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法院请求撤销转让。
所谓优先购买权是指特定的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先于他人购买某项特定财产的权利。而共有人优先购买权是指共有人在共有财产被转让时,就可以转让的不动产或动产份额,作为共有人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具有法定性和物权性。按份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在其他共有人没有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条件下,共有人擅自转让出让其份额的,该行为损害了其他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份额而未通知其他共有人,造成其他共有人的优先权受到侵害的,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该转让,并以同等条件受让该份额。但是如果其他共有人未出具同等条件,或者仅主张撤销原转让行为而不购买的,法院将不予支持。
另外由于优先购买权的前提是转让人的财产性利益不受损害,在无偿赠与(转让)关系中,出售人以共有份额交换的是非财产性利益,比如情感利益、劳务利益等,这些具有人身专属性的利益是不能从他人处得来的,其他共有人也无法提供同等条件,所以不能享有优先权。
律师补充:
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直接法律效果是在优先购买权人与转让人之间成立转让合同,使优先购买权人得以请求转让人交付共有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只要同意按照通知的转让条件签订合同,就可以视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其他共有人具有下列情形均不能认定其行使优先购买权:
一是没有在规定的期间内主张购买;
二是虽主张优先购买但提出减少转让价款、增加转让人负担等实质性变更要求;
三是以其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仅请求撤销共有份额转让合同或者认定该合同无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三百零五条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三百零六条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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