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只能限定在对著作人身权的损害,即主要是对著作人身权的损害赔偿纠纷中涉及公民、法人姓名权、名称权等商誉的损害赔偿。超出此范围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如:
(1)未经原告许可,严重违背其意愿发表其作品,并给原告的信誉、社会评价带来负面影响的
(2)抄袭原告作品数量大、影响广,并使被告因此获得较大名誉的
(3)严重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4)未经许可,将原告主要参加创作的合作作品以个人名义发表,并使被告获得较大名誉的
(5)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原告作品上署名的
(6)严重歪曲表演形象,给原告的社会形象带来负面影响的
(7)制作、出售假冒原告署名的作品,影响较大的
(8)其他应当支付权利人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情形。
对著作权精神损害应当根据损害的情况首先适用其他民事责任方式,如停止侵害、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非财产责任方式。仅对情节严重,使用非财产责任形式明显不足以保护受害人的精神权益时,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应当根据被告的过错程度、侵权方式、侵权情节、影响范围、侵权获利情况、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
一、版权侵权赔偿该如何确定?
赔偿是保护著作权人合法利益、制止不法侵权的有力措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侵犯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造成的损失如何计算作了详细的规定:
(一)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复制品发行减少量或者侵权复制品销售量与权利人发行该复制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发行减少量难以确定的,按照侵权复制品市场销售量确定。如果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
(二)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用,都被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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