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诉讼管辖
诉讼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及其他各类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管辖可以按照不同标准作多种分类,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级别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以及其他各类案件之间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均不得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
二、诉讼管辖的原则是什么
诉讼管辖的原则是:
1.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
2.便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
3.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4.兼顾各级人民法院的职能和工作均衡负担。
5.确定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6.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这是针对涉外民事案件确定管辖的原则,也是独立主权国家司法原则。
7.管辖恒定原则。
三、诉讼管辖相关规定
诉讼管辖相关规定有:
1.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2.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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