新岗位报到并工作,根据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十六条,“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民事权利的要求,对方未用语言或者文字明确表示意见,但其行为表明已经接受的,可以认定为默示”,此时应认定劳动者以默示的方式同意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作出的变更。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一条也规定,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除劳动合同情况: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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