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是2006年10月31日由全人大十届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的,自2007年7月1日才开始起施行。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新生事物,农民合作社作为对提高农民发家致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起了重要的作用,并已成为一种新型的农村生产经营方式,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在扶持这一新生事物过程中发挥了主力军作用,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促进了当地农村经济的发展。但在对有贷款的农民合作社走访调查中,我们发现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在给各种农民合作社贷款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认识和操作方面误区,亟待引起改进和关注。
1、关注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的合法合规性,谨防空壳社。
东丰县农民合作专业社2009年才开始广泛成立,目前已达115家,并有加快发展的态势。从目前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种类看,涉及农机、种植、养植等多种领域,由于办社目的不明确,出现了许多空壳社。这些合作社虽经工商部门依法登记,但提供的登记材料却严重失真,没有固定的生产办公场所,注册资金弄虚作假,会员数量及构成与实际不符,组织机构、章程、财务管理不健全,完全不具备正常的开业条件,至于是否合法合规经营、是否切实为农民会员服务则成为空话。这种披着合法外衣的有名无实的合作社实际上等同与空壳社,其成立的目的就是获取国家优惠政策补贴,套取项目资金和银行贷款,其行为已严重影响到其他正规合作社的诚信经营和健康发展,威胁到中小金融机构的信贷安全,因此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要密切关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法合规性,在积极支持正规合作社经营发展的同时,要坚决将披着合法外衣的空壳社阻隔在银行信贷资金支持体系之外。
2、关注农民专业合作社运作的有效性,慎防问题严重无发展前景的合作社。
尽管大部分合作社制定了章程,设立了理事会、监事会和社员大会等必要机构,但由于成立时间晚,经验不足,不少合作社在具体运作和发挥效能方面存在许多严重问题,归纳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①合作意识薄弱,缺乏为社员服务精神。部分合作社合作意识淡薄,会员参与合作的积极性不高,吸收会员、会员入股条件高,存在着强行退社规定,管理层没有从维护成员的共同利益出发,在生产加工、销售、运输、贮藏销售等各个环节切实的为社员服务。有的合作社成立的主要目的不纯,更有甚者但还存在着乱收会员会费、增加会员各种费用支出、挤占会员贷款的问题。
②缺乏实质性的民主管理。日常重大生产经营决策事项大多是理事长一人说了算,社员大会基本成了摆设。部分合作社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缺乏公开性、透明性,社员对许多重大决策毫不知情,社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很难起到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目的。
③内控制度不完善。合作社章程制订不规范,理事会、监事会职责不清,会员权利、义务不明;组织机构不健全,理事会、监事会和社员大会流于形式,不能在日常管理中正常发挥作用;财务管理不健全,部分合作社财务管理滞后,业务人员奇缺,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水平不高,不能完全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四是监督机制欠缺,导致经营运作和管理的随意性较大。
④盈利模式和盈余的分配方式存在不足,部分合作社利益分配混乱,股金分红和利润返随意性大,不能按成员的出资额、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进行盈余分配。有的合作社对成员不进行利润二次分配,损害了社员的利益,严重挫伤了广大社员的积极性,致使合作缺乏吸引力和凝聚力和可持续发展的能力,阻碍了合作社的长远发展。
⑤抗风险能力弱。主要表现为:经营规模小,注册资金不足;会员以个人身份接触市场,市场适应能力弱,经营风险大;内部合作不紧密,缺乏凝聚力,形不成利益共同体;资金缺乏,项目资金及优惠补助不能及时到位;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各种风险保障措施(如农业保险)不能及时跟上,阻碍了合作社发展壮大。
上述问题已严重制约到合作社各种效能的发挥,使合作社运行的有效性大打折扣,长此以往某些合作社的盈利状况和发展前景必然受到影响,还贷能力也会日益降低,这必将给中小金融机构带来偿贷风险,这也是中小金融机构必须密切关注合作社运作有效性,慎防,审慎给有严重问题无发展前景的合作社贷款的原因。
3、防止农民专业合作社挤占挪用会员贷款和变相套取银行贷款。
从我们对辖区农民合作社调查情况看,存在着部分合作社挤占用会员贷款和变相套取银行贷款的现象。如某养牛合作社所辖牧业园,银行承诺向牧业园内每个农户贷款30万元,贷款取得后作为进入园区的条件,农户要将其中的10万元贷款交给园区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其余20万元农户才能用于买牛及在园区内养牛的费用支出;又如某养鹿合作社,前身是以养鸭为主的村集体组织,在前些年套取某银行贷款后,养鸭产业化为乌有,银行的养鸭贷款成了呆死帐,现在摇身一变又成了养鹿合作社,该合作社现已取得部分贷款,并还要银行增加信贷支持。在我们调查人合作社中至少有1/4的合作社或多或少地存在着挤占用会员贷款和变相套取银行贷款的问题。
4、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审慎发放农民合作社贷款。
面对众多合作社的发展现状,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要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在积极扶持的同时,采取多种措施审慎发放贷款:一要严格做好贷前调查工作,对农民合作社合法合规性及运作的有效性进行严格贷前调查,包括成立的合法性(机构场所、会员构成、章程、营业执照情况)、运作的合规性(入社退社情况、民主管理情况、为社员服务情况、盈余分配方式等)、发展前景、诚信状况、市场风险等进行详细的贷前摸底调查,形成详尽的贷前调查报告,对不具备规定条件的空壳社、有严重问题的合作社和变相套取银行贷款的合作社要坚决排除在外;二要高度重视农民合作社存在的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成立或聘请相应的评估机构,对其进行贷前信用和市场风险评估,对不具备实力、不诚信的高风险合作社要审慎贷款;三要严格把好审核关,成立专门的合作社贷款审核机构对合作社贷款进行多方审核,审核的重点是农民合作社的合法合规性、运作的有效性、是否存在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以及是否存在变相套取银行贷款和挤占挪用会员贷款的问题等等,对符合条件又有发展潜力的合作社要积极给予贷款支持;四是做好贷后检查和后期帮扶工作,积极防范贷后资金风险;五是树立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支持合作社发展的典型,对有一定实力、合法合规经营、内部管理完善、运行良好、有发展前景的合作社在信贷资金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并以点带面,促进其他合作社提高诚信经营理念,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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