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分析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14:14:49 454 人看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第二十五条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本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由于法律规定得不很明确,导致社会公众(包括部分司法人员)对破产企业管理人的法律地位产生了认识上的偏差和分歧,尤其是在与破产企业相关的一些诉讼中如何确定破产企业管理人之诉讼主体资格便成为我们需要首先解决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在涉及破产企业的诉讼中,有法院直接把破产企业管理人列为诉讼当事人(如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济民五初字第5号判决认为:山东祥酒厂已经依法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指定的清算组作为破产管理人,依法有权参加诉讼并承继相关权利。),也有的法院立破产企业为当事人(如我与武律师办理的案件)。显然,法律的理论和法律的实践出现了矛盾和冲突。

基于破产法的规定,在破产清算的法律实践中,破产企业管理人拥有公章,直接以自己作为独立机构的名义向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催收债务、对外签订让破产企业承担法律义务的合同、向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分配财产或提起有关民事诉讼等。显然,这等于将破产企业管理人的法律地位或主体资格放到了与破产企业的法律地位或主体资格相等同的位置;而且,从形式上看,破产企业管理人作为一个独立机构或组织在主体资格方面已完全替代了破产企业本身。

从法理上讲,企业进入破产宣告程序后,破产企业的法人资格在清算结束前并没有终止或消灭,其仍享有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尽管破产企业法人的代表机关和执行机关是破产企业管理人,但管理人从事民事活动(如催收债权或承认债务)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却由破产企业来承担。这时的管理人行使的职能类似于企业破产前的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等企业内部机构行使的职能。在企业破产前,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等机构从事对企业债权进行清收、对企业债务进行确认、对外签订合同等民事行为肯定要以企业的名义进行,那么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管理人从事上述行为也应当以破产企业的名义进行并且破产法明文规定管理人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如管理人以自己名义进行诉讼不符合代表诉讼的条件。因为破产企业清算组从事民事活动或提起诉讼不应当是为了管理人自身的直接或间接利益受到损害而为之,而只能是为完成破产清算事宜为之。

从诉讼法角度讲,可以作为诉讼主体的当事人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破产企业管理人若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既不属于法人诉讼,也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其他组织”参加诉讼的范畴。因为,按照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作为诉讼主体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

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

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

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9、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显然,破产企业管理人尽管有相应的人员组成,但却没有独立的财产,无法以自身能力对外承担法律上的财产责任。所以,破产企业管理人不应被理解为法律认可的其他组织。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19日 02:3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破产管理人相关文章
  • 分公司的法律地位与诉讼主体资格
    分公司可以作为原告参加诉讼,分公司虽然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我国为了方便其诉讼,在符合一定程度下也赋予其诉讼权利能力。因此,分公司是可以作为诉讼主体的。但是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分公司虽然能作为诉讼主体,但是分公司不能承担民事责任,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如何判定分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属于分支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名称、章程,没有自己的财产,并以总公司的资产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分公司是指一个公司管辖的分支机构,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虽有公司字样但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公司,无自己的章程,公司名称只要在总公司名称后加上分公司字样即可。作为法人的有限责任公司或
    2023-07-06
    242人看过
  • 比较法上的业主团体诉讼主体资格
    在大陆法系国家中,德国立法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称为住宅所有权,其《住宅所有权法》中对住宅所有权人之共同体进行了专章规定。该住宅所有权人之共同体虽无权利能力,且依司法判例之看法,也无不动产登记簿上的登记能力,但却具有社团之性质。[2]德国联邦高等法院2005年的判决中和德国新《住宅所有权法典》认为业主团体具有部分权利能力和法律主体性,也即业主团体仅在一定的范围和领域内具有权利能力,该范围和领域即为对共有所有物进行管理的法律活动中例如在涉及有关共有物的诉讼中直接由业主团体作为法律主体参与诉讼活动。[3]《住宅所有权法》第27条还规定,住宅所有权人可以授权管理人以全体住宅所有权人的名义提起诉讼。[4]因此德国法上业主团体虽然不具备完全的民事主体资格和独立的法律人格,但是在涉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管理中的事项时,其具有对内和对外的诉讼主体资格。法国也针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问题进行了单独立法,其业主团体称
    2023-06-20
    107人看过
  • 最高院个人合伙诉讼主体资格
    诉讼标的共同是复数当事人与对方当事人的诉争的民事权利义务系属于同一民事法律关系或者以同一民事法律关系为根据。其表现形态之一是:复数当事人与对方当事人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复数当事人共同为一方主体,它们有共同的、一致的、不可分的民事权利义务,如果共同权利人或共同义务人有遗漏,应驳回起诉。在合伙诉讼中,由于个人合伙的特征之一是“合伙经营”,而合伙经营的经营者是全体合伙人,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具有共同的、一致的、不可分的权利义务关系,故应将全体合伙人作为诉讼的当事人,否则就应驳回当事人的起诉。一、合伙人是必要共同被告吗1、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2、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3、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个
    2023-04-11
    419人看过
  • 作品加入集体管理组织后权利人并不丧失诉讼主体资格
    有观点认为,权利人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订立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后,就不得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自己行使或许可他人行使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的权利。笔者认为,此观点是对法律的误解。《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权利人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订立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后,不得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自己行使或许可他人行使合同约定的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的权利。由此规定说明:不得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行使或许可他人行使的权利,具有一定的条件限制,这种条件限制是基于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并不是权利人只要将其作品委托集体组织管理,就丧失了所有的权利。换言之,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将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后,其诉讼主体资格及依法享有的许可权是否受到限制,取决于其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订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是否对诉权的行使作出明确约定。本案中,好来屋公司提出中音公司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之会员,5首
    2023-06-24
    71人看过
  • 单位被害人的诉讼主体资格是什么
    1、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被害人为当事人,赋予被害人一系列诉讼权利。这适用于自然人被害人和单位被害人。也就是说,在公诉案件的诉讼程序中,作为被害人的单位应当具备诉讼主体的资格,像自然人被害人一样成为案件的当事人。由于刑事诉讼的进展,单位被害人的实体权益受到侵害,其权益处于待审状态。一般来说,单位犯罪行为侵害的被害人不仅具有经济利益,还具有名誉、名誉、机会甚至生存能力等权益。与自然人一样,受害单位也有强烈的愿望和要求,即起诉犯罪并使犯罪人受到法律惩罚,而不仅仅是要求赔偿。这些愿望和要求能否得到司法机关的承认和维持,取决于被告人能否被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刑事诉讼的进行客观上使单位被害人的实体权益处于未决判决状态,其实体权益也将直接受到刑事诉讼结果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被害人单位必须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充分有效地参与诉讼,才能对诉讼过程和结果的公平性、合法性做出积极评价。单位被害人有进行刑事诉讼的权利
    2023-05-07
    83人看过
  • 论我国新破产法中的破产管理人选任资格
    破产法引入了目前世界通行的破产管理人制度,但同时也有很多不足之处。具体表现在管理人的选任资格。推荐阅读:破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的选任资格破产法引入了目前世界通行的破产管理人制度,但同时也有很多不足之处。新破产法及其关于指定破产管理人的规定的司法解释,不仅遗留有旧破产法行政干预经济的痕迹,而且有处处显现出司法过渡干涉的危险倾向。具体表现在管理人的选任资格。破产管理事务不仅涉及到各方的利益,而且涉及法律、审计、财会等专业方面的知识,所以破产管理人必须是既懂法律同时又精通财务的专业人士。正如澳大利亚堪培拉大学法学院Barin(Karm)Kamarl教授所说,为了保证破产管理人有效进行的必要措施。破产管理人选任的资格,包括积极资格和消极资格。所谓积极资格是指哪些人可以担任破产管理人,所谓消极资格是指哪些人不能担任破产管理人。一、破产管理人的积极资格许多国家明确规定,要求具有专业知识或技能的人才能担任
    2023-04-24
    250人看过
  • 哪些人具有财产保险合同诉讼主体资格?
    具有财产保险合同诉讼主体资格的人群是:只有保险民法典律上的主体,才能成为保险合同纠纷的诉讼主体,才能成为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原告或者被告。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一、相关内容拓展保险合同的关系人要区分人身保险合同和财产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关系人中有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被保险人可以是投保人也可以是第三人,但受益人是人身保险合同中的特有概念,财产保险中没有受益人的概念。财产保险合同中的关系人指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可以是投保人,也可以是第三人。当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依据保险合同主张相关权利时,人民法院应当将保险合同当事人列为诉讼当事人。因为此时保险合同内容的效力以及保险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履行情况,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权利都可能产生影响。另外很重要的一点是,在被保险人死亡的情况下,人身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没有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或者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
    2023-06-25
    477人看过
  • 涉外知识产权诉讼中外方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的审查
    涉外知识产权诉讼,是指诉讼一方或双方当串人为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或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的知识产权诉讼。在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将涉港、澳、台的知识产权诉讼比作涉外诉讼处理。外方当事人为原告时,人民法院应首先审查其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的法律依据,即该外方当事人所在国与我国共同参加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或两国签署的相互保护知识产权的双边协定,或原告在中国享有权利的其他法律依据。我国已先后参加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关于集成电路知识产权保护条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专利合作条约》、《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条约》等国际条约,并与美国政府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的双边
    2023-06-07
    360人看过
  • “破产管理人”能否成为民事主体
    现行《破产法》将破产清算组定位为一个“超脱者”角色,是一个与破产债权人、破产债务人无利害关系的中立者。即使破产清算组存在问题,目前尚无程序予以救济《企业破产法》是以“试行”的形式而实施的,至今已经近20年了,好在各界企盼的新《破产法》即将出台了,但是现行《破产法》遗留下的问题值得深思:破产清算组带有计划经济的色彩,它被定位为“超脱者”角色现行《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仅仅是全民所有制企业,针对这一范围过于狭窄的问题,已经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得以修正,这里不再深入探讨该法的适用范围问题。只是从该法仅仅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规定,针对全民所有制企业破产而成立的破产清算组,这样一个“组织”或“主体”成为问题的关键。《破产法》第24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破产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负责破产企业的保管、清理、估价、
    2023-06-13
    355人看过
  •  工伤认定用工主体资格要件分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认定用工主体标准是受伤公民或职业病患者是提起工伤认定的主体。但并非所有公民都享有此权力。必须是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公民才有权提起。劳动者还必须符合《劳动法》规定的用工年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认定用工主体标准是受伤公民或职业病患者是提起工伤认定的主体。不是所有的公民都能享受此权力。首先,必须是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公民才有权提起。其次,劳动者要符合《劳动法》规定的用工年龄。 工 伤 认 定 需 要 满 足 哪 些 条 件 ?工伤认定是劳动者在遭受工伤后,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由工伤保险行政部门依法确认其工伤身份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过程。工伤认定的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主体要件:受伤的劳动者应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或是在用人单位的实习期间遭受事故伤害;2. 时间要件:受伤时间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
    2023-09-06
    82人看过
  • 我国拟建“破产管理人资格制度”
    破产法被称作经济宪法,是关乎企业死与再生的法律。我国新的《企业破产法》将于明年6月1日正式实施。新的企业破产法在理念与制度方面有了不少创新,而许多立法上的创新还有待于司法实践的落实。市法学会日前召开的经济法学研究会年会就着重进行了这方面的研讨。最高法院有关人员在会上透露,我国今后打算建立破产管理人资格考试制度。原破产法主要是由政府组成的清算组来承担各种破产事宜,新破产法则引入了国际通行的破产管理人制度,规定管理人主要由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按照市场化方式进行运作。新的法律赋予律师以新的角色。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朱林海在会上表示,我国传统上把律师定位为一种顾问或代理人的角色。新破产法将律师事务所等中介组织纳入破产管理人范畴,可以决定债务人日常开支、决定暂停或者终止其营业。新的角色对律师有了更高的要求———律师一旦成为破产管理人则担负着公正的责任,这是对
    2023-04-24
    312人看过
  • 破产管理人任职资格有何要求
    破产管理事务不仅涉及到各方的利益,而且涉及法律、审计、财会等专业方面的知识,所以破产管理人必须是既懂法律同时又精通财务的专业人士。正如澳大利亚堪培拉大学法学院Barin(Karm)Kamarl教授所说,“为了保证破产程序之公正和迅捷,有必要保持破产从业人员的道德标准和职业能力”。因此对破产管理人资格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是保证破产管理人具有较好的专业素质和品行修养,保障破产清算程序有效进行的必要措施。破产管理人选任的资格,包括积极资格和消极资格。所谓积极资格是指哪些人可以担任破产管理人,所谓消极资格是指哪些人不能担任破产管理人。(一)破产管理人的积极资格许多国家明确规定,要求具有专业知识或技能的人才能担任破产管理人。此处的专业知识或技能是指法律、审计、财务管理等专门知识和经验。从现行各国立法以及破产实践来看,破产管理人一般都从律师或者会计师中选任。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需要经常做出各种法律行
    2023-04-29
    205人看过
  • 析产诉讼起诉书的格式
    一、析产诉讼起诉书的格式原告:________,女,汉族,___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退休教师,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原告:________,男,汉族,_______年___月___日,职业_________,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原告:________,女,汉族,_______年___月___日,职业_________,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原告:________,女,汉族,_______年___月___日,职业_________,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被告:________,女,汉族,_______年___月___日,职业_________,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返还属于原告____
    2023-04-25
    88人看过
  • 申请破产的主体资格的规定是什么?
    1、“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2、“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3、“清算人”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企业破产不是谁都能申请,而是有法定条件的。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七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由此可见,债务人、债权
    2023-04-18
    315人看过
换一批
#破产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案件中,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 法院在破产程序中决定指定何人为破产管理人,债权人会议一般不得干预。但债权人会议对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 更多>

    #破产管理人
    相关咨询
    • 破产管理人资格认定的主体怎样确定?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7-28
      对破产管理人资格认定的法律规定,是保证破产管理人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品行状况,保障破产清算程序有效进行的必要措施。根据我国现行立法规定,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商同同级人民政府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工商行政管理、计委、审计、税务、物价、劳动、人事等部门和有关专业人员中用公函指定,一经指定,有关单位和人员不得借故推托或擅离职守。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另行指定。清算组可以聘任一定
    • 地xx的诉讼主体资格? 吗?
      重庆在线咨询 2022-10-28
      信鸽协会如果登记注册拥有法人主体资格归当地体育局管辖
    • 请问诉讼主体资格如何办理?
      宁夏在线咨询 2023-03-27
      我们通常所提到的民事诉讼主体,是指第二类的诉讼当事人,即原告、被告、第三人以及上诉案件中上诉人、被上诉人。合格的当事人直接关系到诉讼的结果。我们在法庭上有时会遇到被告反驳原告称“你不能告我”,或者“你没有实体权利,你不能当原告”,法院要对当事人主体资格进行审查并作出判断,这就是当事人诉讼资格是否适格的问题,即案件的原告、被告、第三人是否是本案正当当事人。
    • 关于诉讼的主体资格问题
      宁夏在线咨询 2021-11-29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提起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提起诉讼。
    • 担任破产管理人的资格是什么,破产管理人的任职程序具体包括哪几类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3-06
      担任破产管理人的资格是什么《企业破产法》第24条规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这一规定借鉴了国际经验,并结合我国破产实际及实行管理人制度的需要,规定管理人的任职包括两类:一是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