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省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和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20:23:21 365 人看过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和建设项目(工程)中的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是建设项目做到本质安全,不留安全生产隐患的重要保证。充分开展好此项工作,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从现状监控、事后处理型转化为事前预防型的重要措施,是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具体体现。为贯彻落实《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81号)和省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精神,省经贸委、计委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和“三同时”工作的意见》,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和“三同时”工作的意见

(省经贸委省计委2001年11月)

为认真贯彻执行《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81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的通知》(安监管办字[2001]39号),现就加强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以下简称“安全预评价”)和建设项目(工程)中的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建设项目(工程)的“安全预评价”和“三同时”工作

对建设项目(工程)进行“安全预评价”和实行“三同时”,是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重要内容,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基础工作,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从现状监控、事后处理型转化为事前预防型的重要措施。各级经贸、计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大管理力度,保证此项工作全面深入地开展。

二、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在江苏省境内的下列建设项目(工程)必须进行“安全预评价”

(一)重大建设项目;

(二)化学危险品生产建设项目;

(三)属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生产类别为甲类的建设项目;

(四)属于原劳动部颁布的《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中规定的爆炸危险场所等级为特别危险场所和高度危险场所的建设项目;

(五)大量生产或使用《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规定的I级、II级危害程度的职业性接触毒物的建设项目;

(六)大量生产或使用石棉粉料或含量有10%以上的游离二氧化硅粉料的建设项目;

(七)其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认的危险、危害因素大的建设项目。

三、各级有关部门必须切实加强对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预评价”和“三同时”工作的管理

各级经贸委、计委对列入第二条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工程),应当进行“安全预评价”而没有进行“安全预评价”的建设项目(工程)不得审批初步设计。

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工程)的安全卫生设施必须做到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应当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环保等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参加,初步设计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施工,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产。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安全生产分级管理的原则,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建设项目(工程)的“安全预评价”和“三同时”工作。省、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建设项目(工程)审批权限负责本地区同级经贸、计划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预评价”和“三同时”的管理。

从事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预评价”的机构,必须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单位资格证书》。具有“安全预评价”资格的机构要按照“安全预评价”技术规范及有关法规、标准,认真做好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预评价”工作。江苏省境内的建设项目(工程)的“安全预评价”工作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管理。

四、切实落实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预评价”和“三同时”工作责任制

各级经贸委、计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严格执行“安全预评价”和“三同时”的规定。

对建设项目(工程)进行“安全预评价”的机构要认真贯彻执行谁评价、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履行自己的职责;没有认真履行自己职责,不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安全预评价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工程)的“安全预评价”和“三同时”负责。凡应进行安全预评价而未进行安全预评价的建设项目,没有竣工的应立即进行预评价,已经竣工、投产的建设项目必须对其安全现状进行综合评价,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必须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按照《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进行处罚;对应当进行“三同时”的建设项目(工程),但没有组织、没有参加或没有严格把关的,一旦发生事故,依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追究责任。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08日 15:0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劳动安全相关文章
  •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审计厅关于加强治淮项目和资金审计监督意见的通知
    沿淮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审计厅《关于加强治淮项目和资金审计监督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十二月四日关于加强治淮项目和资金审计监督的意见(省审计厅2003年11月)为根治淮河水患,中央和省决定进一步加快治淮步伐,加大投资力度,兴建一批项目。这些工程的实施,对提高我省防洪抗灾能力,保障沿淮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增长,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为确保治淮资金安全、合理、有效使用,保障治淮项目科学、规范运作,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审计法规和省政府要求,现就加强治淮项目和资金审计监督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关于审计范围从2003年到2007年,凡省属治淮项目和资金以及中央授权治淮审计事项,都要列入全省审计工作计划,进行审计或审计调查,实施从项目前期准备到竣工交付的全过程审计监督,必要时进行跟踪审计或延伸审计后续年度情况。适时安
    2023-06-10
    192人看过
  •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市场监管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市场监管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十二月十一日关于加强建筑市场监管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意见(省建设厅二00二年十一月十一日)为加强建筑市场监管,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安全生产法》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提出如下意见:一、严格落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有关建设法律法规进一步理顺体制,明确职责和执法主体,监督引导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建筑市场监管,严格执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指导与监督;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严格建筑施工特种设备的检测
    2023-04-22
    474人看过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全监管局关于切实加强全省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意见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省安全监管局《关于切实加强全省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00四年八月二十六日关于切实加强全省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意见(省安全监管局2004年7月30日)为减少事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切实提高政府对重特大事故的应急反应能力,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浙政发[2004]21号),现就全省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认识,明确指导思想和建设原则(一)充分认识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当前,我省安全生产形势仍然严峻,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居高不下。加强应对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的体制、机制和法制建设,建立全省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提高政府应对重特大伤亡事故的综合管理水平和应急救援能力,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贯彻以人
    2023-06-09
    178人看过
  • 转发省经贸委省计委关于进一步做好电力供应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3〕3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省经贸委、省计委《关于进一步做好电力供应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三年七月十日关于进一步做好电力供应工作的若干意见省经贸委省计委(二○○三年六月十二日)今年1—5月,我省全社会用电量达454.54亿千瓦时,同比增长22.15%,同期全省拉电11666条次,限负荷2370.5万千瓦,损失电量10622.5万千瓦时。今年乃至今后一段时期,全省在用电高峰时期缺电已成定局,电力供应正在成为经济发展中新的制约因素。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电力供应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21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电力供应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各市、县(市、区)政府要认清电力供求形势,把做好电力供应工作作为一项事关经济发展全局的大事来抓,确保电力安全、稳定和充足的供应。电力
    2023-06-07
    399人看过
  •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全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局:省委、省政府对就业和再就业工作高度重视。最近,省政府常务会专题听取了再就业工作汇报,对全省建立劳动就业服务局和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站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各市、县必须于6月底之前将分散设置的就业服务机构按照“四统一”的原则建立统一的劳动就业服务局,街道和工作任务重的乡镇建立起“六到位”的劳动保障事务站,确保7月底前全面运转。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要求,进一步加快机构建设进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冀发[2003]1号)要求,省、市、县(市、区)政府要将劳动保障部门目前分散设置的就业服务机构按照“统一机构、名称、职能、规格”的原则建立就业服务局,街道和工作任务重的乡镇设立劳动保障事务站并配备专职
    2023-06-10
    166人看过
  •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七月一日关于加强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去年以来,各级劳动保障、民政、财政、编制等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就业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各项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落实工作稳步推进,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逐步建立,为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城镇低保人员和企业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仍有少数地方尚未建立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有的虽已建立但还未妥善解决人员、经费、场地等实际问题,与上级要求有较大差距,也影响正常工作的开展。为进一步加强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切实加强基层就业和
    2023-06-09
    451人看过
  •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江苏省食品安全工作综合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文号:苏政办发〔2005〕106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江苏省食品安全工作综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05〕10号)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八部门制定的《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综合评价办法(试行)》(国食药监察〔2004〕442号),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制定了《江苏省食品安全工作综合评价暂行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五年九月十九日江苏省食品安全工作综合评价暂行办法(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2005年9月)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全省食品安全工作,强化监督,落实责任,深入推进食品放心工程,努力创建食品放心消费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
    2023-06-07
    474人看过
  •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旅游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发展全省假日
    发布部门: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文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旅游局、省计委、省经贸委、省公安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统计局、民航东北管理局、沈阳铁路局《关于进一步发展全省假日旅游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0年9月7日关于进一步发展全省假日旅游的意见去年,国务院决定调整假日后形成的三个假日旅游“黄金周”,推动了我国旅游业以及铁道、交通、民航、餐饮、商业等相关行业的发展,有力地拉动了内需,增加了财政收入,提高了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据统计,我省今年“五一”期间接待来辽旅游人数380.7万人次,旅游收入达18.5亿元,分别比去年“十一”增长了52%和85%。但由于对假日经济估计、准备不够和供给不足等原因,在假日旅游中也暴露出我省旅游业、交通运输业、商业、城市管理和社会服务体系等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为贯彻落实《国务院
    2023-06-07
    434人看过
  •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低保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陇南行署,省政府有关部门: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低保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00四年八月十一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低保工作的意见最近,民政部召开了全国城市低保工作视频会议,对进一步做好城市低保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为了认真贯彻这次会议精神,加强和规范我省城市低保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大学习宣传力度,进一步完善低保政策和制度各地要认真贯彻城市低保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加强对低保政策、法规的学习和宣传,争取全社会对城市低保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各级民政部门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为完善地方低保政策和制度提供准确依据。要定期组织低保工作人员、街道和社区干部进行学习培训。同时,要教育困难群众实事求是地向组织反映自己的生活情况,严禁弄虚作假。要对近几年城市低保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完善各项低保政策和制
    2023-06-07
    300人看过
  •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意见的通知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九月十七日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意见(省建设厅、省财政厅2004年9月)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制度,是维护广大职工切身利益,提高职工住房保障能力,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手段。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行为,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对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制度重要性的认识住房公积金是职工及其单位为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主要内容。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深刻认识新形势下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制度,对解决职工住房困难,改善职工居住条件,促进职工住房消费的重要意义。要进一步增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
    2023-06-10
    332人看过
  •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省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科技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编委办、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煤管局《关于进一步推进省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五年十二月六日关于进一步推进省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科技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编委办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煤管局(2005年11月9日)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贵州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1]44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我省省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工作,现就
    2023-04-22
    56人看过
  •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规范企业破产、兼并、改制
    发布部门:青海省发布文号:青政办[2001]141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经贸委《关于规范企业破产、兼并、改制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七月九日关于规范企业破产、兼并、改制有关问题的意见随着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和我省结构调整步伐的加快,省内外一些有实力的企业积极参与我省经济结构调整,为企业改革与发展注入了活力。但是,在结构调整过程中出现的损害债权人利益、操作不规范等问题,必须引起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关于企业逃废金融债务有关情况报告的通知》(国办发〔2001〕27号)精神,保证我省结构调整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规范企业破产、兼并、改制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改革与脱困的政策规
    2023-06-11
    104人看过
  •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改进铁路道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省经贸委《关于改进铁路道口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九四年九月一日关于改进铁路道口管理工作的意见省政府:省政府1993年6月18日《关于对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实行全面监护的通知》(吉政发[1993]21号)下发以来,我省的铁路道口管理工作得到了加强,道口交通肇事下降了80%,经济损失减少1924万元,死亡人数减少92%,没有发生重大交通肇事。对我省和辽宁加强铁路道口管理的作法,铁道部给予了充分肯定,国务院办公厅今年5月4日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铁道部关于对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加强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4]65号,省政府办公厅已翻印下发),认为这是现阶段解决无人看守道口安全问题的有效途径,也是一项利在社会、为民造福的重要措施,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都要参照辽宁、吉林两省对无
    2023-06-08
    228人看过
  •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文号:辽政办发[2006]3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六年一月十九日辽宁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布的《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省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全面推进和谐辽宁建设,积极打造平安环境,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全面建立和落实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单位负责,政府监管\的新机制(一)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一定要从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建设和地区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领导。要把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的议事日程,
    2023-04-24
    332人看过
换一批
#劳动保护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劳动安全是指在生产和服务过程中,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基本权利和利益,防止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受到伤害和伤害一系列措施和管理。 用人单位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更多>

    #劳动安全
    相关咨询
    • 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规定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3-08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 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建设项目(工程)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技术改造项目(工程)和引进的建设项目(工程)(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卫生监察按矿山安全法律、法规和劳动部颁布的>执行. 第三
    •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生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3-28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生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公通[2014]74号 各市公安局: 为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办户口难问题,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进一步严肃户口登记管理纪律,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公民出生登记管理问题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明确出生登记的条件和程序。出生登记是公民参与社会活动、行使法律赋予各项权利
    • 省发改委与财政厅之间是什么关系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3-03
      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在每个省都是主导部门,行政级别上发改委和财政厅之类是平级.省发改委的主任等于财政厅厅长,副主任就是副厅级干部.不过,一般情况下,由于发改委掌握了项目立项,能源等关键部分,发改委比其他部门权力更大一些,这个.发改委的主要职责:(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研究分析国内外经济形势,提出国民经济发展、价格总水平调控和优化重大经济结
    • 省政府秘书长和省委书记的区别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2-12
      省政府秘书长为副省级领导干部,一般是协助省领导工作,负责省领导交办的有关事情,比如协调相关部门,替省领导出席某些活动。在某些场合下,可以代表省领导。省政府副秘书长为正厅级领导干部,一般来说,每个省领导(省长、副省长)都有相应的省政府秘书长对应,正秘书长对应正省长,然后副省长有副秘书长对应。省政府办公厅由秘书长主管。也就是说,正秘书长有两个职责,一是服务省长,二是管理办公厅。因为处于相应级别政府序列
    • 省公安厅国家赔偿的项目有哪些?
      江苏在线咨询 2023-09-04
      一般会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项目。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康复费、抚养费、扶养费、生活费。造成死亡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抚养费、扶养费、生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