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近日颁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注:人社部网站2010年1月27日发布),该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人社部有关司局负责人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答记者问。
一、为什么要制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以下简称《组织规则》)?
答:制定《组织规则》主要有以下三点原因:
一是法律规定的需要。《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颁布实施后,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制定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劳部发[1993>300号)和原人事部的相关规定已不适用。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八条的授权,我们起草了《组织规则》,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组织机构进行重新设置和规定。
二是机构改革的需要。大部制机构改革将劳动争议仲裁和人事争议仲裁整合为一体。考虑到地方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整合的需要,我们在机构设置、组成、职能和各项保障措施等方面,按照机构改革的总体思路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事业长远发展的要求,对最大限度地整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资源作出相应规定。年初颁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着重整合两种仲裁制度,现在的《组织规则》则是着重整合两套仲裁机构。
三是当前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处理形势和仲裁事业长远发展的需要。受世界经济金融危机对劳动用工和劳动关系的影响,去年以来劳动争议案件成倍急剧上升,长期以来形成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案多人少”的矛盾更加突出。由于国家过去对设立仲裁机构没有作出规定,导致专门性的仲裁办案机构以及专职仲裁员配备严重不足,难以有效应对当前形势和任务对调解仲裁工作的要求,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当事人的及时有效维权以及仲裁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及时起草制定《组织规则》,规范仲裁组织机构,做实仲裁院实体化办案机构,加强仲裁员的配备和管理,是当前适应形势需要兼顾长远发展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
二、仲裁委员会应如何设立?如何组成的?
答:《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仲裁委员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组织规则》在这个仲裁委员会组成基本原则的指导下,结合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整合后的实际情况,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成进行了细化规定,即:仲裁委员会由干部主管部门代表(即组织部门代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等相关行政部门代表,军队及聘用单位文职人员工作主管部门代表,以及工会代表、用人单位代表等组成。这个规定虽然对仲裁委员会的具体组成单位进行了扩大,但仍然体现了仲裁委员会的三方原则。
三、为什么规定仲裁委员会可下设实体化的办事机构?
答:当前各地仲裁机构都面临着“案多人少”的突出矛盾。由于受行政部门机构编制的限制,在行政部门内部,专门从事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仲裁工作的机构和人员一直难以满足需要。为解决这个突出矛盾,我们在征得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同意的情况下,在《组织规则》中明确规定仲裁委员会可设立实体化的办事机构,具体承担争议调解仲裁等日常工作。现在有些省市已经成立了以仲裁院为主要形式的实体化的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有效提高了案件处理效能。同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关于仲裁委员会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的规定,也为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的实体化提供了物质保障。
四、仲裁员是如何聘任的?
答、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根据需要,从符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条件的人员中聘任产生。仲裁委员会还可根据需要聘任专职仲裁员和兼职仲裁员。为充分发挥仲裁委员会成员单位兼职仲裁员的作用,《组织规则》还规定,仲裁委员会成员单位可派兼职仲裁员常驻办事机构,参与争议调解仲裁活动。
五、为什么要规定仲裁员的聘前培训?
答、因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是项准司法性工作,不仅要求仲裁员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还需要他们熟悉掌握劳动人事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了保证新聘任的仲裁员能更好地胜任工作,《组织规则》规定要对仲裁员进行聘前培训。具体是:担任地(市)、县(区)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的,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织的仲裁员聘前培训。担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和副省级城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的,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组织的聘前培训。
六、《组织规则》对仲裁庭制度进行了完善,主要增加了哪些规定?
答:对于仲裁庭,《组织规则》通过分类的办法作了规定。其中,对十人以上集体劳动人事争议或重大疑难争议案件的组庭方式作了专门规定。《组织规则》还对仲裁庭设置、仲裁庭纪律、仲裁员着装等方面作了规定,以保证仲裁庭审的规范、有序。
七、如何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制度设计上的一个重要环节,《组织规则》在这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为了提高仲裁质量,增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社会公信力,保证公平正义,《组织规则》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九条对于仲裁委员会职能的规定,就仲裁委员会对仲裁活动的监督作出了具体规定,强化了仲裁委员会对仲裁活动、仲裁员及相关工作人员进行监督的责任。《组织规则》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对案件受理情况、仲裁组庭情况、仲裁员仲裁活动中的行为等进行监督,并对仲裁员和记录人员的行为限制进行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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