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管辖存在哪些特殊法律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31 15:36:47 409 人看过

一、涉外管辖存在哪些特殊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百六十六条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二、我国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原则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原则:

1.尊重当事人的原则。无论当事人一方是否为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前提下,都可以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

2.诉讼与法院所在地实际联系的原则。凡是诉讼与我国法院所在地存在一定实际联系的,我国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3.维护国家主权原则。司法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涉外民事诉讼案件行使专属管辖权,充分体现了维护国家主权的原则。

三、涉外民事诉讼法管辖的种类

1.牵连管辖:也就是特殊的地域管辖,是在合同弄或者是其他的财产权益纠纷当中,对于在我国境内没有住所被告起诉,可以和案件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律管辖。

2.协议管辖:就是在涉外合同或者是其他的财产权益纠纷当中,当事人可以用书面选择和争议有实际联系的法院管辖。

3.应诉管辖:就是涉外民事诉讼案件的被告对于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而应诉答辩,视为承认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4.专属管辖:就是因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而发生的诉讼,由中国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二章 执行中止和终结 第二百六十五条 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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