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与诉讼保全裁定能否正常送达,没有直接关联。
《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
该规定并非针对诉前保全、诉中保全而言,而是针对整个诉讼过程来的,申请财产保全的时间应该到申请执行前。所以案件判决后到判决生效前当事人向法院申请保全,应当属于该法条调整之列,法院应当采取保护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虽然只规定了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生效后至申请执行前,债权人可以申请保全债务人的财产,但从该条规定的制定本意来看,可以认为是最高人民法院对诉后财产保全的规定。
既然是诉后财产保全,当然案件宣判后到判决生效前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从社会效果来看,如果不受理当事人的保全申请,其危害性是非常严重的,会造成了案件宣判后到法律文书生效前这一段时间内债务人转移、毁损财产,为债务人逃避执行提供了时机,最终导致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保全裁定书送达时单位不配合造成损失怎么办
被申请人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收诉讼文书,法院可以留置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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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保全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将来的判决难以执...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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