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施工人直接起诉发包人后,法院为查清事实,应当依申请追加承包人为案件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案件当事人又分为共同被告和第三人,共同被告是与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第三人表明与本诉是两个法律关系,或有牵连,或对本诉双方讼争法律关系有独立请求权(见《理解与适用》第227页第4行)。
《理解与适用》第229页第11行又特别说明,(实际施工人)主张权利应当以不突破合同相对性为基本原则,只有特定情形下,以准许突破合同相对(陈贝力/文)性作为补充。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之间已经全面实际履行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施工合同并形成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时,实际施工人事实上已取代承包人与发包人形成合同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准许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起诉,法院可追加承包人为共同被告。其他情形下,在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没有全面实际履行合同并未形成事实上权利义务关系时,尽管合同无效,也应当受合同相对性制约。实际施工人起诉承包人时,法院可追加发包人为第三人。需要注意,此处“追加发包人为第三人”的做法延续了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从上述论述可以得出结论,无论合同效力如何,承包人的诉讼地位应当是被告,而承包人和实际施工人在履行合同中的地位将决定发包人作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参加诉讼,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的这一观点应当引起高度重视。而如何判断“全面履行”和“全面取代”有待在审判实践中明确。
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主张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案件解释)第三十五条至四十条,以及四十二条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有相关规定。
首先,法律规定了能提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主张的主体,包括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以及因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而受到损害的实际施工人(可提起代位权诉讼)。
其次,根据法律规定,前述主体提出优先受偿权的前提,是在催告(法条使用可以催告的表述,意味着催告并不是必须)发包人,提出一个合理的支付期限,发包人在此期限内拒不支付欠付工程款。
再次,优先受偿的价款,是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情况下,承包人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装饰装修工程需要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承包人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另外,法律规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其受偿顺序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对于未竣工的建设工程,如果该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依法可以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具体而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应当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
最后,实践中有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情况,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此行为损害建筑工人利益,根据建设工程案件解释的规定,实际施工人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以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行使到期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其到期债权实现,可以提起代位权诉讼。
-
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属于原告还是被告
386人看过
-
是否要向被告人家属告知诉讼信息
114人看过
-
行政诉讼第三人属于被告吗
419人看过
-
退耕还林地是否属于承包地
433人看过
-
土地承包人能否告前承包人
115人看过
-
土地承包纠纷是否属于权属问题
442人看过
-
-
单位犯罪的被告人在诉讼中处于怎样的地位广东在线咨询 2022-08-06单位犯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并不强调是否为法人,除非是独资私营企业必须为法人,分支机构可以成为单位犯罪主体,认定单位犯罪关键在于犯罪行为是否经单位全体成员或者单位决策机构集体作出决定,并且所得收益归单位或者单位全体成员所有。具体到本问题要看分支机构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是否是经该法人的决策机构决定,如果不是那就不应追究该单位,如果是分支机构集体决定的,就追究分支机构,如果都不是,应
-
在土地承包后建房的收益是否属于承包人广西在线咨询 2022-05-03土地承包之后,承包人使用承包的土地或其他生产资料,独立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收取承包土地或其他生产资料的收益,并取得依约定数额向发包人支付收益后所余收益的所有权。公民个人的承包收益,可以继承。转让承包经营权,这是承包人对其承包权的处分,一般是承包人无劳动力或转营他业而将承包的土地转包。转让承包经营权的收益应归承包人所有。刘某未经你同意,在土地承包后建房子的,你可以要求拆除。
-
-
民事诉讼中被告死亡原告的诉讼地位是否可以继承,相关内容有哪些?重庆在线咨询 2022-03-05一般说来,民事诉讼的法律地位是可以继承的。对此,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6条第1款作了明确规定,只要死亡的一方当事人的继承人表明要求参加诉讼,就可以取代原当事人的法律地位,继续进行诉讼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4条作了进一步的解释: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有继承人的,应由人民法院裁定中止诉讼。同时人民法院应及时通知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继续参加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