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消费者法》和一些相关行业法规中,普遍对电器产品的维修做出了一些具体规定。当消费者与生产厂家因维修问题发生冲突并诉诸法庭时,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出示产品故障证明和维修记录。否则,消费者只能承受无声的损失。根据《消费者法》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商品的同一性能故障经两次修理仍不能修复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更换。《消费者法》还规定,商品经维修单位维修后,应当保证一个月内不再发生同样的故障,否则维修单位应当给予免费维修。
事实上,制造商、企业及其指定的维修单位对上述规定非常清楚。相比之下,很多消费者对保护自身权益的具体条款知之甚少。一些维修单位抓住消费者的弱点,想出各种办法逃避责任,不提供维修记录。针对这种情况,工商部门早就表示,经营者有义务对产品的性能故障进行维修,并为每次检验或维修提供合格证。消费者向经营者索取检验合格证或者维修记录,被对方推诿或者拒绝的,可以向工商部门投诉。情节严重的,工商部门可以对经营者进行处罚。
维修手机时,发现他们提供的记录单上的付费单位名称不是厂家指定的维修单位。维修人员解释说记录单上的名字是老名字,他们一直用这个名字。不过,记者与负责人协商后,又加上了标有厂家授权单位名称的新公章。因此,对于已取得维修记录的消费者,需要检查记录中标明的维修单位名称是否与厂家或商家授权的维修机构名称一致。
对于产品质量,国家有关部门定期进行市场抽查,并向社会公布结果。对于维修等售后服务,政府相关部门也需要加强监管。
对于消费者投诉热点和不规范维修市场,政府有关部门要尽快完善法律法规,定期进行监督抽查,从而引导更多维修单位诚信经营,督促厂家和商家提高售后服务质量。
无法防止维护陷阱。预防的方法不是简单地要求消费者学习消费法。规范维修市场已成为广大消费者的迫切要求。希望政府有关部门能在这方面取得新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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