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得利益法律规定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22 09:25:54 258 人看过

法律上对可得益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上文构建了我国法律上“可得利益”保护的基本规则。

规则一:通过约定违约金可保护“可得利益”

企业经营利润受到包括市场因素在内的诸多因素影响。正常履约情况下,预期利益是否就能转变为现实的经济利益,尚存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由法院来判断守约方可以获利的具体金额,一定程度上也属强人所难。而解决这一难题的最好方法,是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金包括对“可得利益”的赔偿。

如当事人在约定违约金时,将对“可得利益”的补偿包括在内,法院视为双方已预见到存在“可得利益”。换言之,该部分“可得利益”是双方均认可的“违约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因而判决予以支持。而当事人在违约金外另行主张“可得利益”的,一方面可能存在重复受偿情况,另一方面违约金之外的赔偿主张很可能超出了违约方的“可预见”范围,因此不予支持。

规则二:提供具有高度参照意义的计算方法,证明“可得利益”的确定性

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可得利益的具体金额,但当事人提供了切实合理的计算标准的,“可得利益”获得法院支持的可能性较大。

如守约方能够提供兼具合理性与可操作性的“可得利益”计算方法,一方面可以证实,与案涉合同情况相似的交易已给缔约者带来了盈利,因此案涉合同若继续履行,守约方获利亦具有确定性;另一方面也使法院能够得出“可得利益”损失的具体数额,判决有据可依。

规则三:可通过合同文义及违约方营业经验,证明“可得利益”的“可预见性”

相关法律均明确“可预见原则”是判断违约方应否赔偿对方“可得利益”的标准。最高法院有法官认为“可预见应有一个合理的判断标准,所谓合理标准是指,只要是一个正常人可以预见的,就应当推定违约方应当预见”。

如,“外销产品购销合同”这一“名词”本身,就意味着存在后续交易,因而签订合同的行为也就证明缔约者已预见对方将从后续转卖行为中获得利益。该案提示我们,守约方在证明“违约方可以预见可得利益时”可以从合同的名称、条款或与合同履行相关的其他文书入手,寻找其中对存在后续交易的表述或记录。

在证明“违约方应当预见可得利益”时,可以从其市场主体身份、从业经验丰富等角度切入,强调违约方在某一专业领域内,具备高于一般人的认知和判断能力,理应预见“可得利益”存在。

规则四: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基于公平原则,保护守约方的“可得利益”

在认可合同履行情况具有不确定性的情况下,法院亦会基于个案的具体情况,从公平角度考量,酌情对守约方的“可得利益”进行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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