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救济功能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17 08:21:40 417 人看过

刑事诉讼具有通过证据间的相互印证,再现犯罪事实,确定犯罪实施者刑事责任的特性。刑事诉讼程序中证据判断和证据采信的主观特性,以及追诉程序对犯罪事实认定的渐进性,决定刑事诉讼程序中发生错误带有某种程度的必然性,刑事诉讼程序的动态平衡也随之被打破。这决定对刑事诉讼程序进行救济或者补救的必要性,刑事赔偿正是以其特有的方式发挥对刑事诉讼程序的救济功能。

刑事赔偿如何规定

刑事赔偿是以对受害人进行物质补偿或者精神安抚的方式,对诉讼程序中的错误决定或者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进行补救。

无论是制度设计层面,还是实践操作层面,都无法对失衡的刑事诉讼程序本身进行救济,而应当从刑事诉讼程序外寻求救济的途径和方式。刑事赔偿正是特定的赔偿义务机关以国家赔偿的方式,对合法权益遭受侦查、检察、审判以及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物质赔偿或者精神安抚,实现对刑事追诉程序中的侵权损害的补救功能,使失衡的刑事诉讼程序从价值上得以弥补。

从刑事赔偿的构成要素看,能够获得刑事赔偿的主体只能是被刑事司法机关错误追诉的被追诉人,包括人身自由权因错误拘留、错误逮捕受到侵害的,生命健康权因司法人员违法适用武器、警械遭受侵害的,以及财产权因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追缴遭受侵害的情形等。

按照我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以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刑事赔偿是以支付赔偿金、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的方式向受害人给予补救的。这些方式要么体现的是物质上的补偿,要么彰显的是精神上的安抚,刑事赔偿也正是通过这些方式实现对受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从而达到对已经终结的刑事追诉程序的救济功能。

刑事诉讼程序因为被追诉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使其动态平衡被打破,故对刑事诉讼程序中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受害人进行了救济。刑事赔偿表象上是对遭受侵害的公民个体权利的补救,实质上就实现了对刑事诉讼程序本身合理的补救,也表明对刑事诉讼中粗暴践踏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从法律价值上的否定,使扭曲了的刑事诉讼追求的公正价值得以补充和彰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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