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来票据的种类及使用规范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7 08:21:16 64 人看过

借条又称借据、借款据或者借款凭证。借条是确认双方借贷关系成立的原始凭证。除支付报销款项、支付无需归还的款项和确认以往债务外,其他款项支付皆可以用借条。在会计实践中,款项付出时如当时难于确定其使用性质,会计人员应坚持要求收款人出具借条。收款人使用白纸书写借条时,标题可直接写借条、借据,今借到x。

(二)领条

领条是确认应领款项(或物资,下同)已实际领取的原始凭证。通常情况下,领条表示两重含义:一是应领款项已收到;二是所领款项属于收款人应得,无需归还。因此,会计处理上,领条或用于报销。或用于冲销往来或代办收付。

领条也有两种形式,一是以白纸由收款人直接书写或单独出具:二是印制有固定格式的原始凭证,付款时由收款人签字领取。后一种多为多人式的,而且不一定使用领条;这一名称,职工工资表、取暖费发放表等均属这类领条。以自纸直接书写领条时,通常标题为领条;今领到X;。而且必须在领条正文写明领款原因。

实践中,业务人员还可能从出纳员处领取已盖印章的空白转账支票、填有数额的银行汇票等。其实质属借,但习惯上往往出具领条或收条。

(三)收条

收条是在不宜使用借条、领条的情况下,收款方出具的确认已收到款项的原始凭证。收条一般用于预收账款、接受投资、接受捐赠这类收款,以及用于收到不退还原借条、原欠条的还款。会计实践中,收到委托人转交或代为返还的款项、受托代保管款项,以及非现金票据或实物接收,也多使用收条表示收讫。

收条与借条比较,不一定需要归还,如收到还款的收条;收条与领条比较,又不一定不要归还,形成借贷关系的收条有之,如收到预收账款的收条。据此,收条的性质介于借条和领条之间,收款性质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所以使用收条时应特别审真。写收条时,除标题的收条或今收到x外。应在收条的正文部分写明款项收受的性质或缘由,否则,一旦发生纠纷,持据人与出据人分别作出不同解释,第三方将很难作出裁判。

(四)收款收据

收款收据是印有固定格式的用以确认应领、应收或借入款项已经收到的原始凭证。诸多种类条据中,收款收据现时使用最多,包含业务内容最广泛,因使用不当而引发的纠纷也最多。收款收据被应用于借、领、收、欠以及销售等各方面业务事项。但根据收款收据持据方可否凭据报销这一特点进行分类,收款收据可分为往来性收据与发票性收据两大类。在目前,我国规定发票性收据只限用于规费生收款和非营利性行政事业单位代办费收款。

会计人员在出具或受理收款收据时,必须注意如下事项:

(1)应严格划清往来性收据与发票性收据的界限。凡属往来性收据性质的,均不得记入成本费用;凡属发票性收据,除单位内部费用收付外。所用收据均必须套印主管财政机关的监制章,否则不得作为发票性收据使用或收受,违者。税务机关将不给在税前扣除甚至处以补税罚款。

(2)应规范填写收据事由。严格意义上的收款收据应属于收条,但鉴于用收款收据代替借条、领条甚至代替欠条在社会上已成惯例,所以使用者只能在收款事由上加以区别。填写收款事由时,应尽可能做到用语准确、详略适当,让使用者一看便能认定属于借、领、收、欠的具体事项;作为持据方,除审查收据的各要素项目外,应重点审查收款事由书写是否恰当,会不会在日后产生歧义而发生纠纷。如果事由书写不当,应拒绝收受。提请出据方重开。

(五)欠条

欠条是指债务方出具给债权方确认应偿还但尚未偿还款项数额的书面证据。因此在条据大类中,欠条性质特别,它只是体现对已存在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确认,并不因之导致款项的立即收付。

欠条与借条有相同之处,即两者都可以确认借贷关系的成立,如凭一张借条或凭一张欠条都可以要求债务人还款。但欠条与借条比较,欠条则具有借条所不具有的累积性;排它性的特点。用会计账务作比喻,借条相当于账务记录的发生额,在债权人存有债务人出具的几张借条的情况下,如果债务人没有债权人出具的还款收据或收条,应以几张借条金额的合计数作为债务金额处理。而债权人持有债务人出具的几张欠条时,如果债权人在最后一张欠条的日期以后没有向债务人出具还款收据或收条,则应以最后出具的一张欠条的金额作为债务金额处理,其他欠条或在最后一张欠条以前的还款收据或收条,都不再作为确认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依据。当然,上述欠条或借条上如果特别注明其他内容或欠条上均附有往来清单的,则还需结合附注或清单的内容确认债务金额。

(五)送货单

与以上几种往来条据不同,送货单与会计人员特别是出纳人员的关系,不如以上几种条据密切,但送货单作为往来条据的作用不低于以上几种条据。货款清收纠纷中,不少供货单位因为未出具送货单,或者送货单没有收货单位经办人签字也没有收货单位盖公章(仓库章、业务章)。使得本单位在争议中处于十分不利地位,甚至输掉整个官司。因此,企业销售过程中,凡不属于现金买卖,比如先供货、后收款,或者先收款(预收)、后交货,交货时都必须出具送货单并要求收货方签字或盖章。

如果是贿货方来人提货,则将送货单改为收货单;如果是代办托运(发货制),将受托方签字盖章的托运单代替送货单。

此外。还有一些文字或签字并不独立成为条据,但与有关内容结合则起到条据的作用,比如本文以下介绍的在发票或其他有关原始凭证上加注签名,均属广义的条据范围。

军队内部往来票据是否能作为有效凭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2008年第50号)第九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事业单位对外有偿服务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61号)中“对外有偿服务应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的规定,武警、军队对外出租房屋、提供有偿服务应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发布的《军队票据管理规定》(〔1999〕后财字第81号)第二条和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本规定所称票据,是指军队单位在业务往来结算,价拨装备、被装、物资、器材,提供服务等非经营性经济活动中,开具的收款凭证,是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军队在地方工商、税务部门注册登记的保障性和福利性企业,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有关票据管理规定执行。”

因此,依据上述文件规定,军事单位对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同样具有纳税义务,并按规定使用税务机关核定审批的发票,而军队内部往来票据只能用于军队单位内部非经营性经济活动中。贵单位取得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内部往来票据只能用于军队内部非经营性经济活动,不属于税务机关统一规定的发票,不能做为税前扣除的有效凭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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