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空运进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管理办法(试行)》的联合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8 21:26:44 287 人看过

空运进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检验

第三章管理

第四章查验

第五章罚则

第六章附则

各有关部门:

为了保障航空运输安全,促进我国对外贸易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和《国际航空运输危险货物规则》规定,由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国家计划委员会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制定了《空运进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空运进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空运进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的检验和监督管理,保障旅客、货物和航空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规定和《国际航空运输危险货物规则》(以下简称《国际空运危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航空运输进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的检验和管理。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检局)主管全国航空运输进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的检验工作。国家商检局在各地设立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商检机构),管理和办理本地区航空运输进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的检验工作。

第四条航空运输进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包括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其检验、鉴定方法必须符合我国有关标准和《国际空运危规》的要求。未经检验的包装不准用于盛装空运进出口危险货物。

第五条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所属各航空运输企业货运部门(以下简称航空货运部门)负责核查进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性能检验证单和使用鉴定证单,并对进出口危险货物包装进行查验。

第二章检验

第六条已取得出口商品质量许可的空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生产单位(以下简称生产单位)对其产品厂检合格后向商检机构申请空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性能检验,并须提供产品标准、工艺规程和厂检合格单,对盛装液体的包装容器还须提供每个包装容器气密试验合格单。当改变产品设计、材质或加工工艺,须及时重新申请检验。

第七条空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对包装容器的使用情况自检合格后,逐批向商检机构申请空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使用鉴定,并按使用鉴定规程规定提供有关的证明报告。

第八条商检机构依照空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规程进行检验和鉴定,经检验和鉴定合格,分别签发《空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性能检验结果单》(以下简称《性能检验结果单》)和《空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使用鉴定结果单》(以下简称《使用鉴定结果单》),对需要换发证书的凭上述结果单换发相应的性能检验证书或使用鉴定证书。

第九条使用符合《国际空运危规》规定条件的等效包装或有特殊要求的包装,需经航空运输主管机关认可后,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商检机构申请办理包装容器的检验和鉴定。

第十条国内运输部门、收用货单位发现空运进口危险货物包装不符合我国有关规定和《国际空运危规》,应申请商检机构检验。商检机构参照空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进行检验、鉴定和出具证书。

第十一条申请空运进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单位对商检机构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向作出检验结果的商检机构或其上级商检机构申请复验。具体方法按照《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管理

第十二条商检机构对生产单位实行出口危险货物包装质量许可制度。生产单位须向当地商检机构办理登记和申请,经商检机构按《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考核合格、取得空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质量许可证,或取得出口商品质量体系(ISO9000)合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空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生产。

第十三条生产单位应按产品标准组织生产,建立健全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配备检验人员和检验设备。

第十四条经检验合格的包装容器应按我国有关的规定和《国际空运危规》要求,在容器上印制包装标记、航空运输符号、工厂代号及生产批号。

第十五条使用单位所选用的包装容器应有商检机构签发的《性能检验结果单》。使用进口的包装容器或使用国外收货人自备的包装容器,须附有生产国主管机关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包装性能检验证书,证明包装容器符合《国际空运危规》。

第十六条生产和使用单位应正确选择和使用包装容器,建立健全包装容器的验收、灌装、称重和使用检验制度。

第十七条当一批包装容器有两个以上使用单位时,生产单位可凭《性能检验结果单》到所在地商检机构办理分证。

第十八条空运进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人员须经国家商检局考核并取得国家商检局颁发的“资格证书”后,方准从事空运进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工作。

第四章查验

第十九条航空货运部门凭商检机构出具的《使用鉴定结果单》(正本)承运,并按航空运输主管机关规定进行包装查验并封识,如发现货物或包装与检验鉴定结果证单不相符时,不得承运。

第二十条当同一份《使用鉴定结果单》的货物需分批发运时,由航空货运部门在单证的“分批运输记录栏”逐批登记核销后,将原单证退回发货单位下次继续使用,货物全部运输完毕或有效期满,单证由航空货运部门收存或注销。

第二十一条危险货物仓储、运输部门,应按规定操作,分类存储,防止包装容器破损。当发现包装容器渗漏、破损时不得发运并应做好商务记录。

第二十二条航空运输企业在国外收受托运人或外国航空公司交运的进口、转口危险货物时,应按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有关规定和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有关要求办理,并应认真查验危险货物包装和标识等是否符合《国际空运危规》的要求。不符合规定者不得收运。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提供或者使用未经商检机构检验的空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检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四条提供或者使用经商机构检验不合格的包装容器,包装空运出口危险货物的;不如实向商检机构报验,骗取商检机构的有关证单的,按《商检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仓储运输部门不按规定收受承运包装未经检验的进出口危险货物的,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六条空运进口危险货物包装不符合我国有关规定的,由国家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对外国托运人或外国航空公司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商检机构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按《商检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申请复议。

第二十八条商检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根据《商检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空运进出口压力容器(不含喷雾器和小型气体容器),感染性物品、放射性物品和军事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检验和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商检机构办理空运进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按规定收取检验费。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商检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04日 08:0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产品相关文章
  • 进出境装载容器、包装物动植物检疫管理试行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有关条款的规定,制定本办法。一、凡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出境、过境的集装箱、木箱、竹筐、草袋、木质包装材料等装载容器和包装物,以及对来自植物疫区具有木质结构或箱体内带有木质托盘、垫板的集装箱(含空箱和实箱),以及木质包装材料均应实施动植物检疫。二、应施检疫的进出境装载容器、包装物,由货主或其代理人、押运人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报检人报检时应提供有关单证和资料,并负责开拆箱和恢复原包装。三、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以及来自植物疫区应施检疫的进境装载容器、包装物,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在入境口岸实施检疫或作检疫处理。因口岸条件限制等原因,经批准同意,对装载植物、动植物产品进境的装载容器、包装物运抵到达地或其他规定地点实施检疫的,入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应检查装载容器、包装物外表(必要时要进行消毒),核对单证,签发《检疫调离通知单》
    2023-06-07
    51人看过
  • 关于印发《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技术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培训管理第三章培训教学、教材、考试及证书管理第四章附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委、办),部属及双重领导港务局,各交通(水运、港口)工程质量监督站,各检测、监理单位,中国港湾建设(集团)总公司:现将《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技术培训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意见或建议,请函告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九日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技术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技术培训工作的管理,保证教学质量和培训效果,规范培训工作,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技术培训(以下简称检测培训)是为提高试验检测人员的理论水平,掌握操作技术,了解先进试验检测技术或方法而组织的业务培训。第三条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部质监总站)为检测培训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运工程检测培训工作的管理。负责制定培训发展规划
    2023-06-08
    133人看过
  • 关于发布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等两项交通行业标准的通知
    交通部文件交科教发[2004]773号关于发布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等两项交通行业标准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等两项交通行业标准业经审查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3月1日起实施。两项标准的编号和名称是:一、JT617-2004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代替JT3130-1988)二、JT618-2004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代替JT3145-1991)以上发布的两项交通行业标准均为强制性标准,由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并在《交通标准化》刊物上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2023-06-08
    228人看过
  • 铁道部关于对铁路进出口危险货物运输代理人实行资质认证的通知
    各铁路局:为规范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必须加强铁路进出口危险货物运输代理人资质的认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44号)和部《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铁运〔1995〕104号)等规定,决定对铁路进出口运输危险货物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以下简称代理人)实行资质认证。一、代理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进出口的代理人办理铁路运输时,须持有铁路局货运部门审查核发的《铁路进出口危险货物运输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进出口危货资质证书》)。二、申报《进出口危货资质证书》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危险货物代理人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颁发的国际货代资格证书。2.危险货物进出口代理人必须有三年以上从事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工作的经验。需有相应数量技术业务人员和相对固定的铁路危险货物进出口专业人员并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3.经办人员须通过铁路危险货物
    2023-06-08
    330人看过
  • 货物进出口商检运输知识
    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从其业务内容划分,包括进出口商品检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以及国境卫生检疫。《商检法》实施后,国家商检局根据该法第31条的规定,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检法实施条例》)。《商检法实施条例》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商检局1992年10月发布施行。《商检法实施条例》作为《商检法》的配套法规,具体规定了商检部门主管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法律地位,规定了法定检验、鉴定业务的范围、监督管理的各项制度。并在符合《商检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规定了商检部门可以制定行业标准、开展外商投资财产鉴定、质量体系评审等业务。《商检法》以及《商检法实施条例》的发布施行,对于进一步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把关,维护国家利益和信誉,促进外贸发展具有重大的作用。1994年机构改革,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又升格为副部级,内设司室机构。随着进出口商品检验事业的蓬勃发展,检验机构和队伍也不断壮大。
    2023-06-06
    234人看过
  • 关于印发电信新设备进网试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电信新设备进网试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为规范电信新设备进网检测、试验工作,规范进网试用批文的审批、发放、管理程序,确保电信设备进网许可的权威性、公正性和一致性,依据《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制定《电信新设备进网试验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二00三年五有二十六日电信新设备进网试验检测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信新设备进网试验、检测工作,更有效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电信新设备是指应实行进网许可制度,但尚无正式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或未列入《第一批实行进网许可制度的电信设备目录》的电信设备。第三条、依据《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电信新设备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不影响网络安全畅通的条件下,准予进网试验,由信息产业部颁发进网试用批文。第二章、申请受理第四条、生产企
    2023-06-07
    500人看过
  • 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机构认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管理,规范对进口废物原料实施装运前检验机构的认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国家检验检疫局)统一管理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机构认可工作,负责组织对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机构的考核和认可工作,并对其实施监督管理。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口废物原料实施装运前环保项目检验的境外检验机构的认可管理。第二章申请与评定认可第四条申请装运前检验的机构(以下简称申请方)应符合如下条件:(一)申请方应是所在国家(地区)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第三方独立的检验机构;(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三)从事检验、鉴定业务五年以上;(四)能够按照中国环境保护控制标准、检验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与其申请认可范围相关的检验工作;(五)具备与装运前检验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2023-04-24
    258人看过
  • 关于减免税进口货物管理年限的通知
    关于减免税进口货物管理年限的通知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发布文号:对减免税进口货物的管理年限,我署曾以(85)署税字第1102号通知作了具体规定,对促进海关加强对减免税进口货物的监管起了很好的作用。但是,从实践来看,(85)署税字第1102号文中对有些货物规定的管理年限过短,应作适当调整。为此,经研究决定,对减免税进口货物管理年限作如下调整:1.船舶、飞机8年2.机动车辆和家用电器6年3.机器设备和其他设备5年上述规定自1989年1月1日起执行,届时(85)署税字第1102号文即予废止。在此以前已进口的减免税货物,其管理年限也按本规定执行。受海关管理的减免税进口货物,在管理年限以内不得擅自出售、转让或移作他用。如有特殊情况,经海关或规定的主管部门批准出售、转让或移作他用时,应按其使用年限折旧作为完税价格补税,具体计算公式为:实际使用月份补税的完税价格=原到岸价格×(1—-------)管理年限×
    2023-06-05
    370人看过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口岸领导小组《关于加强空运进口贷物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文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关于加强空运进口货物运输管理的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一九八七年八月二十五日关于加强空运进口货物管理的暂行办法随着我国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交流的发展,空运进口货物的数量迅速增长,空港疏运任务日益繁重。为了加速空港货物流转,避免积压,特作如下暂行规定:一、凡利用空运进口货物的单位,在委托有经营该项商品进口业务权的外贸、工贸公司订货时,必须按受委托单位的要求认真填写进口订货单,其中收货单位一栏要写明单位全称和详细地址,并注明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二、因卖方责任造成进口货物短缺或者毁损,需向卖方提出索赔和补发货物时,由原订货公司对外办理。因特殊情况,由进口用货单位自办的,必须要求卖方在运单上注明合同号、收货人(委托外运公司或其他货运代理部门进行代理的,填外运
    2023-06-05
    155人看过
  • 出口货物运输包装报检指南
    除出境危险货物的运输包装容器按《国际危规》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行检验鉴定外,出境货物的运输包装,也必须进行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一、报检范围出境货物运输包装容器的检验,指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定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的出口货物的运输包装容器。目前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性能和使用鉴定的出境货物运输包装容器包括:钢桶、铝桶、镀锌桶、钢塑复合桶、纸板桶、塑料桶(罐)、纸箱、集装袋、塑料编织袋、麻袋、纸塑复合袋、钙塑瓦楞箱、木箱、胶合板箱(桶)、纤维板箱(桶)等。二、报检要求出口货物运输包装容器的检验分为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申报法定检验出口货物检验前,需先申报包装容器的性能检验。使用鉴定一般在出口货物实施品质检验时同时进行,因此,使用鉴定与所包装的出口货物同时报检。三、出口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报检应提供的单据1.按规定填写并提供《出境货物运输包装
    2023-04-24
    141人看过
  • 五部委联合发布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11年4月8日以第12号令联合发布了《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办法》对固体废物、固体废物进口含义予以明确规定。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液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固体废物进口,是指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运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活动。《办法》适用于以任何方式进口固体废物的活动。通过赠送、出口退运进境、提供样品等方式将固体废物运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进境修理产生的未复运出境固体废物以及出境修理或者出料加工中产生的复运进境固体废物的,除另有规定外,也适
    2023-06-05
    327人看过
  • 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今年4月1日起实施。《办法》对进口货物退运的流程和申请手续做了规范,另外还特别区分了货主申请退运和国家责令退运的两种情形。明确区分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的办理程序。对于进口货物收发货人、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申请直接退运货物的,适用行政许可审批程序;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要求责令直接退运货物的,不适用行政许可审批程序。根据《办法》规定,今后凡是在货物进境后、办结海关放行手续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企业申请,海关可责令当事人将进口货物直接退运境外:(一)进口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经海关依法处理后的;(二)违反国家检验检疫政策法规,经国家检验检疫部门处理并且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或者其他证明文书后的;(三)未经许可擅自进口属于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用作原料,经海关依法处理后的;(四)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应当责令直接退运的其他情形。
    2023-04-24
    451人看过
  • 国家商检局关于下发《进口机床检验管理规定》和《出口机电仪商品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部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原商检局)发布文号:国检检〔1992〕295号各直属商检局:为进一步落实《商检法》,加强进出口机床检验管理工作,总结交流经验,国家商检局于六月二十五日至六月二十九日在福建漳州召开了“全国进出口机床检验工人会议”。现将会议通过的《进口机床检验管理规定》(附件一)和《出口机电仪商品检验管理规定》(附件二)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告国家商检局。附件:一、进口机床检验管理规定二、出口机电仪商品检验管理规定附件一:进口机床检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进口机床的检验,确保进口机床的质量,维护对外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有关法规,结合进口机床检验工作的特点制定本规定。关联法规:第二条凡列入《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的进口机床,必须经过商检机构检验,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第三条进口机床
    2023-06-05
    425人看过
  • 进出口货物退运与出口退关货物通关指南
    退运进出口货物是指货物因质量不良或交货时间延误等原因,被国外买方拒收退运或因错发、错运造成的溢装、漏卸而退运的货物。出口退关货物是指出口货物办结出口海关手续后,因故未能装上出境运输工具,请求将货物退运出海关监管区不再出口的货物。退运进口通关手续原出口货物退运进境时,原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向进境地海关申报,并提供原货物出口时的出口报关单,以及保险公司证明,承运人溢装、漏卸的证明等有关资料。原出口货物海关已出具出口退税报关半日的,应交回原出口退税报关单或提供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出具的《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海关核实无误后,验放有关货物进境。原出口货物退运进口,经海关核实后不予征收进口税款,但原出口时需要征收出口税的,原征出口税款不予退还。退运出口通关手续因故退运出口的境外进口货物,原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出境,并提供原货物进口时的进口报关单,以及保险公司
    2023-06-05
    135人看过
换一批
#消费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产品
    词条

    产品是指被人们使用和消费,并能满足人们某种需求的任何东西,包括有形的物品、无形的服务、组织、观念或它们的组合。产品一般可以分为五个层次,即核心产品、基本产品、期望产品、附加产品、潜在产品。 产品是“一组将输入转化为输出的相互关联或相互作用的... 更多>

    #产品
    相关咨询
    • 航空运输对危险货物进行检验的合格船员
      安徽在线咨询 2021-11-14
      运输危险货物的船舶必须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查机构检查,取得相应的检查证明书和文件,保持良好的状态。运输危险货物的船舶、船体、结构、设备、性能和配置等应符合国家船舶检验的法规、技术规范的规定运输危险货物的国际航行船舶应符合国际公约的规定,具备适当的航行、适当的条件。
    • 危险货物进出港口管理部门的规定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3-16
      船舶进出港口,应当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通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和进出港口的时间报告海事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并通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但是,定船舶、定航线、定货种的
    • 进出口的货物合同的装运条款主要包括哪些呢?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8-28
      进口合同的内容与出口合同大体相同,共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约首,约首主要包括合同名称、编号、订约日期和地点,当事人名称和地址、适用的法律等。第二部分是合同的本文,即基本条款,包括商品名称、品质规格、数量、包装、价格、交货、付款等主要条款和格式条款,或称一般
    • 道路运输条例对于托运危险货物的包装有要求吗?
      贵州在线咨询 2022-1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托运危险货物的,应当向货运经营者说明危险货物的品名、性质、应急处置方法等情况,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包装,设置明显标志。
    • 管理办法的第三条进口固体废物的检验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9-10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口废物原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简称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所辖区域进口废物原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