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珠江分行诉香港公司等担保合同纠纷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8 10:15:59 407 人看过

原告:中国银行珠江分行。

法定代表人:刘登堂,行长。

被告:香港传统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美煊,董事长。

被告: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梁榕森,主任。

被告:广东省广州市江南大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区准明,董事长。

原告中国银行珠江分行(简称珠江银行)为与被告香港传统投资有限公司(简称传统公司)、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简称区外经委)、广东省广州市江南大酒店有限公司(简称江南公司)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珠江银行诉称:被告传统公司从香港上海汇丰银行(简称汇丰银行)借贷港币7917万元。该借款由原告作为保证人。还款期届满后,传统公司未能按约归还。对此,原告以保证人身份代其全部清偿。现请求法院判令传统公司还款给原告,或者以其与被告江南公司共同抵押给原告的财产清偿债务,并判令被告区外经委对传统公司欠原告的债务承担再担保人的义务。

被告传统公司辩称:原告珠江银行与汇丰银行曾就被告借款一事签订过保证协议。该协议约定,如发生纠纷,适用英国法律,由英国法院管辖。因此,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当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被告江南公司辩称:珠江银行对本公司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请求驳回其起诉。

被告区外经委辩称:原告珠江银行起诉的事实,与本委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不应当把本委列为被告。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传统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审查后,认为:珠江银行根据与传统公司订立的履行担保责任协议,在传统公司无法依约向汇丰银行偿付借款时,依约代传统公司向汇丰银行偿付了借款。嗣后,传统公司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向珠江银行清付代偿款项,珠江银行有权要求传统公司履行还款的义务,从而在珠江银行和传统公司之间产生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这与珠江银行为传统公司贷款向汇丰银行提供保证是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且珠江银行与传统公司关于履行担保责任协议,是在中国广州签订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本院对协议履行产生的纠纷有管辖权。传统公司认为珠江银行与汇丰银行双方协商确定了管辖,称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其理由不能成立。珠江银行在诉状中要求江南公司在传统公司不依约清付代偿款项时,执行双方所签订的房屋抵押协议。因此,江南公司应为本案被告。区外经委曾向珠江银行出具过再担保函,在其未完全向原告履行担保义务时,应作为本案当事人参加诉讼。据此,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传统公司的关于管辖权的异议。传统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传统公司的上诉,维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管辖权的裁定。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广州市海珠区新溶(音jiào)镇联星农工商总公司(简称联星公司)兴建了广州市江南大酒店,因开业后资金不足,遂与被告传统公司签约合作经营。合同约定:由传统公司投资1450万美元,占股权55%,联星公司投资1000万美元,占股权45%,合资成立江南公司,合作经营江南大酒店。传统公司为筹集资金,拟向汇丰银行借贷,需请原告珠江银行为其借款作保证人。为促成此事,传统公司、联星公司和江南公司与珠江银行于1987年4月2日签订了四方协议,约定以江南大酒店的房产及附属设施给珠江银行作抵押物,同时江南公司按借款总额的1.2%向珠江银行支付担保费;被告区外经委也向珠江银行出具再担保函,愿对珠江银行为传统公司的借款担保承担再担保义务。据此,珠江银行向汇丰银行出具了保证书,保证传统公司按期归还借款。传统公司遂从汇丰银行借款港币7917万元,全部投放江南公司。由于江南公司经营亏损,传统公司未依约向汇丰银行按期归还借款本息,江南公司也无法向珠江银行支付担保费。珠江银行为履行保证人的义务,于1990年代传统公司向汇丰银行垫付了港币10188500元,又于1991年10月24日垫付剩余借款的全部本息港币83440384。45元。至此,珠江银行为传统公司垫付借款本息共港币93628884。45元,取得了传统公司在借款时抵押给汇丰银行的权益证书,并为此支付权益转让律师费、电话费等港币52733。30元,还因履行保证义务支付过其他费用人民币50150元。

在珠江银行第一次为传统公司垫付款后,被告区外经委为了履行其再担保义务,代传统公司向珠江银行垫付港币3118000元。此款已由珠江银行转给汇丰银行,抵顶了传统公司的借款。

被告江南公司因无力按约支付珠江银行1990年的担保费港币1862664元,由珠江银行转为该公司的贷款支付。但是,此笔贷款的本金和1991应付的贷款利息201458.68元,以及1991年应付的担保费港币874962元,江南公司仍未支付。

审理期间,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原告珠江银行的申请,查封了江南大酒店的房产及附属设施,并冻结了传统公司在江南公司应得的收益。传统公司为清偿债务,拟将其在江南公司的股权转让给香港港澳控股有限公司(简称控股公司)。该行为得到联星公司的同意,但珠江银行以江南大酒店已是传统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在债务未清偿之前,所有权人无权转让为由予以反对,同时表示愿以同等条件收购江南大酒店,以抵顶传统公司的债务。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告珠江银行为被告传统公司承担了保证义务,传统公司应当依约清偿珠江银行为其垫付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并给保证人赔偿因承担保证义务而遭受的损失。被告江南公司应依约履行给付担保费的义务。被告区外经委应当依约履行再担保的义务。现传统公司拟将其在江南公司的投资股权转让给控股公司,该行为不但有利于传统公司还债,而且兼顾了江南大酒店的合作经营形式,有利于合作经营各方今后的利益。由于目前传统公司的债务还未清偿,在其股权先行转让后至其债务清偿前,珠江银行对江南大酒店财产所拥有的抵押权仍应有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各方当事人本着自愿的原则,于1992年5月11日达成如下协议:

一、传统公司在转让股权给控股公司的协议经有关部门批准生效后,12个月内给珠江银行清偿债务港币93628884。45元。

二、传统公司债务港币93628884。45元在转让股权协议批准生效前孳生的利息,由江南公司在协议批准生效之日起的7日内代传统公司给珠江银行清偿。

三、江南公司依约应付给珠江银行1991年的担保费港币874962元,以及1990年由担保费转成贷款的港币1862664元本金与该款至清付日止的利息,江南公司应在1992年9月底前给付珠江银行。

四、珠江银行因承担保证责任而付出的其他费用人民币50150元,由江南公司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代传统公司给付珠江银行。

五、传统公司、江南公司到期如未履行本调解书第一至四项中的任何一项义务,珠江银行均有权请求查封江南大酒店房产、设施等财产,变卖清偿。

六、珠江银行收回本调解书第一至四项的全部款项后,应将从汇丰银行取得的传统公司抵押权益证书,返还给传统公司。

七、江南公司、区外经委代传统公司垫付的款项,传统公司应予返还。具体返还办法三方另行商定。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1795元,由珠江银行承担20%,传统公司承担80%。财产保全费人民币318786元,由传统公司承担。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08日 16:3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担保合同相关文章
  • 李**诉中国银行桐庐支行解除劳动合同纠纷案
    原告:李*珍,女,28岁,中国银行浙江省**支行合同制工人。委托代理人:王*升、许*宇,浙江省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银行浙江省**支行。法定代表人:罗*发,行长。法定代表人:濮-繁,中国银行**支行副行长。原告李*珍因与被告中国银行**支行(以下简称**支行)发生劳动合同纠纷,向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李*珍诉称:1994年2月24日,被告**支行以原告缺一右肾,存在严重身体缺陷为由,单方面决定解除劳动合同。从医学临床实践看,缺一只肾,只要肾功能正常,不会对身体构成严重危害。浙江医科大学附属二院诊断证明:原告肾功能正常,可以正常工作。从银行工作性质看,原告从事的是银行会计工作,缺一只肾,根本不会对工作构成威胁,也不影响银行职员需要具备的外表形象。另外,从国家体检政策上看,《普通高校招生体检标准》允许缺一只肾的人报考除地质类以外的任何专业。鉴于上述理由,请求法院撤销被告解
    2023-05-31
    370人看过
  • 华侨银行厦门分行因与银森轮船有限公司运费担保合同纠纷
    「案情」原告:**轮船有限公司。住所:香港德辅道中141号国际大厦六楼。被告:华侨银行**分行。住所:厦门市中山路2号。1993年12月11日,**轮船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与**生利经贸发展公司(下称**公司)签订了一份《航次租船运输合约》(下称《合约》)。《合约》约定:由**公司承运**公司一批货物(毛石),从福建福鼎沙埕港至阿联酋的迪拜港。《合约》的“运费”条款规定:租船人需向船东出具全部运费的银行保函。《合约》的“争议解决”条款约定:在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的争议,应本着平等友好的精神,以本合同条款为依据,友好协商解决,或在香港依英国法律进行仲裁。同日,**公司和**公司又签订了一份《运费支付协议》(下称《协议》)。《协议》约定:本运费承担,保证/保函受香港法律管辖,对在此项下引起的任何争议,香港高等法院拥有排他的管辖权。1993年12月15日,华侨银行**分行(下称**分行)向**公
    2023-05-31
    59人看过
  • 华侨银行厦门分行因与银森轮船有限公司运费担保合同纠纷
    「案情」原告:**轮船有限公司。住所:香港德辅道中141号国际大厦六楼。被告:华侨银行**分行。住所:厦门市中山路2号。1993年12月11日,**轮船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与**生利经贸发展公司(下称**公司)签订了一份《航次租船运输合约》(下称《合约》)。《合约》约定:由**公司承运**公司一批货物(毛石),从福建福鼎沙埕港至阿联酋的迪拜港。《合约》的“运费”条款规定:租船人需向船东出具全部运费的银行保函。《合约》的“争议解决”条款约定:在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的争议,应本着平等友好的精神,以本合同条款为依据,友好协商解决,或在香港依英国法律进行仲裁。同日,**公司和**公司又签订了一份《运费支付协议》(下称《协议》)。《协议》约定:本运费承担,保证/保函受香港法律管辖,对在此项下引起的任何争议,香港高等法院拥有排他的管辖权。1993年12月15日,华侨银行**分行(下称**分行)向**公
    2023-05-31
    415人看过
  • 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大庆分公司等资金拆借合同纠纷
    上诉人哈尔滨三祥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大庆分公司及原审被告哈尔滨中包期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资金拆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黑经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天顺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臧玉荣、助理审判员吴庆宝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沙玲(代)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查明:1995年7月27日,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大庆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大庆公司)与哈尔滨中包期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包期货咨询公司)所属的大庆分公司签订一份资金拆借合同,约定:拆出方为太平洋保险大庆公司,拆借金额500万元,月息2%,期限自1995年8月5日至1995年11月5日,一次性回报率6%,付人民币30万元,逾期日罚息50%。合同签订后,太平洋保险大庆公司于同年8月4日将500万元付出。同年8月9日,中包期货咨询公司大庆分公司提
    2023-04-23
    441人看过
  • 香港××贸易公司、上海××贸易公司合资合同纠纷
    1992年9月,申请人上海××服装厂和第一被申请人香港××贸易公司、第二被申请人上海××贸易公司签订合资合同,经有关审批机关批准后,合营公司于同年11月11日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式成立。合资合同规定,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25万美元,其中申请人出资10万美元;第一被申请人出资10万美元;第二被申请人出资5万美元。合营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生产销售中、高档四季服装及配套服饰品。同时合同规定了合资各方的责任,其中申请人主要负责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及协助合营公司组织各种类型的贸易业务活动等;第一被申请人负责合营公司50%的产品返销;第二被申请人负责合营公司20%产品的出口。合营公司设立的董事会是合营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总经理的职责是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合营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在工作中如有严重失职或发现有营私舞弊现象,经董事会会议决定可随时撤换。后合资三方就申请人
    2023-04-23
    77人看过
  • 潘XX诉XX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原告潘XX,男,1962年7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县梅山镇江店街道江店组。被告XX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号X座。负责人王X,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X,上海共X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潘XX与被告XX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XX保险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2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韩伶独任审判,于2010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XX、被告XX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杨顺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潘XX诉称,原告于2008年8月19日进入被告处工作,2008年12月15日被告以原告殴打员工为由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现起诉要求被告:1、支付2008年12月15日至2009年12月31日的工资人民币55900元;2、支付2008年8月至12月被扣20%工资差额3440元;3、支付2008年
    2023-06-05
    195人看过
换一批
#抵押担保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担保合同是为了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而在债权人(同时也是担保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或在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即担保人)之间协商形成的,当债务人不履行或无法履行债务时,以一定方式保证债权人债权得以实现的协议。担保合同... 更多>

    #担保合同
    相关咨询
    • 银行贷款担保纠纷处理中案例
      广西在线咨询 2022-11-13
      1、借款人只顾个人利益,不信守合同,信誉低下,合同到期后,有偿还能力却拖欠不还。有些企业、部门单位频繁更换法定代表人,也使得银行对于谁是借款人不能判断,造成纠纷。 2、借款人经营亏本,没有偿还能力,也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外,借款人为躲避债务,外出打工,没有确切地址而导致欠款不能归还,信用社为此起诉的也不在少数。 3、担保人法律知识欠缺,有还款能力,拒不承担保证人的义务,因这类案件均有担保人,且担
    • 在香港怎么办理香港银行卡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1-10-28
      带上以下证明资料,在银行柜台处理即可。1、身份证:有效期至少需要3个月以上的正式证明书。2、地址证明书:3个月内有本人姓名和地址的企业事业单位发行的纸质文件。3、港澳许可证或护照:证书有效期至少3个月以上,港澳许可证签字有效期也需要3个月以上。4、用途证明书:6个月以上大陆银行卡流水或证券公司发行的纸质证明书等。
    • 香港公司股权质押担保合同书怎么写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8-05
      第一条鉴于放款人___________于____年__月__日与借款人____签订了合同编号为:_______借款合同,借款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金额为人民币____万元,乙方为该借款合同向放款人提供担保,甲方愿意以其所拥有的股权出质给乙方作为反担保,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股权质押。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 银行贷款合同纠纷案例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2-03
      一、根据你的陈诉及我们的经验判断,你应当与对方(不同的主体)签订由委托贷款合同与贷款合同,你需要根据合同约定支付委托服务费、介绍费、风险较、借款利息; 二、而但就借款合同而言,合同中约定的利息(年利率不超过24%)肯定是合法的,因为现行关于借贷纠纷约定利息的司法解释,所有的贷款机构都清楚,他们都会想办法规避。遗产,就合同内容而言对你非常不利; 三、对于这种借贷纠纷,通过协商的方式肯定不能解决。对此
    • 银行贷款合同纠纷案件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5-10
      1、是否应该支付利息和如何支付首先要看合同是怎么约定的,如果合同在有约定而且约定的合理,那么就要按合同约定执行; 2、合同上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要看是否到了还款期限,如果到了还款日期,那么就要支付利息了,时间从还款期或从立案日开始; 3、利息的标准同期银行流动利率一般指的是贷款利率,是多少要看对方的诉讼请求是如何计算的,银行方面根据时期不同也作相应的调整; 4、什么时间不清,利息怎么计算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