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市市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24 11:38:39 234 人看过

一、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保证市区经济建设用地,加快襄樊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鄂政发[2005]11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收土地是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及实施城镇规划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将农民(含近郊居民,以下统称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含近郊居委会,以下统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的行为。

第三条凡在襄樊市市区(含襄城区、樊城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从事非农业建设的,适用本办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国家确定的公路、铁路交通建设项目,和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建设项目等重点线性工程以及机场、港口等重要基础设施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征收土地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征收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并根据城市近期规划建设布局,实行集中成片征收,成片开发建设。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的重要基础设施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先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后,再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审批手续。

二、征地补偿费标准

第六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应依法向被征地单位支付征地补偿费。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第七条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采取区片综合价,即综合考虑地类、产值、人均耕地数量、区位、农用地等级、土地供求关系、经济发展水平及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将市区土地划分五个等级,制定各等级区片综合价(见附件一)。

第八条根据省政府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鄂政发[2005]11号)中确定的市区统一最低年产值标准和市统计局、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局定点调查的耕地三年平均年产值,市区一级、二级地段耕地平均年产值确定为1700元/亩(蔬菜基地2200元/亩,旱地、水田1200元/亩),三级、四级地段耕地平均年产值为1400元/亩(蔬菜基地1600元/亩,旱地、水田1200元/亩),五级地段耕地平均年产值为1200元/亩。

第九条考虑市区征地补偿标准的实际,除按耕地平均年产值计算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外,对城市规划区内被征收的土地另按所处的区位条件适当增加补偿费(具体标准见附件一)。

第十条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按下列办法计算:

(一)土地补偿费。征地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在0.8亩以上的,土地补偿费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年产值的8至10倍计算;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在0.8亩以下的,土地补偿费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年产值的10倍计算。征收有收益的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按所在地段旱地年产值的5倍计算;征收无收益的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按所在地段旱地年产值的4倍计算;征收农村宅基地的按所在地段耕地的安置补偿标准计算;

(二)安置补助费。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前人均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名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确定为:一、二级地段12000元,三、四级地段11000元,五级地段10000元。征收其它有收益的土地,其安置补助费标准按所处地段耕地安置补助费标准的一半计算;征收其他无收益土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三)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前人均耕地状况,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不得低于产值的16倍,最高不得高于25倍。依照前述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应当提高补偿倍数,增加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按产值的30倍计算,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由村集体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从增加的补偿费中解决;

(四)青苗补偿费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产值的1倍计算;

(五)青苗、附着物补偿费及附属物、构筑物补偿的具体标准见附件二、三。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施工堆放器材、地质勘察和输油、输气、通讯电缆等地下管线工程开挖需要临时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由临时土地使用者与村组签订临时用地合同,约定土地用途,报市国土资源部门批准。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不超过二年,每年补偿标准按所处地段耕地平均年产值计算。使用土地期满后,土地使用者应按合同约定恢复土地原状。

三、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

第十二条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是各级政府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要因地制宜,拓宽渠道,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安置,以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

第十三条有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兴办企业和发展第三产业,统一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用地单位需要用工的,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吸收被征地农民。通过上述方式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安置单位。

第十四条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的,应提出申请,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不需要统一安置、由个人自谋职业的协议,安置补助费可以全额发放给被安置人。

第十五条耕地资源和土地后备资源比较丰富的地区,可优先考虑进行农业安置,通过调整利用农村集体机动地、承包农户自愿交回的承包地、承包地流转和土地开发整理增加的耕地,使被征地农民有必要的耕作土地,继续从事农业生产。以调地方式安置人员的,应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将城市规划区内采取货币安置、重新择业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城市就业体系,逐步建立社会保障制度。乡(镇、办事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劳动技能培训,引导其向非农产业转移就业。

第十七条对有长期稳定收益的建设项目用地,在农户自愿的前提下,可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用地单位协商,以征地补偿安置费或以经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通过合同约定,以优先股的方式获取收益。

第十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积极引导被征地农民,将所得的征地补偿费用于参加社会保险。

第十九条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村为单位,土地全部被征收;或以组为单位,土地大部分被征收,人均耕地在0.1亩以下的,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民政、国土资源部门和区政府(管委会)、乡(镇、办事处)政府核实,报市政府批准,将农民身份转变为城市居民身份,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体系。经民政部门审查,符合低保条件的,依照法律规定发给最低生活保障费。

第二十条市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后人均耕地在0.1亩以下的,市城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应预留50亩左右的土地,给村集体兴办企业,安排生产生活。留用土地必须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手续,依据城市规划安排使用,不得转让,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

第二十一条市区内确实无法为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提供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在充分征求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意见的前提下,可由各级政府统一组织,实行异地移民安置。

四、征地补偿费的支付、分配和监管

第二十二条征地补偿费自农用地转用、征收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由用地单位全部支付给国土资源部门,国土资源部门按征地协议约定的时间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逾期不支付征地补偿费的,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办理供地手续,项目不得开工建设。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权拒绝建设单位动工用地。

第二十三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以下规定分配使用征地补偿费:

(一)过去征地较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征地补偿费发展村办企业,已经安排一部分被征地农民就业、对年龄较大的村民统一发放生活费,原由集体统一上交“三提五统”费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可将在本办法施行后取得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按区位条件增加的补偿费留在村集体,统一安排使用;

(二)能够通过调整承包土地解决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的30%、按区位条件增加的补偿费的30%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余部分和安置补助费通过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确定分配办法;

(三)集体经济组织既无力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又不能调整土地,采取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安置被征地农民的,除发给安置补助费外,还应将土地补偿费的70%、按区位条件增加的补偿费支付给被安置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发放安置补助费之前,应综合考虑年龄、职业、户口等因素,对发放对象、方式、范围进行严格界定,制定方案,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并报国土资源部门、乡(镇、办事处)备案;

(四)留在村集体的征地补偿费,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应专款专用,专门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发展二、三产业,兴办公益事业和农村公共设施建设,或以入股的方式参与经营性项目开发建设,分享红利;

(五)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按区位条件增加的补偿费应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

(六)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附属物、构筑物补偿费根据补偿登记支付给所有者。

第二十四条征地补偿费用实行专户储存,其使用管理办法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集体表决确定,收支情况每半年张榜公布一次,接受群众监督,并上报国土资源、财政、农经、监察部门和乡(镇、办事处)备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对征地补偿费的使用情况提出质询,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及时给予书面答复。

第二十五条坚持公开、公正原则,强化征地补偿费用的监管。各级政府要组织监察、审计、国土资源、财政、农经、民政等部门对征地补偿费的落实、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征地补偿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侵占和挪用征地补偿费,不得以征地补偿费偿还集体经济组织债务、上交税款和发放工资等。

五、征地程序及有关税费

第二十六条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附属物、构筑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第二十七条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土地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附属物、构筑物的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附属物、构筑物的产权人共同确认。

第二十八条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第22号令)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第二十九条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

市政府在被征地范围内发布公告,被征地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有效证明材料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征收农民承包的土地,其征地方案经批准后,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将征地批准文件及征收土地的乡(镇、办事处)、村组、户名、面积、位置等相关资料抄送给同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由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或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解除或变更土地承包合同。

第三十条国土资源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办事处)、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一条对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由市人民政府或委托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被征地单位应按经批准的征地方案的规定,按时移交土地。

第三十二条征收耕地的,用地单位应负责开垦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用地单位按照土地补偿费的1-2倍交纳耕地开垦费,并依法交纳耕地占用税。占用菜地的,还应按10000元/亩的标准,交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用于蔬菜基地的建设。

六、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做好征地协调工作,确保国家建设顺利进行。对无理阻挠征收土地和拒交被征收土地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四条贪污、挪用、截留、克扣被征地单位征地补偿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由行政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

第三十五条乡(镇、办事处)、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申请使用国有农用地的,应按法律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土地补偿费用及缴纳有关税费,参照本办法执行。

鱼梁洲、月亮湾及汉江、小清河堤防以内的国有滩涂地使用权已收回的,按签订的协议执行;本办法施行后收回的种有农作物和树木的国有滩涂地,只支付青苗

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具体按附件二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六条各县(市)和襄阳区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域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襄樊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襄樊市市区土地征用补偿安置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襄政发[1996]29号)文件同时废止。在本办法施行以前经批准的征地项目,按已签订的征地协议执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08日 04:2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在重庆市的应用
    1、征用土地应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2、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执行。3、地上建筑物补偿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合法面积为准计算,构筑物按实计算。青苗补偿按征地时实际种植面积计算。4、未经批准占用耕地成片栽种的一般树木,按粮食类青苗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5、下列地上建(构)筑物、青苗不予补偿。6、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其拆迁房屋参照农房造价给予适当补偿。7、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住房在征地拆迁范围以外的,不拆迁、不补偿、不安置。但应根据集体土地使用权属证书确定的宅基地面积,按所在地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至2倍,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次性支付征地农转非人员占用宅基地综合补偿费。8、被征地单位(不含被征地的村民住户)的水、电设施按实际安装费用补偿。水利工程补偿,按国家有关
    2023-07-06
    409人看过
  • 2024年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是怎样的?
    一、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是怎样的?(一)重庆市房屋价值补偿标准:这里的房屋补偿,是指对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物价值进行的补偿,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并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这里的市场价格,地级市政府部门都会依据每年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规律,制定出相应房屋市场价格表供当地被拆迁的居民进行参考。不清楚自己区域被拆迁房屋的价格的,可以找当地政府建设部门进行咨询或索取材料。对评估确定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二)重庆市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俗称过渡费)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用,具体数额各市一般都已确定具体数额及计算方式,详见各地出具标准,在这里作者所列算的补偿标准,是以大众化被拆迁人自主搬迁和过渡方式进行的计算。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则无需支付临时安置费。以石家庄为例(自主搬迁):搬迁费20元/平
    2024-03-27
    103人看过
  • 许昌市东城区征地拆迁及安置补偿
    一、拆迁安置指导思想以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和谐拆迁、和谐安置为目标,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路子,建设标准化居民小区,实行公司+社区、出让+划拔的运作模式,调动开发商参与群众安置建房的积极性,以政策+利益的办法,政策优惠、利益引导,改变群众居住习惯,吸引其入住小区,提高城市品位。实行干部+群众的工作模式,加大思想工作力度,确保安置工作健康有序推进,最终实现政府满意、群众满意、开发商有利。二、规划建设安置原则1、依法报批安置用地,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2、按照城市规划用地、空间要求及社区建设有关规定,根据不同情况,采用一村一策、先拆后建、边拆边建、先建后拆的多种安置方式,建成后实行社区化管理,并按照城市住宅小区管理标准实行物业管理。3、实行相对集中安置。打破社区与社区、组与组界限,打破以村为单位的传统安置方式,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安置。4、按城市多层住宅小区标准规划建设,建筑风格和
    2023-06-08
    218人看过
  • 虞山镇区域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一、征用土地时,必须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需安置的农业人员,按规定的标准支付征用土地补偿费和作适当的安置。征用土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保养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征用土地补偿费支付对象分别为:(一)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和安置农民生活;(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需安置的农业人员;(三)保养费支付给负责保养的单位;(四)地面建(构)筑物、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投资者和土地承包经营者。二、土地补偿标准征用土地补偿费标准根据所征用土地的不同类别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相应倍数确定,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本市确定为每亩1200元。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物价水平,原则上每五年调整一次。(一)征用耕地的,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计算;(二)征用鱼塘、养殖场、园地等土地,按耕地年产值的8倍计算;(三)征用
    2023-02-25
    52人看过
  • 襄樊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
    襄樊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状态:有效发布日期:1997-05-15生效日期:1997-07-01发布部门: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证城市建设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湖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附属物的,适用本实施办法。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适应城市住房制度改革。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个人;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使用人。第五条拆迁人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第六条襄樊市房地产管
    2023-04-23
    497人看过
  • 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知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部门:襄樊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襄樊政发[2004]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现将《襄樊市知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四年三月二十七日襄樊市知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名牌战略,提高商品商标的知名度,加强对知名商标的保护力度,增强企业市场竞争能力,促进襄樊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国家工商总局《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襄樊市知名商标是指经市商标主管部门认定的襄樊市行政区域内商标所有人拥有的,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知名度、较高信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第三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襄樊市知名商标的认定机关,依法负责襄樊市知名商标的认定、保护和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负责襄樊市知名商标的初
    2023-06-07
    258人看过
  •  如何规定南京市的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摘要:本办法适用于南京市鼓楼区、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下关区、栖霞区、雨花台区范围内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完毕。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没有足额到位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权拒绝交地;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足额到位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不得拖延交地。为保障建设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03〕13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鼓楼区、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下关区、栖霞区、雨花台区范围内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撤组剩余国有土地上原建于集体土地上房屋被拆迁的,以及撤组后原宅基地上依法翻建或改建的房屋被拆迁的,
    2023-11-04
    72人看过
  • 葫芦岛市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办法
    发布部门: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现将《葫芦岛市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办法》予以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市长孙兆林二○○八年七月二十一日葫芦岛市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辽宁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县(市)、区政府根据省政府批准的征地方案制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确定的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被征地户具体被征收土地面积等(不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争议的裁决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县(市)、区政府在实施补偿安置方案过程中发生的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被征地户具体被征收土地面积等其他争议,由市政府裁决。市国土资源局受市政府委托,承办
    2023-04-23
    227人看过
  • 泸州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鱼苗是怎么规定的?
    一、泸州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鱼苗是怎么规定的?泸州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根据省政府《关于同意泸州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153号)批准,为规范操作,促进征地工作推进,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泸州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第一条青苗补偿费标准(一)征收(用)农村集体耕地,按市政府公布的征地统一年产值给予1年的补偿,补偿面积依据有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实地测量的耕地面积(水平投影面积)。(二)青苗费归种植者所有。第二条林木、果树、花卉、苗木等附着物补偿标准(一)林木、果树、花卉、苗木补偿以征收(用)土地的投影面积扣除耕地、其他农用地中的畜禽饲养地、农村道路、坑塘水面、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晒谷场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面积之差为依据,按附件1规定标准补偿给被征地合作社,由被征地合作社据实补偿给附着物所有者。(二)在耕地内种植的作物,已作附着物补偿的不给予
    2023-04-19
    324人看过
  • 仪征市征地补偿安置政策依据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保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省政府决定,在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调整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现通知如下:一、调整提高征地补偿标准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原有的征地补偿标准已不能适应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各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土地价值,决定将全省划分为四类地区,执行相应的征地补偿标准。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最低标准,一、二、三、四类地区分别为每亩1800元、1600元、1400元、1200元。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被征
    2023-04-23
    118人看过
  • 瑞安经济开发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根据市委十届十一次全会精神,瑞安经济开发区积极实施发展战略转移,全力启动开发区拓展区开发建设和征地等工作。为了使征地政策符合当前实际和形势发展需要,既有利于开发建设的顺利推进,又充分考虑农民群众利益,促进开发区与周边地区协调发展,按照统一政策、利益兼顾、新老衔接、适当平衡的原则思路,特制订本办法:一、统一征地补偿费标准和价外补助办法(一)征地补偿费除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以外,每亩确定为41000元,其中:土地补偿费按市有关部门测算每亩18975元,安置补助费按开发区征地涉及各村劳均占有耕地平均值测算每亩21025元,青苗补偿费每亩1000元。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未利用上地征地补偿费标准另外制订。河流不计入征地面积。(二)其他政策处理和价外补助费:1、进场政策处理包干费每亩1000元,由村委会负责对地上附着物进行一次性包干处理,处理完毕后,一次性付给被征地村村委会。蝤蠓池
    2023-04-23
    397人看过
  • 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房屋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大型厂矿企业:现将《襄樊市房屋租赁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依照执行。襄樊市房屋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区房屋租赁市场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含郊区)范围内进行房屋租赁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租赁房屋需持下列有效证件方可办理租赁手续:出租者须持当地街道居民委员会或乡(镇)人民政府证明及个人身份证和户口本,并具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承租者须持常住户籍地乡(镇)以上人民政府证明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准予外出营业的证明及个人身份证。第四条租赁双方须持上述证件,一同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提出房屋租赁申请,经审批准予租赁,承租者领取《暂住证》后,由租赁双方到当地房地产交易所办理《房屋租赁许可证》。第五条租赁双方在取得当地公安派出所和
    2023-06-10
    453人看过
  •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襄樊市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的通知
    发布部门: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文号:襄樊政办发[2004]5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了切实做好我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确保食品安全,市政府决定成立市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组长曹敬兰市政府副市长副组长张兴建市政府副秘书长周清宇市经委副主任毕冬梅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成员谢佳辉市公安局副局长张琼市农业局副局长万乐华市商务局副局长叶恒波市卫生局副局长陆勤达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陈宝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王本忠市水利局副局长黄景智市林业局副局长文建兵市粮食局副局长林申襄樊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副局长张家琦市教育局副局长谢家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按照国家、省和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监管的各项政策,组织实施我市食品放心工程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协调相关部门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提出食品安全监管阶段性工
    2023-06-07
    69人看过
  • 张家港市征地安置补偿标准
    一、张家港市征地安置补偿标准根据中国现行《土地管理法》第47条的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安置补助费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土地补偿费=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乘以补偿倍数。根据地方是否制定了统一年产值标准,土地补偿费的计算公式有以下两种情形:1、在制定统一年产值标准的情况下,土地补偿费的计算方式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等文件的规定,所谓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是在一定区域范围内(以市、县行政区域为主),综合考虑被征收农用地类型、质量、等级、农民对土地的投入以及农产品价格等因素,以前三年主要农产品平均产量、价格为主要依据测算的综合收益值。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制订并公布各
    2024-01-25
    294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襄樊桃子树征地补偿
      浙江在线咨询 2023-08-24
      桃子树的征收补偿不仅要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
    • 襄阳市樊城区违章罚款地点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1-10-04
      工作日:08:30-12:00,14:30-18:00。违反交通规则查询程序:1、选择违反车辆的省份。2、点击进入该车所在城市或去城市。3、输入相关信息(姓名、车牌号码、驾驶执照号码)可以快速准确查询违规记录情况!
    • 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北京在线咨询 2021-12-12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原生活水平不降低,长期生活得到保障。 征地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等补偿费,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 征用农业用地的土地补偿和安置补贴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域的综合地价确定。区域综合地价应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位置、土地供需关系、人口、经济社会
    • 成都市关于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4-0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征地的顺利进行,维护征地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结合《成都市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和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人员安置、住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
    • 银川市征地补偿安置试行办法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3-18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银川市征地补偿安置试行办法》业经2002年9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银川市征地补偿安置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征用土地管理,保障各项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