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等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5 19:56:41 200 人看过

各区、县劳动局,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

为做好工伤认定工作,按照《关于本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等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沪劳保(96)104号],现就工伤的认定工作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职业病和部分企业职工的工伤认定工作(见附件一),并对区县的认定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按属地(企业所在地)管理的原则,负责辖区内除市劳动保障局受理以外的企业职工工伤认定工作。

区县因管辖发生异议,报市劳动保障局指定管辖。

二、企业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劳动保障部门提交《职工伤亡报告书》,作为工伤认定的申请;企业不提交《职工伤亡报告书》的,职工或其亲属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企业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填写和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书》。

下列情形的,工伤认定申请自取得相关材料之日起计算:

(一)属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以下简称《75号令》)统计范围的伤亡事故,自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事故批复结案之日起;

(二)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自旧伤复发确定之日起;

(三)因公外出期间或者在抢险救灾中失踪的,自人民法院宣告死亡之日起;

(四)交通事故、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造成的伤亡,自公安交警管理部门出具事故责任认定证明之日起;

(五)因工作紧张或因公外出期间突发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的,自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作出鉴定结论之日起。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延误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三、工伤认定申请除应提交职工本人身份证明和指定或抢救的医院、医疗机构初次治疗的诊断书或职业病诊断证明外,还应提交下列相关证明材料:

(一)属于《75号令》统计范围的重伤以上的伤亡事故,提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结案批复;

(二)因工作紧张突发疾病的,提交工作紧张的证明材料;

(三)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提交民政、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四)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提交伤残证件及指定医院的旧伤复发诊断证明;

(五)因公外出期间失踪的,提交因公外出和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证明;

(六)属于交通事故的,提交公安交警管理部门确定的事故责任结论证明;

(七)特殊情况需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四、劳动保障部门收到企业提交的《职工伤亡报告书》或者职工或其亲属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书》后,应当在五日内确认是否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五、劳动保障部门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是否工伤的认定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工伤认定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

六、对工伤认定作出决定的,发给《工伤认定通知书》。

七、职工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可能导致严重后果的,按沪劳保发(96)104号文规定处理。

八、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附件一

一、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宝山钢铁集团公司

二、市交通、邮电系统的企业

三、一批大型的、危险危害性较大的企业:

1、天原集团公司(氯碱公司、天原化工厂)

2、上海太平洋化工(集团)公司(吴泾化工厂、焦化总厂)

3、上海港务局港务公司

4、上海三维制药有限公司

5、上海动力设备有限公司

6、上海轮胎橡胶集团公司(正泰橡胶厂、大中华橡胶厂、载重轮胎厂、乘用轮胎厂)

7、彭浦机器厂

8、上海电缆厂

9、江南造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0、沪东造船集团

11、上海外高桥发电厂

12、上海吴泾热电厂

13、上海石洞口发电厂

14、上海高桥石油化工公司(上海炼油厂、高桥化工厂)

15、上海市东供电局

16、上海汽轮机厂

17、上海电机厂

18、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19、上海煤气制气(集团)有限公司(石洞口煤气厂、浦东煤气厂、吴淞煤气厂、杨浦煤气厂)

20、上海水泥厂

21、上海农药厂

22、上海锅炉厂

23、吴淞化工厂

24、上海港口机械厂

25、上海市环卫局水运处

26、上海重型机器厂

27、上海桃浦化工厂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18日 10:5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工伤保险待遇相关文章
  • 北京市关于工伤保险工作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北京市发布文号:京劳社工发[2001]127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企业,军队驻京企业:为了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工作,根据《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9年第48号,以下简称48号令),现就工伤保险工作中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一、关于工伤的认定问题。对不符合陈旧工伤认定范围和条件的工伤认定申请,企业对受伤人员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了因工待遇,或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因工待遇,但符合享受因工待遇条件的,区县劳动保障局在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中应明确由企业继续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因工待遇问题。二、关于驻京机构参加工伤保险问题。外国或港、澳、台资企业在京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的以及外埠企业驻京机构在京领取了《营业执照》的,无论是总部还是分支机构,均应参加北京市的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对上述不具有
    2023-05-03
    114人看过
  • 女职工生育待遇的若干问题
    国务院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对女职工产假、产假期间待遇以及适用范围等问题作出新的规定,请你们认真贯彻落实。经商得人事部同意,现就执行中的几个具体问题,通知如下:一、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二、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三、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四、本通知自一九八八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2023-04-22
    105人看过
  • 广州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事业单位应当为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或者雇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属于财政核拨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仍执行原工伤保险政策和规定;不属于财政核拨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上述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上述职工、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延缴养老保险的在职职工除外)不属于本规定所称职工的范围。第三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一、二、三类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分别按上年度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1.0%、1.5%的比例征集。具体行业基准缴费费率划档办法按《广州市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表》(附后)执行。市劳动保障部门可根据工伤事故发生频率和程度,以
    2023-05-03
    386人看过
  • 上海市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
    沪府发(2011)2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切实保障外来从业人员的工伤保险权益,完善本市工伤保险制度,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称《通知》)等规定,现就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通知如下:一、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从业人员(以下简称“外来从业人员”),应当参加本市工伤保险。二、用人单位及其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后,用人单位应当按时为外来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其中,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工伤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实行5年过渡,具体办法按市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实行基础费率,基础费率统一为缴费基数的0.5%.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事故的,按本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的规定,实行浮动费率。三
    2023-05-05
    58人看过
  • 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2013年推进统筹城乡发展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3]35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一、关于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一)年满16周岁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龄内的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申请在我省户籍所在地(以县、区为单位,下同)或从事灵活就业所在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二)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但未纳入编制管理的在职人员,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统一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及职工从参保之日起逐年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二、关于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转移衔接参加新农保、城居保(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且未达到领取养老金条件的人员,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衔接时,除执行将来国家统一政策外,可按转
    2023-05-29
    106人看过
  • 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号:国税发[1993]0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为了加速流转税的改革,规范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以及适应新会计制度的变化,根据最近召开的增值税座谈会讨论的意见,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增值税的计算和征收方法问题1.从1993年7月1日起,取消“实耗扣税法”,一律按“购进扣税法”计算当期扣除税额。为了详细、完整的反映应扣税金、实际扣除税金的情况,纳税人必须建立和使用税务机关统一规定的《增值税扣除税金登记簿》。2.增值税的征收方法为:(1)分期核实的征收方法。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逐期结算应纳税金。对当期计提的应扣税金,应在当期全部给予扣除,当期抵扣不完的,转入下期继续抵扣。(2)定率预征,年终结算的征收方法。对因季节性采购或其他原因造成税款入库不均衡的企业,可根据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产品预征率,逐期计算纳税,年度终了进行结
    2023-05-03
    208人看过
换一批
#工伤保险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补助。 工伤保险的认定: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职业病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 更多>

    #工伤保险待遇
    相关咨询
    • 关于工伤保险待遇的若干问题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3-26
      工伤待遇原则规定: 1、医疗康复待遇(含医疗待遇【医疗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留薪期内待遇和康复待遇。其中: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伤残待遇(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保险基金支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根据需要】); 3、劳动合同到期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工伤致残职工享受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单位承担】到退休年龄退休的除外! 工伤赔偿
    • 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若干问题
      贵州在线咨询 2022-03-25
      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职工探亲假期: (1)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
    • 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通知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3-17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对女职工产假、产假期间待遇以及适用范围等问题作出新的规定,请你们认真贯彻落实。经商得人事部同意,现将执行中的几个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二、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
    • 对工伤保险待遇若干问题的意见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3-26
      工伤待遇原则规定: 1、医疗康复待遇(含医疗待遇【医疗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留薪期内待遇和康复待遇。其中: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伤残待遇(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保险基金支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根据需要】); 3、劳动合同到期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工伤致残职工享受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单位承担】到退休年龄退休的除外! 工伤赔偿
    • 《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中有女职工流产假的规定吗?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3-08
      《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中有女职工流产假的规定: 根据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险字〔1988〕2号)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给予15-30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再根据山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二)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给予15至30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