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市人事局、财政局《关于2003年7月1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三年十二月一日
关于2003年7月1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意见
(市人事局、市财政局二00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2003年7月1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3〕93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2003年7月1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3〕9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从2003年7月1日起,按照国办发〔2003〕93号和豫政办〔2003〕99号文件规定,分别执行调整后的工资标准和相应增加离退休费。
二、有关政策
(一)经组织批准享受省(部)级、地(厅)级、县(处)级政治生活待遇(不含享受单项待遇)的离休人员,机关按省(部)级185元、地(厅)级130元、县(处)级85元增资额增加离休费;事业单位按省(部)级职务工资141元、地(厅)级职务工资97元、县(处)级职务工资68元(津贴部分按工资构成中所占的比例相应增加)增资额增加离休费。
(二)离休前无职务人员机关按52元、事业单位按职务工资43元(津贴部分按工资构成中所占比例相应增加)增资额增加离休费。
(三)离休前有职务(含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按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若低于上述(一)、(二)款标准的,按(一)、(二)款标准执行。
(四)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享受供给制待遇的退休工人,按每人每月50元增加退休费。
(五)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参加工作享受薪金制待遇的退休人员,按同职务退休人员的标准增加退休费,低于50元的按50元增加。
(六)市直机关2002年机构改革中享受分流优惠政策的提前退休人员,按国办发〔2003〕93号和豫人退〔2001〕1号文件精神,于2003年6月30日前达到正常退休年龄的,按退休人员的增资标准增加退休费;2003年7月1日未达到正常退休年龄的,可按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为基数打折增加退休费,低于国办发〔2003〕93号文件规定标准的按规定标准增加退休费。
(七)适当调整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工人的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
从2003年7月1日起,技术工人学徒期间工资待遇调整为第一年425元、第二年451元;普通工人熟练期间的工资待遇调整为425元。
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毕业生第一年的工资待遇调整为441元。
(八)2003年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发放标准,为这次调整工资标准后本人当年12月份的工资。
三、审批权限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整工资标准和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审批,按现行审批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
四、经费来源
这次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调整工资标准和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2003年增加年终奖金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自行负担。
本实施意见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关于山区采空区泥石流易发区农户实施搬迁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农委提出的《关于山区采空区泥石流易发区农户实施搬迁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关于山区采空区泥石流易发区农户实施搬迁的意见
(市农委二00三年九月十九日)
为加快本市山区小康社会建设步伐,保护山区农民生命财产安全,更好地发挥山区生态功能作用,现就山区采空区、泥石流易发区农户实施搬迁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搬迁范围和任务
对山区采空区、泥石流易发区农户实施搬迁,是指对生活在山区采空区、泥石流易发区的险村、险户,通过迁出现居住地的办法,解决目前生产生活面临的困难和危险。实施搬迁的范围为山区采空区和强破坏力泥石流易发区的险村、险户,涉及47个山区乡镇、215个行政村中的452个自然村、片,共9916户,28450人。其中,采空区1263户、3874人,强破坏力泥石流易发区8653户、24576人。计划用4年时间(2004年至2007年)完成搬迁任务。
二、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通过政策引导、政府扶持,彻底解决山区农民面临的安全威胁,围绕保护生态、整合资源、农民增收,加快山区小康社会建设步伐,实现山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搬迁原则:一是坚持富裕农民,保护生态的原则,做好搬迁农户安置就业工作,做到“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搬迁后山场实行封山育林,恢复生态功能。二是坚持政策引导,政府扶持,区县为主体的原则。市、区县两级政府制定扶持政策。区县政府作为搬迁工作组织实施的主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搬迁工作,实行合同管理,明确责任。尊重农民的选择,鼓励多种形式搬迁。有条件的区县要通过政策引导搬迁农户进入小城镇、卫星城。三是坚持统筹规划,公正公开的原则。搬迁工作要科学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搬迁政策要公开。
三、政策措施
(一)对险村、险户要进行整体搬迁,不留零散住户。搬迁后山场实行封山育林,列入市级封山育林、荒山造林等生态建设计划,区县享受相关政策。
(二)搬迁农户建设新居所需用地选址及用地指标,按《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1989年第39号令发布,北京市人民政府1997年第12号令修改)执行,每户农民建房用地不得超过0.0167公顷(0.25亩),相关审批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的规定办理。
(三)市、区县分别设立搬迁扶持资金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市按搬迁每人1万元标准补助到区县,由区县根据搬迁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市、区县两级扶持资金80%用于农户搬迁安置,20%用于农民技术培训及发展致富产业项目。
四、组织领导
对山区采空区、泥石流易发区农户实施搬迁,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区县政府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山区是北京的巨大财富,是首都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资源,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确保搬迁任务的完成。
市政府建立主管领导负责、相关部门参加的山区搬迁组织实施工作机制。区县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搬迁的组织实施工作,制定年度计划及相关配套政策。要摸清情况,区分轻重缓急,把搬迁工作做细、做扎实,积极稳妥地推进此项工作。实施过程中,要妥善处理好农民在搬迁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坚持依法办事,落实好相关政策,确保农民的生计,依法解决好搬迁农户的户籍、承包经营权流转以及土地山场权属确认等关系农民切身利益的问题。加强对搬迁工作的检查监督,确保实施整村搬迁,避免出现反复。搬迁资金要设立专户,严格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对虚报、截留、挪用搬迁资金的,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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