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案卷怎么样销毁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18 16:44:02 414 人看过

一、行政处罚案卷怎么样销毁

行政处罚案卷是不得销毁的。对在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应当按照一案一卷原则建立案卷,并按照有关规定在结案或者终止案件调查后将案卷移交档案部门保管或者自行保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六十条

对在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应当按照一案一卷原则建立案卷,并按照有关规定在结案或者终止案件调查后将案卷移交档案部门保管或者自行保管。

第二百六十二条

行政案件的法律文书及定性依据材料应当齐全完整,不得损毁、伪造。

二、怎么样组织行政处罚听证

行政机关组织行政处罚听证,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提出听证申请的权利,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行政机关需要指定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听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

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三、行政处罚该怎么样实施

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公共组织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的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第十八条

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行使。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正):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四节 听证程序 第六十四条 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n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n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n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n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n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n (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终止听证;\n (七)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n (八)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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