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均可在保税区投资建立外商独资、中外合资(合作)以及内资经营的企业,从事国际贸易、出口加工、保税仓储及其它与保税区发展相关的业务。
2、鼓励大中型企业跨行业从事多种经营,成为集加工、贸易和商业服务等为一体的综合型企业。
3、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由保税区管委会审批。从收到企业申报完整材料7日内完成审批及工商登记注册。
4、保税区企业从境外购买自用的建筑材料、机械设备及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等,免征关税和进口增值税、消费税;从境外运入保税区和从保税区运往境外的货物,免征关税和进口增值税、消费税,涉及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免领许可证。
5、对在区内从事房地产和配套服务及功能设施企业所缴纳的所得税,经财政补贴后,其实际税赋,享受自批准之日起免二减二的优惠。
6、外商投资企业暂免征地方所得税。
7、保税区从事出口业务的企业,可以按规定办理出口退税。
8、外商投资企业在保税区自建或购置的自用新建房屋,自建成或购置的月份起,五年内免征房产税。
9、保税区内投资企业固定资产如因特殊需要,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依照税法规定实行加速折旧。
10、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的利润和外籍职工的工资、薪金及其他合法收入,纳税后可汇往境外。
11、企业依照《天津港保税区土地管理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12、保税区企业中方人员的短期因公出国和邀请国外客商来华从事商务活动,均可由管委会予以审批。
13、中外资企业均可在保税区银行开立外汇现汇帐户。经批准可在境外开立外汇帐户。企业经营所得外汇实行意愿结汇。区内企业无须办理出口收汇和进口付汇核销手续。
14、为了更好地为中西部地区发展外向型经济服务,保税区对中西部地区投资的企业将在财政补贴、土地使用、人员落户以及基础设施服务、经营服务等方面给予特殊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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