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行政处罚听证的注意事项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4 20:01:21 318 人看过

听证程序依照下列规定举行: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调查人员应当记录在案,并由当事人签字。

(二)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在举行听证7日前送达《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会主持人名单及可以申请回避和可以委托代理人等事项,并通知案件调查人员。案件调查人员应当在当事人要求听证之日起3日内告知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并将案卷一并移送。

(三)听证参加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员、案件调查人员和当事人。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亦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四)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五)听证应当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六)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制作《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书》并提出处理意见,连同案件调查材料、听证笔录,报邮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查,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予以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或者移送其他有关机关处理的决定。

行政处罚听证组织机关和听证人员是哪些?

(一)法规授权的组织查处的适用听证程序的案件,自行组织听证;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查处的适用听证程序的案件,由行政机关组织听证,行政机关也可以根据需要指定受委托组织自行组织听证,行政机关派员参加。

(二)听证主持人由听证组织机关法制机构派员担任,也可委托执法机关或执法机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

(三)听证组织机关可以指定本机关非本案调查人员为书记员,承担制作听证笔录和协助听证主持人组织听证工作。

听证主持人职权、职责:

(一)听证主持人行使下列职权:

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决定听证中止、终止或者延期;

决定证人当场作证。

(二)听证主持人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听证参加人;

就本案事由和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进行询问;

要求听证参加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维持听证秩序,制止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

审阅听证笔录,并提出书面意见。

(三)听证主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

是本案调查人员的;

是当事人、本案调查人员近亲属的;

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行政听证的参与人包括参加的人员还有组织的人员等,参与行政听证的人员应该保持行政听证的秩序井然,不能扰乱行政听证的秩序,在听证的主持人是案件的调查人员时应该进行回避。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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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8月02日 2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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