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具有《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范围:进出口)。2.取得种子进出口许可。3.法规和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办理材料
三、办理流程
四、办理地点
石家庄市裕华东路88-2号河北省农业行政服务中心种植业窗口
五、办理时限
六、办理机构
省农业厅
七、办理费用
该事项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五十八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除具备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种子进出口许可。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林木种子的审定权限,农作物、林木种子的进口审批办法,引进转基因植物品种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九十三条: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附件第73项:食用菌菌种进出口审批。处理决定: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第74项:草种进出口审批。处理决定: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3月27日农业部令第62号,2015年4月29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母种和原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农业部备案。栽培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文章来源:河北政务服务网(http://www.hbzwfw.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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