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的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的构成要件是:
1、主体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主观上是直接故意;
3、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物安全;
4、客观上是行为人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的情形。
本罪与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的界限
两者都是与飞行安全有关的犯罪,其主要区别在于:
(1)犯罪主体不同。
重大飞行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仅限于航空人员,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而且实践中一般为航空人员以外的人。
(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
重大飞行事故罪表现为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则表现为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
(3)构成犯罪的要求不同。
重大飞行事故罪要求行为人实施违章行为之外,还必须发生特定的重大飞行事故或严重后果,方可构成犯罪;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是危险犯,犯罪的成立并不要求出现实际的严重后果,只要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的,即可构成犯罪,如果出现了实际的严重后果,则构成结果加重犯,在较重的量刑档次内裁量刑罚。
(4)犯罪主观方面不同。
重大飞行事故罪是过失犯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是故意犯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三条
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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