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槽泄漏商业秘密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18:21:17 351 人看过

日,长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长春市违约跳槽泄露商业秘密案作出裁决:宋某一次性给付长春xx仪器厂9万元。

宋某原是长春xx仪器厂技术处处长、高级工程师。1999年7月,他在未办理和履行任何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离职。2000年元旦前后,该厂销售人员在市场上意外发现,由深圳市xx技术有限公司生产的fkd-254/91等型号的编码器产品正在市场销售,其样机与该厂生产的zvz型编码器系列产品在技术原理和技术性能上是同类产品。后经核实,宋某此时正担任该公司总经理职务。zvz系列编码器是长春xx仪器厂于1996年12月研究开发的,该产品1998年被评为国家级新产品,为企业创造了很大的经济效益。但1999年下半年后,该产品销售额明显下降,原因是深圳市xx技术有限公司以低廉的价格销售同类产品。

长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查明,1992年12月,宋某与单位签订了期限为15年的劳动合同,1998年2月6日,双方又补签了《保守商业秘密协议书》。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宋某未依法与长春xx仪器厂解除劳动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保守商业秘密协议书》作为劳动合同的补充,双方当事人应共同遵守。

根据《劳动法》、《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以及双方当事人所签《劳动合同》、《保守商业秘密协议书》之约定,长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如下:宋某应支付违反劳动合同违约金1万元;支付违反《保守商业秘密协议书》违约金8万元;仲裁费1.4万元由宋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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