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是一项性质恶劣、后果严重、涉及面广的犯罪行为,犯罪人通过存款、理财、基金、股权、债权投资等合法名义,以高额回报欺骗集资参与人的资金财产,如果其资金链断裂,将给众多参与人造成巨大的财产经济损失,因此,一旦非法集资案发,参与人最关心的就是能追缴回多少财产来弥补自己的损失,那么,非法集资不属于追缴的范围是什么呢?
在实践中,我们经常会面临这样一个难题:当非法集资类犯罪案件犯罪分子的财产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后,其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债权人提出就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实现债权的申请。非法集资类犯罪之外的普通民事债权能否和集资参与人基于犯罪行为遭受损失后享有的集资款返还请求权,一同参与在案查扣财物的分配和受偿,研究该问题,我们必须首先确定在案查扣财产的性质。
侦查机关在办理非法集资案件中,为了最大限度的挽回损失,往往在第一时间将涉案公司、犯罪嫌疑人的全部财产查封、扣押、冻结,并没有将犯罪分子的合法财产和涉案的赃款、赃物进行区分。我们检察机关也是认可的。但是当刑事案件进入了审判阶段,法院对在案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进行处理时,就必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新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六十四条规定,调查财物的权属情况。因为在案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性质直接影响了对其处理的原则。根据《新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六十六条、三百六十九条规定,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确属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其他涉案财物的,应当判决返还被害人或者没收上缴国库,判决返还被害人但其没有认领的财物应上缴国库;属于被告人合法所有的,应当在赔偿被害人损失,执行财产刑后及时返还被告人。
也就是说,当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属于违法所得时,非法集资案件的被害人对财物享有绝对的受偿权,即使被害人没有认领或者受偿后仍有剩余,也是要上缴国库,而不会发还被告人,因此也不可能作为被告人的合法财产由其民事债权人分配和受偿。但是当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属于刑事被告人的合法财产时,对该财产的处理不适用追缴、责令退赔和返还被害人的方式。如果被害人因犯罪行为人身被侵犯、财物被毁坏时,可以通过提出附带民事诉讼对被告人的合法财产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与案外民事债权同在民事法律关系层面,在不涉及担保物权的情况下,根据民法中普通债权平等性原则,二者平等地对刑事被告人的合法财产享有受偿权。当然,非法集资类犯罪案件的被害人遭受损失一般是由于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其财产,根据《新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应当通过法院对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的被害人财产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的方式弥补损失,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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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公司股东向股东追缴出资属于什么范围贵州在线咨询 2022-05-17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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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范围属于非法集资?大规模的入股开发某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7-09非法集资项下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两个罪名。直观地说,行为有下述特征可能构成非吸罪: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同时,金额数量上须同时具备下述特征: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