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养关系成立后,在法律上,子女和生父母及其近亲属之间的关系消除,生父母不再是子女的监护人,无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子女成年后也无赡养父母的义务。
2、收养关系成立后,子女和养父母之间形成相当于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关系。养父母成为子女的监护人,有抚养和教育未成年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养子女在成年后也有义务赡养养父母。养子女和养父母的近亲属形成法律上的亲属关系。
收养关系的成立要件是什么
首先,作为被收养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4.被收养人是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5.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其次,作为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1.收养人无子女;
2.收养人必须年满30周岁;
3.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4.收养人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5.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必须夫妻双方共同抚养;
6.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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