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回乡要求申请原来已经修建好的农村房屋所有权登记,即宅基地使用权取得时他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且在当时即修建了房屋,后来因参军、考学、外出工作等种种原因失去本集体经济组成员身份而成为城镇居民,现回乡申请原农村房屋权属登记。针对此种情况,笔者认为可以纳入登记。因为民法典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可见,如果农民在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和修建农村房屋时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那么在农村房屋修建事实行为成就时,即农村房屋修建完毕具备居住功能时,农民即取得了农村房屋的所有权。不动产登记机构事后的登记行为仅仅是对已经生效房屋所有权事实的确认,而非房屋所有权产生的依据。在我国广大农村,多数农村房屋都没有纳入登记,没有颁发不动产权属证书,但不能因为没有登记即否定他们对农村房屋的所有权,即便现在政府在推进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时,他们已经不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78号文明确规定,“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以下简称“191号文”)规定,“农民进城落户后,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予以确权登记”。但需要强调的是,登记机构在进行确权登记时,应严格把握城镇居民在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修建农村房屋时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可要求乡村组三级集体经济组织出具证明并予以公示。
一、房屋产权证编号是哪个
房产证编号即《房屋所有权证》的编号,第一页第一行:房权证、字第、号,那个填进去的号,就是房产证号,在2008年以前,房产证编号在第一页,2008年后在第二页。
房产证是国家法律规定的房屋保护的所有权的凭证,受国家法律的保护,而且这项制度要求使用统一的房屋权属证书,要注意的是其他部门和单位制作的类似证书均无效,不受国家法律保护。
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怎样办理
(一)申请
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当地村委会提出书面用地申请。村委会应当在每一个季度集中申请材料,依法召开村委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进行审议,并张榜公布,在张榜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本村村民未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上报给乡镇国土资源所初审。
(二)现场勘查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所进行现场勘查和群众调查,审查建房用地和建设申请条件,并制作勘查笔录和审查意见书。
(三)填申请表国土资源所初审合格后发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
(四)村委会审查
村委会对申请人提交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证明申请人的原住宅用地情况和家庭成员现居住情况,由负责人签字,同时加盖村民委员会公章,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五)审核上报
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村委会上报的住宅建设用地申请材料后完成审核并现场确定规划用地范围,并报县国土资源局初审。县国土资源局对符合审批条件的上报县人民政府。
(六)审批
县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由县国土资源局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七)放样
由国土资源所牵头协同乡镇政府人员根据《建设用地批准书》和《村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实地放样,划定范围,填写《放样记录卡》,放样参加人应当在《放样记录卡》上签字。放样后,用地申请人方能动工建设。
(八)验收发证
新建、改建、扩建农村村民住宅,应当自房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法申请办理土地初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手续和房屋产权登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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