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煤炭经营资格证年检及换发启用新证工作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07:30:40 387 人看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煤炭经营监督管理,依法规范煤炭经营秩序,根据《煤炭法》和《煤炭经营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煤炭经营资格证年检工作,同时启用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印制的新版煤炭经营资格证(以下简称“新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时间:自2003年12月开始,至2004年3月底结束。具体时间由各省(区、市)安排。

二、年检范围:凡依法持有煤炭经营资格证的煤炭经营企业,均为年检对象。

三、年检组织:全国煤炭经营资格证年检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组织,并直接负责在国家工商总局登记注册的煤炭经营企业的年检。各省级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煤炭经营资格证年检。各省(区、市)可根据情况,委托设区的市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负责初检。

在组织年检过程中,要主动争取工商、质检、环保、价格和税务等有关部门的支持,推进联合执法。

四、年检内容: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持证企业,取得煤炭经营资格的条件是否发生变化,其经营资格是否继续有效,有无伪造、买卖、出租、转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煤炭经营资格证的行为。二是经营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无掺杂使假、以次充好、数量短缺、垄断经营、哄抬价格或低价倾销以及乱收费用、偷漏税款等行为。年检具体内容,由各省(区、市)根据情况作出规定。

五、年检程序:年检采取由煤炭经营企业自检申报、省级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或经过设区的市级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初检)的方式进行。

自检:由煤炭经营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按照年检内容和要求进行自检,写出自检报告,填写《煤炭经营资格证年检表》(附件一),报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

初检:根据各省(区、市)规定,可由市级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按照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煤炭经营企业组织审查,提出初检报告。

终检:由省级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直接对煤炭经营企业进行年检,或对经市级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初检的煤炭经营企业进行审查,签署年检意见。

在年检过程中,煤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经营情况和合同、发票、账表等资料。

六、年检结果处理:年检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种。对本次年检合格的,换发新证;对基本合格,但存在一定问题的,责成其在规定期限内达到完全合格标准后,再换发新证;对不合格的,不再发放新证,并依法吊销旧证,同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煤炭经营范围。

在规定的年检时间内,对无正当理由未提出年检申请的煤炭经营企业,不得换发新证,并依法吊销旧证,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煤炭经营范围。

各级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在实施年检过程中,对发现的非法煤炭经营活动,要依法查处;对各煤炭经营企业的年检结果,要在当地主要媒体(报纸或政府网站)统一向社会公告,接受监督。

七、关于新证换发:这次换发新证,必须与年检工作相结合,把换发新证作为加强煤炭经营监管的一个重要手段和锲机,严肃对待,严密组织,不能简单地以旧换新。对各地申报领取新证采取总量控制,参照9月份开展煤炭经营监管情况调查时各省(区、市)统计上报煤炭经营企业户数发放(详见附件二)。

开展煤炭经营资格证年检并组织换发新证,是加强和完善煤炭经营监督管理、规范煤炭经营秩序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省(区、市)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要给予高度重视,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情况,作出统一安排。安排意见要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经济运行局。

在年检和换发新证过程中,要加强领导,周密安排,精心组织,保证质量,严防弄虚作假、走过场。各省(区、市)在年检和换发新证工作结束后,应于2004年4月15日前写出工作报告,并填制《煤炭经营企业年检结果统计表》(附件三)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经济运行局备案。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组织力量对部分省(区、市)年检工作情况进行抽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三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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