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商品房价格管理办法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2 16:54:46 364 人看过

第一条为了加强商品房价格管理,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商品房质量,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及国家物价局、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品房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辽宁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是指房屋开发、建设单位用于出售的住宅及其它房屋。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经营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自治县物价部门是商品房价格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商品房价格由物价部门会同房地产主管部门审查,由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其他任何部门或开发建设单位都无权自行确定商品房价格。

物价部门参与工程招标管理和动迁比率核定工作。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开发建设商品房,应在基础工程结束前,持商品房价格构成资料及市工程预算审查管理中心审查通知书和有关部门同意开发审批文件,以书面形式向当地物价部门申报商品房预售价格,经审核同意后方可预收房款。待工程全面结束、工程决算经审查后正式申报商品房销售价格,经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预售款多退少补。

第七条商品房价格应以合理成本和法定利润、税金为基础,结合供求状况和国家政策要求确定,具体由下列项目构成:

(一)成本,包括:地价和征地费及拆迁安置补偿费,规划、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和住宅小区及非商业性配套公共建筑建设费,贷款利息,管理费。其中:

地价和征地费及拆迁安置补偿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规划、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依据批准的设计概算计算;

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按同期原材料市场价格、规定的施工定额和建筑取费计算的施工决算核定;超标准装修差价额由用户自行支付;

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和住宅小区及非商业性配套公共建筑建设费,依据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施工图预算计算,住宅小区的基础设施和配套建设项目按照规划定额指标执行;

贷款利息,计入成本的贷款利息根据建设银行提供的地区商品房建设占用贷款平均利率和开发项目建设工期确定;

管理费,以商品房成本为基数,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开发企业分别按基数的3.1%、2.8%、2.6%、2.7%、2.1%计算(各含审验费0.1%)。

(二)利润,按成本利润率5%计算。

(三)税金,按国家税法规定缴纳。

凡属经营性建筑的建设费用不计入商品住宅价格;商品住宅与工商用房合建(连体工程)的共同费用按工程预算比例分担;动迁增室费(含两证户建房补贴和三证户面积补差)冲减商品住宅销售成本;预售价成本含不可预见费,按本条第一款1至4项之和提取1%,预售款冲减贷款利息。

第八条商品房价格可实行优质优价,获得省优质工程的加价2%至5%;获得国家优质工程的加价5%至8%。

第九条根据楼层、朝向确定的商品住宅差价,其代数和应等于零。

第十条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开发经营工商用房、写字楼和高级别墅住宅,可在物价部门批准的基准价格基础上,按市场供求状况加价或降价出售,具体价格报物价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属于行政事业性的各种收费,不计入商品房价格。

第十二条符合省政府《关于加速解决城镇住房问题的通知》(辽政发〔1987〕27号)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落实溪湖老城区改造优惠政策的通知》(本政发〔1995〕30号)规定的,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1、改造城镇旧区、棚户区、危险房的动迁户安置住宅建设工程和“解困”住宅建设工程除免征建筑税外,还可免缴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2、凡个人购买的商品房,其价格按主体工程造价计算。开发单位缴纳的各种收费,可按先收后退的办法返给开发单位。

第十三条对外地来我市进行商品房开发建设的单位,可视具体情况给予一定的价格优惠;对外国人、侨胞、台胞和港澳同胞在我市开发出售商品房的,价格上给予优惠政策,实行向物价部门备案制。

第十四条商品房开发经营单位要遵守国家物价法规,严格执行批准的商品房价格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颁布的《国营城市综合开发企业成本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五条除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严禁向商品房摊派、收费,否则,没收非法收入。乱收费不得计入商品房成本。

第十六条开发经营单位按商品房造价0.1%交纳审验费,作为委托法定审计部门审验工程造价成本以及聘请专业人员的经费。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在已经批准的商品房价格构成因素以外,擅自追加住宅小区配套工程项目,提高商品房价格,但可根据市场变化情况适当下浮。

第十八条未经物价部门审批销售价格的商品房不得销售,有关部门不得发放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新闻单位不得发布销售信息。

第十九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物价监督检查部门根据《辽宁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予以行政处罚:

(一)越权定价的,责令改正,退回非法所得;无法退回的,予以没收,并处以非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提价的,除全部没收提价款外,还外以提价总额1至5倍的罚款;

(三)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商品房定价成本的,处以非法所得1至5倍的罚款;

(四)擅自向商品房摊派、收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一定的经济和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8日 13:2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写字楼相关文章
  • 南宁市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南宁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合理调整住房供应结构,构筑多层次住房供应体系,适当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供应,缓解中等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限价普通商品住房(以下简称“限价住房”),是指政府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商品住房用地时,提出最高销售价格、住房套型面积和销售对象等限制要求,由开发建设单位通过公开竞地价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严格执行限制性要求开发建设和销售的普通商品住房。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范围内限价住房的项目规划、土地出让、开发建设、销售和管理。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限价住房项目的协调管理。市国土管理部门具体
    2023-05-05
    447人看过
  • 宁波市市区普通(限价)商品住房销售管理办法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宁波市市区普通(限价)商品住房销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五年九月九日宁波市市区普通(限价)商品住房销售管理办法为完善宁波市城镇住房供应保障体系,加强对普通(限价)商品住房的销售管理,特制定本办法。一、原则以改善城市中低收入居民的住房条件为宗旨,实行申请、公示、审批制度,坚持政府定价、限价销售、个人负担、产权私有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户限购一套。二、范围及对象在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三区具有城镇常住居民户口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或单身居民方可购买:(一)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海曙、江东、江北三区城镇常住户口满3年,且在海曙、江东、江北、鄞州、镇海、北仑六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无承租公房或所拥有自有住房(1998年12月31日以后转让的应计算在内,下同)、承租公房(含军产住房)人均住房建筑
    2023-04-22
    233人看过
  • 广州市商品房及有偿转让开发土地的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广州市商品房及有偿转让开发土地的价格管理,促进房地产业的发展,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商品房是指经批准具有法人资格的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综合开发建成后出售的住宅、商业用房、各种楼宇以及其他建筑物。第三条出售商品房及有偿转让开发土地,应贯彻“优质优价、分等定价”的原则,根据房地产市场的需求,在预算成本基础上,区别住宅质量、结构、层次、朝向和所处地段及基础设施完善程度等因素,核定商品房和开发土地的价格。用侨汇或外币购买商品房和支付土地转让费的,其价格标准另行制定。第四条商品房成本按以下因素构成:(一)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费;(二)勘测设计费;(三)建筑安装工程费;(四)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费;(五)公用建筑配套设施费;(六)企业管理费,一级公司为预算成本额的3%,二级公司为2.5%,三、四级公司为2%;(七)银行利息;(八)按规定应缴纳的各种税费(不包括所
    2023-04-22
    274人看过
  • 本溪市外来劳动力务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务工与招用第三章工资、保险与保护第四章劳动监察与劳动争议处理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经1998年7月13日本溪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培育和发展我市劳动力市场,加强外来劳动力务工管理,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辽宁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来劳动力,是指外省、市离开本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到我市择业求职的个人或成建制的单位。本办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招用外来劳动力的国家机关、企业(包括股份制、三资、私营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及个人。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一切用人单位和外来劳动力,均应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市、县(区)劳动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外来劳动力务工管理的主管部门。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外来劳动力务工管理工作。市公安、工商、公用事业、财政、物价、民
    2023-06-10
    413人看过
  • 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建设厅(建委、市政管委):为了完善城市供热价格形成机制,规范热价管理,根据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要求,我们制定了《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附件:《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二〇〇七年六月三日附件: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供热价格管理,保障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供热事业发展和节能环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行政区域内(包括省辖市、县城及乡镇连片供暖区域)供热价格行为。第三条城市供热价格(以下简称热价)是指城市热力企业(单位)通过一定的供热设施将热量供给用户的价格。第四条国家鼓励发展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允许非公有资本参与供热设施的
    2023-06-07
    235人看过
  • 成都市中心城区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全文
    成都市中心城区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完善限价商品住房制度,加强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和高新区(以下简称中心城区)限价商品住房的申请、审核、销售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限价商品住房,是指经政府批准,限定价格、限制套型(面积),面向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第四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工作,具体负责本市中心城区限价商品住房家庭自有产权住房情况的审核及资格确认等。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申请限价商品住房家庭的受理、初审、公示及信息录入等工作;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申请限价商品住房家庭租住公房情况的审核,并会同保障性住房属地街道(社区)进行动态管理及日常监督等工作;限价商品住房建设业主负责限价商品住房的建设、销售管理等工作。第五条我市中心城区家庭或单身居民年收入在规定的收
    2023-05-10
    335人看过
  •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市物价局《西宁市商品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单位:市政府同意市物价局制订的《西宁市商品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现批转给你们,请依照执行,以往市政府下发的有关文件,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在执行中发现什么问题,请迳向市物价局反映,以便研究修改,使之臻于完善。西宁市商品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为了改革我市一贯沿用的公有住宅无偿分配制度,逐步推行城市公有住宅商品化,在商品房开发、经营、作价等方面进行统一管理,兼顾国家,集体和消费者利益,特制定商品房的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一、作价原则1.根据商品销售价格构成要素,商品房销售价格应包括:商品房成本、利润1%、管理费2%、营业税(暂时免征)、适当加减地段朝向、楼层差价,楼层差价加减后持平,个人购房不负担绿化设施费。商品房成本构成包括:(1)房屋本身的建筑造价;(2)征地、拆迁补偿费(即旧房折价费);(3)勘察设计费;(4)三通一平(小区内给排水、供暖、供气、配电
    2023-06-10
    98人看过
  • 商品房价格纠纷
    不可抗力
    房地产开发是高收益与高风险并存,主要体现在商品房的价格涨落上。一旦双方当事人依法签订合同后,就要承担房价或涨或落的风险,应该由某方当事人承担的风险损失,不能转嫁给他方。具体说,房价不因市场涨跌波动,而将风险转移给对方。如有的房地产公司未考虑到市场材料价格上涨情况,致使房屋在建设中开发成本加大,后即以此为由要求变更合同价格,将材料价格上涨的风险转嫁给购房人,对此一般不予以支持。相关法律规定,商品房价格实行国家指导下的市场调节价格。预售方与预购方根据房屋结构、朝向、层次、质量、所处地段、经济效益以及房地产市场行情对房价在合同中进行约定,对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房价,应当予以保护。其次,合同双方在约定了预售商品房价格的同时又约定预售商品房价格以有关主管部门的核定价格为准,一方要求按核定价格变更预售商品房价格的应予准许。如果当事人对价格在合同约定中不明确或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可由双方当事人进
    2023-06-10
    234人看过
  • 金华市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金政34号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将《金华市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金华市人民政府二○○一年三月三十日金华市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规范市场价格行为,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从事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格行为,均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第三条经营者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遵守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实行明码标价,禁止价格欺诈。第四条价格欺诈是指经营者使用虚假的或
    2023-06-07
    102人看过
  • 泉州市区商品房销售和价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为了加强对商品房销售和价格的管理,结合市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一、管理机构及审批权限泉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是全市商品房业务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商品房业务进行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市区各开发公司建设的商品房,其销售价格、销售方案一律报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市物委、建行审定后,方可出售结算。开发公司报批商品房价格时,应附有小区规划设计总体图、经市建行审核的小区工程总概(预)算、出售的栋号、幢数、套数、总建筑面积、单体平面图、出售价格的详细组成因素及销售计划等资料。二、购房的条件在目前条件下,商品房属特殊商品,不能随意买卖,原则上应由房管部门会同计委安排售房计划实行一定的分配管理。购房者应具备下列其中一项条件:1、泉州市区城市正式户口的居民;2、泉州市区内、国营、集体企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3、经批准安置在泉州市区定居的人员。三、购房手续1、全民、集体企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购买商品房须有相
    2023-06-10
    227人看过
  • 平价房的价格管理
    价格管理办法目的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平价房价格的管理,建立面向中低收入家庭的住宅开发、供应运作机制,促进住房制度改革,根据国家计委价格(1994)1714号《城市房产交易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价格管理条例》、市人民政府(97)42令《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制订本暂行办法。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上海市)平价房的住宅价格管理。本办法所称的平价房,是指按建设部、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财政部建房(1994)761号《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由政府有关部门指定的开发单位,按市住宅发展局编制、市计划委员会批准的投资计划建造的住宅。按沪府发(1995)42号《上海市安居工程实施方案》建造的安居房,属于平价房的一种形式,价格管理按本办法执行。上海市外资内销平价住宅开发收购、出售的价格管理,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主管部门上海市物价局(以下简称市物价局)是本市平价房价格管理的主管部门,上
    2023-04-22
    480人看过
  • 湖南省商品房价格和土地开发转让费管理试行办法
    湘建经〔1987〕67号1987年01月01日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暂行规定》,促进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业务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经营城市土地开发和房地产业务,实行预算价格编制办法,由物价局和建委共同管理。第三条开发公司的商品价格和土地开发转让费,要根据不同的开发深度,不同的地域,质量好坏和市场供求关系的原则制定。第四条开发公司的商品房价格和土地开发转让费,由开发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概、预算定额、材料预算价格等政策规定制度;报市基建主管部门和物价部门批准,抄送税务部门,建设银行备案。第五条商品房价格按下列费用组成:(计算式附表一)一、土地征用及拆迁费:包括土地征用补偿,劳动务安置,房屋拆迁重建、平整土地工程等费用。二、菜田建设费三、开发区内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1.供水设施2.排水设施3.煤气设施4.供热设施5.道路、
    2023-06-10
    249人看过
  • 沈阳市商品房销(预)售管理办法
    《沈阳市商品房销(预)售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第十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销(预)售管理,保护购销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购房人,由购房人支付定金(预付金)或房价款的行为。第三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实行商品房销(预)售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和外埠来我市销(预)售异地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及实行商品房销(预)售管理的单位和部门均须执行本办法。第四条市房产管理局是我市商品房销(预)售的行政主管部门;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房产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销(预)售的主管部门;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场办)具体负责商品房销(预)售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审批并核发《商品房销(预)售许可
    2023-06-10
    84人看过
  • 超市商品价格有法律规定吗
    一、超市商品价格有法律规定吗超市商品价格是有法律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六条规定商品价格和业务价格,除依照本法第18条规定适用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照本法自主制定。第七条,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信的原则。第八条,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第十八条,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1)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的价格;(2)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的价格;(3)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4)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5)重要的公益性业务价格。二、疫情期间超市商品大涨价违法吗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防控期间,超市商品大涨价的,是属于价格违法的行为,可以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规定,从重进行处罚。第八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
    2023-06-07
    456人看过
换一批
#房屋买卖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写字楼
    词条

    写字楼是指用于商业或办公用途的建筑物,通常位于市中心商业区或开发区,是现代城市发展的重要标志之一。 写字楼通常具有较高的建筑品质和标准,配备有现代化的办公设施和设备,适合企业或机构进行办公活动。写字楼通常由开发商或政府投资建设,并根据不同的... 更多>

    #写字楼
    相关咨询
    • 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是什么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3-05
      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京建住[2008]22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建立分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规范本市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限价商品住房,是指政府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商品住房用地时,提出限制销售价
    • 第十四条本溪市危险房屋管理办法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9-22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对全市各类房屋进行安全普查,并将普查情况于当年9月30日前报XX,同时抄送各县(区)人民政府。
    • 庆阳市商品房开发商房屋维修价格
      澳门在线咨询 2023-07-30
      商品房属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适用的法规是国务院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补偿标准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给予补偿)。 4、如果是国有出让土地,对
    • 北京市限价商品房申请,北京市限价商品房申请办法,如何办理的手续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1-23
      根据《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北京市限价商品房申请流程如下: 第一步:申请 申请家庭持如实填写的《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家庭资格核定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第二步:初审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组织评议、公示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材料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
    • 本溪商品房拆迁赔偿?
      广东在线咨询 2023-07-01
      商品房属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适用的法规是国务院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补偿标准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给予补偿)。 4、如果是国有出让土地,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