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可以停止支付遗属费?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0-10 20:00:11 181 人看过

死者家属已故去,死者配偶改嫁或再婚后,死者遗属被判刑、剥夺政治权利、劳动教养,死者的父母、弟妹,原由死者与其他亲属共同供养、已作为其他亲属的遗属领取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死者生前供养的子女中,系违反《计划生育条例》超生的。因此,以上情况均属于死者遗属的范畴。

(一)死者家属已故去。

(二)死者配偶改嫁或再婚后。

(三)死者遗属被判刑、剥夺政治权利、劳动教养的。

(四)死者的父母、弟妹,原由死者与其他亲属共同供养、已作为其他亲属的遗属领取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

(五)死者生前供养的子女中,系违反《计划生育条例》超生的。

哪些情况下可以不发遗属的补助费?

根据提供的核心内容,遗属补助的补偿项目包括丧葬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具体来说,丧葬费在1995年10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期间,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发放丧葬费标准为1500元,由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支付。2008年9月1日起,厅级及以上人员(含经批准享受厅级待遇的离休人员)为4000元,其他人员为3500元。丧葬费包干使用,节约部分归亲属所有,超支部分亲属自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在2000年1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期间,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30元。2008年9月1日起调整为: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30元,非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80元。

根据提供的核心内容,死者家属在丧葬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方面可以获得相应的补偿。其中,丧葬费标准在1995年10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期间,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发放丧葬费标准为1500元,其他人员为3500元。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在2000年1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期间,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30元。2008年9月1日起调整为: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30元,非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8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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