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充分认识超期羁押问题的危害性,转变思想观念。
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仅影响政法机关执法严肃性,妨害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还严重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是造成司法不公的一个重要原因。要进一步提高办案人员对超期羁押的认识,转变思想观念,把严格、公正执法作为各级政法机关的首要任务来抓。政法机关必须进一步端正执法思想,提高办案人员依法办案的自觉性,深入学习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适用法律法规。强化法制观念,增强程序法的意识,杜绝“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思想,对法律高度负责,牢固树立证据意识、时效意识、赔偿意识及人权意识。
(二)加强制度建设,规范执法行为,实现各项执法工作的制度化、正规化。
1、认真实行换押制度,防止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各级办案机关要认真执行换押制度,尤其是移送单位必须立即将换押证复印件或传真给看守所,接案单位应在接案后三日内及时到看守所换押;
2、对羁押期限实行登记催办制度,准确掌握每一个被羁押人员的诉讼阶段和诉讼期限,将被羁押人员不同诉讼阶段的法律手续和羁押期限进行必要的登记,登记必须及时、准确、详细。催办制度是对即将超期的案件,由看守所催促办案单位及时予以办结或移送的一项制度;
3、建立超期羁押处罚办法,制订《超期羁押追究责任办法》,把超期羁押与各政法机关的执法质量考核挂钩,把依法办案作为各部门年终工作考评的一项重要内容,实行奖惩兑现。
(三)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加大执法临督力度。
1、加强各单位及其内部监督。发挥法制、纪检监察和看守所监督制约作用,形成办案部门相互制约机制,杜绝不按规定审批延长羁押期限,防止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检察机关要加强法律监督,驻所检察室要充分履行监督职能,对超期羁押的发现一件纠正一件,并定期通报,加大法律监督力度。
一、种类形式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超期羁押可分为两种类型:
(一)实际意义上的超期羁押主要有:
1.未及时办理延期审批手续导致超期羁押。
2.在刑事拘留后转报劳动教养期间未改变强制措施而导致超期羁押。
3.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迟迟不能宣判而导致超期羁押。
4.案件在刑事诉讼流程的交接过程中导致超期羁押。
5.在案件上报请示或审批阶段出现超期羁押。
(二)变相的超期羁押(“虚超”,实际未超期)主要有:
1.不认真执行有关换押制度容易出现超期羁押。
2.办案单位所认定的有别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姓名与关押的不一致,由于未及时沟通信息而出现超期羁押。
3.由于办案单位与羁押场所在相互衔接工作上出现脱节而导致超期羁押。
如果司法机关在关押犯罪嫌疑人时有超期羁押的情况后,当事人也是可以申请解除强制措施的,因为超期羁押也是会在一定程度上危害到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那么在无法解除强制措施时,犯罪嫌疑人也是可以向司法机关提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等处罚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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