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可以提出申请:1)该项目批准文件原件2)规划红线图3)施工单位资质证明4)施工设计图5)施工组织设计(含施工方案、安全措施、文明施工、保护原管线专项措施等)
二、办理材料
提交复印件的,需提供原件核对,并由申请人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相符后签名盖章
提交复印件的,需提供原件核对,并由申请人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相符后签名盖章
原件校验
原件校验
清晰无误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本事项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梅州市丰顺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丰顺县综合政务服务中心丰顺县城市综合管理局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4.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丰顺县综合政务服务中心丰顺县城市综合管理局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本事项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携带相关纸质材料到丰顺县综合政务服务中心丰顺县城市综合管理局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接受人员2个工作日内按照接件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核,提出受理意见。
1)停止办理:对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格式不规范,或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或停止办理的,向申请人提出停止办理意见。
2)补正材料:申请材料基本符合要求,但需要补正的,受理部门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3)受理:2个工作日内不告知的,视为受理。
3.审查。
4)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4.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丰顺县综合政务服务中心丰顺县城市综合管理局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丰顺县综合政务服务中心二楼36号城管窗口
五、办理时限
7(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丰顺县城市综合管理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8号)(2017年)
第十八条在城市桥梁上设置大型广告、悬挂物等辅助物的,应当出具相应的风载、荷载实验报告以及原设计单位的技术安全意见,报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
109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198号)(1996年)
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2016年)
二、清理规范的内容(二)整合24项为8项。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11项整合为4项:一是将“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4项,合并为“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1项;二是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砍伐城市树木、迁移古树名木审批”2项,合并为“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1项;三是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3项,合并为“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1项;四是将“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批”、“拆除、移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方案审核”2项,合并为“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1项。
水利部门6项整合为2项:一是将“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审批”4项,合并为“洪水影响评价审批”1项;二是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取水许可”2项,合并为“取水许可”1项。
文物部门4项整合为1项:将“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许可”、“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的许可”、“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许可”、“配合建设工程进行考古发掘的许可”4项,合并为“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1项。
林业部门3项整合为1项:将“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审核”、“在林业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审批”、“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进行修建铁路、公路等建设活动审批”3项,合并为“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林业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审批(核)”1项。
(三)改为部门间征求意见的2项。
军队有关部门2项:贯彻国防要求、军事设施保护意见。
(四)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5项。
安全监管部门2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
国土资源部门1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气象部门1项:重大规划、重点工程项目气候可行性论证。
地震部门1项:地震安全性评价。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198号)(1996年)
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198号)(1996年)
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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