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就业服务证书》的管理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5 18:14:37 127 人看过

这是与安置下岗职工有关的优惠政策之一,主要规定如下:

(一)《社区就业服务证书》的发放对象和条件

1、开展社区服务业务,并承担了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和已同原企业解除了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的安置任务,其安置比例已达到企业职工总额60%以上的社区服务企业;

2、按规定办理了有关手续,开展社区服务业务,并纳入当地社区就业服务中心的指导和管理(暂未建立社区就业服务中心的由当地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直接进行指导和管理),承担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安置任务,其安置比例已达到以从业人员总数60%以上的社区就业劳动组织;

3、从事社区服务个体经营或独立劳务服务的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个人。

凡符合上述发放对象和条件的社区服务企业、社区就业劳动组织,以及从事社区服务的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个人(以下简称社区就业实体),应发给《社区就业服务证书》(以下简称《证书》)。凭《证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其他有关优惠扶持政策。

(二)《证书》的申办程序

1、由社区就业实体提出申请,其基本内容应包括:负责服务项目、资金总额、从业人员总数、地址,并附上安置的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名册及有关证件或证明复印件。

2、由街道(镇、企业)社区就业服务中心(暂未建立社区就业服务中心的由同级就业服务或劳服企业管理机构)审核社区服务企业、社区就业劳动组织安置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情况,并对从事社区服务的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个人进行核定。

3、由县以上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核准后发给《证书》,并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三)《证书》的管理

参照《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的管理办法,《证书》由省劳动厅授权省就业局负责在《证书》正本上盖章,副本由负责发证和年检的县以上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盖章。《证书》由发证单位统一管理。社区就业实体解散、终止或改变其性质的,由发证单位负责收回《证书》。

(四)《证书》的年检

1.凡经县以上的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发给《证书》的社区就业实体,都应进行年检。

2.年检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别由市(地、州)或县(市、区)就业服务管理机构会同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进行。

3.年检时间一般应安排在年初进行,具体时间各地可根据情况确定。年检合格后,由县以上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在《证书》副本上签注意见,加盖公章。年检结束后,于每年6月底以前,由各市(地、州)就业局汇总本地情况,写出年检总结报告,分别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省就业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

4.年检的内容主要是检查省劳动厅等省级12部门联合下发的川劳发[1999]21号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包括安置的人员比例及变化情况;手续资料是否完备;免征税收等有关政策是否落实等。

5.社区就业实体未通过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不能继续享受免税优惠政策。在年检中若发现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的,应停止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并对其过去因享受优惠政策而免征的税金进行清缴收回。

参阅文件:

四川省劳动厅、省地方税务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解困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强〈社区就业服务证书〉管理落实税收等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劳发[2000]1号,2000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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