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控方证人的询问程序,首先要查明证人的身份、年龄、性别、职业等基本情况,以向法庭明示证人的资格,其次是要求证人就其了解的与案件定罪量刑的事实进行连贯陈述,再次是证人做连贯陈述后,公诉人就证人没有陈述清楚或陈述有遗漏、矛盾的内容向证人发问,以查清事实。四是要针对辩护人发问的问题进行发问。五是证人进行虚假陈述时,应当通过发问澄清事实,必要时,应当宣读证人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提供的证言笔录,宣读其他证人的证言,以达到证明其虚伪陈述的目的。
2、辩护方提请传唤的证人(辩方证人)
(1)公诉人对辩护方提请传唤的证人的询问方式:一般采用质疑询问的方式。即针对辩方证人的陈述中存在的疑问而向证人发问。对辩方证人以辩护人为主询问,公诉人对其当庭陈述中存在的疑问重点发问,当然在发问的过程中也离不开盘诘式、复核式等询问方式的交叉使用。
(2)公诉人对辩方证人询问、质证程序
辩方证人是以辩护方为主询问,公诉人只用质疑询问;根据公诉人庭前是否接触过辩方证人又可区别对待:
1、对于公诉人在庭前已经了解辩方证人的证言,即已收集了该证人的证言笔录,公诉人主要针对其当庭作证与庭前作证的不同点、矛盾点,影响定罪量刑等方面进行重点发问、质证,其方法、程序可参照对控方证人的发问。
2、对于公诉人在庭审前不了解的辩方证人及其陈述,即公诉人在庭审前没有接触的辩方证人及其证言笔录,对此种情况的辩方证人发问的程序:一是审查出庭作证的人是否具有证人的资格。
二是审查证人证词是否受感知能力、记忆能力、表述能力等主、客观因素的影响。
三是审查证人作证是否受外界的非法影响,如引诱、欺骗、收买、威胁、贿赂等。
四是查明证人证实的事实来源是否可靠,是亲眼所见,还是道听途说等。
五是就证人证明的事实向本案的其它证人、犯罪嫌疑人发问,或者宣读其它证据,查明辩方证人的证言是否和全案证据相吻合。如果通过上述方法能够查明辩方证人证词的真实性、客观性,及与案件的关联性的,就可作为证据使用。如果通过上述方法仍不能当庭查实的,根据其证实的案件事实及情节是否重要,可提请法庭对此证据不用、慎用或庭后继续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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