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主体与客体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2 11:16:15 400 人看过

一、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主体与客体

1、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主体为司法工作人员,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包括负有侦查职责的人员,负有检察职责的人员,负有审判职责的人员等。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立案标准有哪些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案(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

(3)、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1年以上,或者破产的;

(5)、其他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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