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管辖权是怎样的?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15 06:36:20 439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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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管辖权问题,圈子里也是有分歧的。分歧主要在于,到底这事儿算不算不动产纠纷,又到底交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区)级人民法院管辖,还是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下面,这里就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帮您分析一下,希望对您有帮助。

一、从诉讼相关法律考虑

1、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法院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等多种。

2、关于不动产有关纠纷的管辖法院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3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条“不动产纠纷”应理解为不动产物权纠纷,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是针对物的权属关系发生争议,之所以专属管辖是因为不动产标的便于该地法院进行调查、勘验,及时查明案件,也为了便于该案件审理终结生效后得以顺利执行。

3、如果将涉及不动产买卖合同所产生的纠纷均列为不动产纠纷应属超出该条的文意范围。不动产纠纷情况是复杂的,应根据案件情况分别对待,涉及物权纠纷的应适用专属管辖。如果不涉及物权纠纷的不应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

二、《民诉法解释》有关不动产管辖的规定

但2015年开始实施《民诉法解释》第二十八条是这样规定的:“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实务中的处理建议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出卖人、买受人、房产中介都有各自的利益诉求,以往会重点关注房屋的价款、税金负担、过户时间、违约责任,往往忽视了对于管辖的约定,想当然会以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按不动产专属管辖处理,其实不然。《民诉法解释》允许当事人对于诉权进行处分,赋予当事人对于管辖的选择权。

总体而言,主流观点认为是一般的合同违约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因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但这里涉及太多因素需要考虑,具体问题还需要具体分析。所以,当您遇到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管辖权问题时,应寻求相关人士及律师的建议。选择比较符合自身利益的管辖法院,在实际操作中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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