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环境污染侵权的归责原则及其责任承担
(一)归责原则
环境污染责任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其特殊性首先表现在其采用了无过错责任的规则原则。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受害人有损害事实发生,污染者的行为与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不论污染者有无过错,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责任承担
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
在一定的时间、空间里,可能会出现对个污染者共同排污的行为可能超过环境容量和环境的自净能力,污染环境给受害人造成损害时,多个污染者之间对受害人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对于污染者来说,也相对公平、合理。
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三人的过错,是指除污染者与被侵权人之外的第三人,对被侵权人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此种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本条规定的是如果污染环境造成损害是第三人的过错引起的,责任如何承担的问题。
本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既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直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一般情况下污染者的赔偿能力比第三人强,规定污染者先替第三人承担责任再追偿的本意是对被侵权人的保护,但在第三人的赔偿能力比污染者强的情况下,应该赋予被侵权人赔偿对象的选择权,被侵权人既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赔偿。
二、环境污染侵权是什么
环境污染侵权是指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
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人类在生产、生活中不可避免地要排放一定的废水、废气、废渣等对环境质量产生影响的物质,如果违反有关环境污染防治的规定,造成了他人损害,就应承担民事责任。
三、环境污染侵权法律依据有哪些?
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是指排污者因污染行为,侵害他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或者所有权、用益物权等财产权,从而导致的民事法律责任。
关于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则,主要由《民法典》和《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单项法律的相关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务院环保部门有关法律解释构成。它们相互补充,共同形成了包括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实体性规范、程序性规范在内的完整的规则体系。
根据《民法典》,污染者因同一行为应承担行政或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如果因同一行为应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行政罚款、刑事罚金,污染者的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优先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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