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0 10:13:11 155 人看过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等有关促进就业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精神,进一步做好全省促进就业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政策支持体系,进一步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

(一)妥善处理现行政策与法律规定的衔接问题。按照法律要求,对政策进行完善和规范,明确政策支持对象和内容,调整完善操作办法,解决政策落实中的难点问题,提高政策的实施效果。

(二)明确享受扶持政策的登记失业人员范围。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符合下列各项条件之一的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1.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

2.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

3.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

4.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

5.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

6.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

7.各地确定的其他失业人员。

(三)《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黑政发2006〕19号)规定的各项税收政策继续有效,审批截止日期为2008年年底,2009年1月1日以后的税收政策另行规定。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企业的,凡符合相关条件,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有关残疾人就业优惠条件的,可以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四)登记失业人员和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扶持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具体政策由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制定。

(五)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创新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模式。扩大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创业的普惠性,对有创业愿望、创业能力和创业项目以及到境外就业资金困难的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军队退役人员、军人家属、大中专毕业生和外出务工返乡创业人员,经审核认定后均可获得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5万元,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照人均不超过3万元,总额不超过30万元的标准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以展期2年;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提供最高额度不超过200万元的担保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并鼓励由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服务。经办银行可将小额担保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其中微利项目增加的利息由中央财政负担。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由地方财政筹集安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信用社区建设,积极促进小额担保贷款发放与信用社区建设有机结合,切实建立对信用社区的激励机制,为创业融资创造良好条件。推动信用社区与经办银行加强合作,鼓励担保机构降低反担保门槛或取消反担保。关于小额担保贷款的具体政策由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对2007年年底前核准的小额担保贷款项目仍按原政策执行。

(六)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积极就业援助。就业困难人员主要包括:大龄失业人员(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零就业家庭(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城镇居民家庭)、符合条件的残疾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以及县以上(含县级)劳动模范、军人配偶、烈属、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对各类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各地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含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和机关事业单位非列入编制的工勤岗位),要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并视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新增加的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在单位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总额,缴费比例为缴费基数的0.5%,具体实施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另行制定;对就业困难人员中的4050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其实际缴费额60%的养老、医疗保险补贴。其他就业困难人员从事灵活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其实际缴费额30%的养老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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