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合同撤销权有哪些具体规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8-07 13:41:50 410 人看过

1.在重大误解的情形中产生的合同撤销权。

若行为人因其对行为的性质、交易对方、标的物的种类、品质、规格以及数量等方面的错误理解,致使其行为的结果与己方预期价值背道而驰,且由此而造成了重大损失的话,便可被判定为遭遇到了重大误解。

2.在欺诈行为影响下的合同撤销。

当涉及到合同相对人的欺诈时,必须具备如下两个基本条件:

首先,一方当事人应当存有欺诈的主观故意;

其次,此一主观故意是建立在欺诈一方明知某项真实情况的基础之上的,这其中既包含有使对方陷入虚幻判断的意图,又涵盖了引诱对方依据这一误判做出意思表示的心态。

另外,还需具备甲方当事人实施了欺诈行为这一事实。

欺诈行为主要包括有意告诉对方虚假信息、故意掩盖真相以及其他各种能够让对手进入迷茫状态的行径。

最后,受骗者在深入误解及做出决定的过程中与欺诈行为之间必须有明显的因果关联性。

若是尽管存在着欺诈行为,但受欺骗者在签署合同时已经知晓了事实真相,仍然坚持签订合同,那么他们将不会陷入误解状态当中,进而也就不可能存在错误的意志表示。

因此,受欺骗方不应享有合同撤销的权利。

3.基于乘人之危状况,并导致合同显示出不公平时的合同撤销权

4.在对方或第三方威逼、压迫之下形成的合同撤销权。

类似于欺诈概念的构成要素,我们同样需要肯定的是,一方当事人应当拥有压迫、恐吓的意向,这一行为的动机通常是企图胁迫对方达成实施压迫方所期望的行动,而且具有显著的故意性。

其次,一方当事人必须采取了压迫、威胁的行为。

通常情况下,这种威慑是通过即将发生的事件或当前已有的风险来对对方进行压力,然而我们需要强调的是,用合法的方式威胁对方并不能被认为是一种压迫。

在双方签订预约合同后,约定将来再订立主合同,但是其中一方却反悔了,另一方以此为理由,用起诉对方来压制对方,最后双方还是进行了主合同的签署。

在此情况下,由于成立主合同是受威胁方应担负的合同义务,对方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利益也是合乎情理的,因此,这段经历不应被视为处于受到压迫之下。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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