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范围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10:34:05 305 人看过

发布部门: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京政办函[1997]35号

京政办函[1997]35号文件有误(请自行销毁),现重新印发京政办函[1997]35号文件,请以此件办准。

北京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1997年3月14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范围的通知

京政办函[1997]35号

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你委《关于将地处远郊区县的中央、市属外商投资企业劳动争议案件下放所在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请示》(京仲委字[1997]1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部分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范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山区、大兴县、通县、顺义县、平谷县、昌平县、怀柔县、密云县、延庆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辖区内的中央和市属中外投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及外商独资企业与职工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二、调整部分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范围以后,对全市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案件,以及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应该由其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

特此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四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01日 12:4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相关文章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30日失效)【发布日期】.08.17【实施日期】.08.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法规类别】仲裁调解/劳动人事【唯一标志】17111794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庭;各区、县人民法院民庭及派出法庭:为了及时解决劳动争议案件执法中的疑难问题,促进执法统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与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仲裁处于近期联合召开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北京市三级法院从事劳动争议审判工作的部分庭长和法官、北京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从事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部分领导和仲裁员参加了研讨,与会人员就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亟待解决的程序和实体方面的问题进行了认真充分的讨论,对部分问题的解决取得了一致意见,现纪要如下:一、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问题1、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
    2011-01-20
    443人看过
  • 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包括哪些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一、绩效工资是否属于劳动争议因为绩效工资引起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以下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其他。二、属于劳动争议纠纷的有哪些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
    2023-02-25
    358人看过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成员的通知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文号:新政办发[2005]73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ぉ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由于人事变动和工作需要,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自治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成员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委员会成员名单通知如下:主任:张庆黎自治区党委副书记、自治区常务副主席副主任:雷以亮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尼加提·马合木提自治区人事厅厅长吴进自治区人事厅副厅长邵丽青自治区党委组织部部务委员、人才办主任、干部三处处长石占堂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纪检组长张春学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委员:刘克勤自治区公安厅副厅长米吉提·扎克尔自治区监察厅副厅长瓦哈甫·阿不都热依木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吐尔逊·曼苏木自治区司法厅副厅长林永泽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王立坪自治区总工会副主席潘宏文自治区人事厅纪检组长宋振亚自治区教育工委副书记刘相林自治区
    2023-04-22
    478人看过
  •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不予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应制作不予受理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不予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应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的通知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0-12-01生效日期:2000-12-01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文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一个时期以来,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了大量劳动争议,特别是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有少数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工作中存在不接受当事人申诉的情况,有的对当事人申诉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后,不出具仲裁文书,有的出具仲裁文书不规范等,致使部分劳动争议当事人投诉无门,影响了劳动争议仲裁与法院审理工作的有效衔接,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为解决这些问题,进一步做好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通知如下: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接受劳动争议当事人提出的申诉,并依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1993
    2023-04-22
    145人看过
  • 天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错案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错案范围第三章错案责任第四章错案认定和追究第五章附则各区县(含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现将《天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错案追究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天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二00三年五月十九日天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错案追究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公正、合法、及时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加强对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仲裁员仲裁活动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和《天津市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市各级地方政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所属专、兼职劳动仲裁员及仲裁委员会工作人员。第三条劳动争议案件错案是指:劳动仲裁员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中,因故意、过失造成事实或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有错误或违反
    2023-04-26
    472人看过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部分劳动争议案件诉讼管辖问题的通知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4月16日发布)第八条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应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由于我市法院现行的关于劳动争议案件诉讼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4月16日发布)第八条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应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由于我市法院现行的关于劳动争议案件诉讼管辖的有关规定与最高法院的上述规定不尽一致,因此,为统一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标准,更好地设置处理和解决劳动争议纠纷的管辖分工,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4年4月12日第六次(总第120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将劳动争议案件诉讼管辖问题作如下调整:自2004年7月1日起,不服北京市劳动争
    2023-06-09
    110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正式使用规范性仲裁文书表格的通知
    发布部门: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发布文号:京仲委字[1990]6号各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全市开展劳动争议仲裁工作以来,各区、县仲裁委员会所使用的仲裁文书表格各有不同,不够规范、严谨。为加强仲裁工作规范化建设,在广泛征求各区、县仲裁干部意见的基础上,我们对原有的仲裁文书表格进行了修改,并根据需要重新设制了一些文书表格。现将冠以“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文书表格发给你们,请你们依照表格式样,印制冠以本区、县仲裁委员会名称的文书表格,在使用过程中有什么意见,请函告我们。如需变更文书表格的内容,需上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04-22
    492人看过
  • 安徽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调整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成员的通知
    发布部门:安徽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发布文号:皖仲裁[2003]1号各市、县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报经省政府同意,对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成员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成员名单通知如下:主任:任海深省委常委、省政府常务副省长副主任:张良庆省政府副秘书长张耀文省人事厅厅长成员:陈贤忠省教育厅厅长唐承沛省科技厅厅长张勇省人事厅副厅长陈晓琳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程利民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安徽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二○○三年八月二十日
    2023-04-22
    464人看过
  •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哪些争议,哪些人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根据《劳动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国务院第117号令)第2条、《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5]338号)和《关于军队、武警部队的用人单位与无军籍职工发生劳动争议如何受理的通知》(劳部发[1995]252号)规定:目前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的范围从争议标的上看,包括: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2、因执行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4、因认定无效劳动合同、特定条件下订立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5、因职工流动发生的争议;6、因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发生的争议;7、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8、因用人单位录用职工非法收费的争议;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受理的其他劳动争议。具体来说,下面这些人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1、中国境内的企业与职工;2、个体工商户与学徒、帮工;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2023-06-09
    437人看过
  •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者争议案件怎么立案
    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者争议案件怎么立案仲裁委员会可以授权其办事机构负责立案审批工作。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对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应即填写《立案审批表》并及时报仲裁委员会或其办事机构负责人审批。仲裁委员会或其办事机构负责人对《立案审批表》应自填表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决定。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诉人;决定立案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诉人发出书面通知,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诉人,并要求其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和证据。被诉人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处理。《劳动争议仲裁法》第二十九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
    2024-01-09
    359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劳动争议案件是否中止审理问题的复函
    京劳社仲函[2002]107号颁布时间:2002.12.05崇文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你局《关于当事人就政府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否对该案件中止审理的请示》(崇劳社请[2002]第49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根据我国行政法律规定,行政机关或法律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发生效力,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因此,当事人在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过程中,对涉及到案件审理结果的工伤认定、退休审批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虽已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但不具有《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或《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停止执行情形的,不属于《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办案规范》(试行)第六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中止审理情形,当事人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中止案件审理请求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对该请求不予支持,并可以书面方式告知当事人。二、当事人
    2023-06-05
    86人看过
  • 关于进一步明确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管辖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管辖的通知》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及时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方便当事人就近、就地、尽快解决劳动争议,根据《调解仲裁法》的有《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管辖的通知》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及时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方便当事人就近、就地、尽快解决劳动争议,根据《调解仲裁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我市劳动争议仲裁管辖予以明确如下:一、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下列劳动争议案件:(一)用人单位注册地及劳动合同履行地位于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海淀区、丰台区、朝阳区和石景山区,注册资金在壹仟万美元以上(或者相当于壹仟万美元以上)的中央、市属单位与外商合资、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
    2023-06-09
    125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争议律师释义:劳动争议仲裁员的聘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设立仲裁员名册,律师认为仲裁员应当公正廉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仲裁员名册法官(二)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三)具有法律知识,在人力资源管理、工会工作五年以上的;(四)律师执业三年以上的,劳动争议仲裁员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从事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人员,包括专职仲裁员和兼职仲裁员。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仲裁员的资格主要包括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1)仲裁员的道德素质。仲裁员应当公正廉洁,这是维护劳动争议仲裁公信力的前提。(2)仲裁员的业务素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②从事法律研究和教学,具有中级以上职称;③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工会等专业工作5年以上;④律师执业至少三年了。这些条件是为了保证仲裁员的专业水平,以便更好地开展仲裁活动
    2023-05-07
    110人看过
  • 劳动争议不受仲裁法的调整
    一、劳动争议不受仲裁法的调整1、不同时间颁布的两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是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9次会议通过,1994年8月31日第31号公布,1995年9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31次会议通过,2008年5月1日起施行。2、不同调整对象的两部法律:仲裁法是为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合同纠纷物权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等民事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的民商事仲裁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合同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的劳动合同争议仲裁法。3、不同章节的两部法律:仲裁法共八章80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共四章54条4、不同组织机制的两部法律:法律规定民商事仲裁委员会的设立,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根据需要在其
    2023-04-28
    393人看过
换一批
#劳动争议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劳动仲裁会是劳动争议的法定前置程序受理和处理机构。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 更多>

    • 劳动争议案件不在劳动仲裁受理范围内吗哪些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范围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2-11
      不属于劳动争议的案件,不在劳动仲裁受理范围内。《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规定,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一)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三)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四)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五
    • 劳动争议仲裁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不同之处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3-07
      劳动争议受理范围规定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除此之外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劳动纠纷先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才能起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
    • 仲裁委员会受理哪些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不服劳动争议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4-17
      法院受理哪些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3、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
    • 2022年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受案范围有哪些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11-11
      7种情形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案范围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经办社会保险事务过程中,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争议,如补缴、漏缴、欠缴、延缴社会保险费、办理退休手续、确认工龄等;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以及因住房公积金产生的争议; (三)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
    •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劳动争议仲裁院的区别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2-14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指县、市、市辖区设立的裁处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的组织机构。劳动争议仲裁院是劳动局下属事业单位。主要处理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